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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動態
2016/11/01 | 歐洲碳金融市場是如何監管的

作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主要倡導者,歐盟在2000年制定了第一個氣候變化方案(ECCPI),2005年啟動第二個氣候變化方案(ECCPII),並製定安全運用碳捕獲與儲存技術的立法框架。為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減排任務,2007年3月頒布了“歐盟2020年氣候與能源一攬子計劃”,明確提出到2020年實現“三個20%”的目標,即可再生能源電力佔比提高到20%、能效提高20%、碳排放量相比1990年減少20%。2014年1月,歐盟委員會能源、交通和氣候變化三個總司聯合發布《2050年歐盟能源、交通及溫室氣體排放趨勢》報告,為確保2050年全球平均氣溫比工業革命前上升不超過2攝氏度,歐盟需在1990年基礎上減排80-95%,其中2030年前減排40%,2040年前減排60%。2014年10月,歐盟領導人批准通過《2030氣候和能源框架》,為2030年設立了三個主要目標:與1990年相比溫室氣體至少減排40%,可再生能源佔比至少27%,能效至少提高27%。

 

歐盟碳交易政策法規

 

碳交易是實現歐盟氣候政策目標的主要市場工具。為了建立和完善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歐盟從2003年起頒布了一系列指令(Directive),相繼規定從2005年起開始正式實施EUETS,將CER納入EUETS使用,2011年起將航空業納入EUETS,以及第三階段的配額管理及拍賣等。與此同時,歐盟還通過一系列條例(Regulation)和決議(Decision)等法規,圍繞統一登記簿、安全標準、配額拍賣、MRV、重複計算等技術問題,對EUETS進行了不斷的優化和完善。此外,2007年3月頒布的“歐盟2020年氣候與能源一攬子計劃”還明確規定,EUETS大約涵蓋歐盟溫室氣體排放的45%,2020年應使控排行業的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21%。

 

歐盟碳金融市場法規

 

歐盟碳市場除了受到碳交易方面政策法規的管轄外,還要接受相關的金融市場法規的管理,包括《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iFID)、《市場濫用指令》(MAD)、《反洗錢指令》 (Anti-MLD)、《透明度指令》(TD)、資本金要求指令(CRD)和投資者補償計劃指令(ICSR)以及有關場外交易的一些規定;此外,碳市場還受到能源商品監管體系《能源市場誠信與透明度規則》(REMIT)的監管。

 

(一)場外衍生品。2010年9月15日,歐盟委員會關於場外衍生品交易、對手方及交易庫的法規提出採用一個報告義務,為場外衍生品交易資格排位,減小對手方的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

 

(二)拍賣。歐盟委員會2010年頒布的《拍賣條例》為EUETS第三階段的碳配額拍賣建立了管制框架,該規定有效拓寬了MAD和MiFID適用於碳市場的範圍,要求拍賣平台及金融機構的活動即使是在典型的二級市場之外進行也需要遵守大致相同的規定,一些排放指標即使不具備金融工具的特質(如一些拍賣的產品只是兩天的現貨合同)也要納入管制的範圍。根據該規定,Anti-MLD措施也適用於拍賣的參與者,要求拍賣平台在發現或者懷疑存在市場濫用、洗錢、恐怖分子融資及其他犯罪活動時,有義務向監管機構報告。

 

(三)碳配額性質。為確保安全有效的交易環境並提升市場信心,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最新修訂的金融監管法規將應用到碳市場的各個層級,歐盟委員會決定推遲到2018年1月生效新修訂的MiFID2和市場濫用條例(MAR)。在新的MiFID2框架下,碳排放配額都將被認定為金融工具,並適用於二級現貨市場。鑑於MiFID2對碳配額金融屬性的認定,其他金融市場法規也將對此適用,MAR將覆蓋EUETS二級交易市場和一級拍賣市場,Anti-MLD也將觸發二級現貨市場MiFID交易許可商關於交易對手的盡職調查。

 

歐盟監管框架

 

就歐盟之外的國際角度而言,EUETS是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尤其是《京都議定書》確立的IET、CDM和JI三種市場機制下的建立起來的碳排放交易體系,對UNFCCC秘書處負有排放報告及履約義務,同時在CER簽發及使用方面接受聯合國CDM執行理事會的安排。就歐盟內部角度而言,歐盟的碳市場監管主要包括歐盟和成員國兩個層面。

 

歐盟層面

 

(一)歐盟委員會氣候行動總司。歐盟委員會定期要向歐洲議會提交碳市場監管報告,報告碳排放權拍賣情況、交易狀況、存在的交易風險等情況。2010年歐盟委員會成立氣候行動總司(DGCLIMA),代替之前的環境行動總司(DGEnvironment),代表歐盟委員會負責在歐盟和全球層面應對氣候變化。氣候行動總司是歐盟關於EUETS的總監督機構,並對各成員國減排的落實情況、配額的使用情況、碳排放量核證等進行監管。其五大工作職責包括制定並執行氣候政策和戰略,在國際氣候談判方面起領導角色,執行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監測歐盟成員國的排放情況,完善低碳技術和適應措施。

 

(二)歐盟獨立交易系統(EUTL)。由氣候行動總司管理,用於記錄配額的產生、免費發放、拍賣、交易、履約以及註銷。EUTL具有底層權限,與交易系統緊密關聯,自動對每筆交易進行檢查,評估該交易是否存在風險,一旦系統發現違約行為,便調用底層權限馬上終止交易並通知監管部門,以確保沒有違規行為。EUTL定期接受專業技術公司的系統評估和更新,技術公司會根據一段期間內的市場違約情況與系統的檢測準確率進行比對,更新系統算法。該系統與銀行操作模式相類似,但由於隱私及法律問題,該系統沒有權限監測資金所有權與資金流向,在交易進行時並不能做到完全的風險監控。

 

(三)市場活動監管。2008年金融危機後,歐盟加速金融監管改革進程,形成了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的有機結合。宏觀審慎監管由附設於歐洲央行下的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ESRB)負責,主要通過發布預警和提出建議等手段,對銀行具體財務狀況、金融市場上可能出現的系統性風險等進行監管。微觀審慎監管方面建立了歐洲金融監管體系(ESFS),它由三部分組成:一是指導委員會(負責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大監管局及其與各個成員管金融監管當局的溝通和信息交流) ;二是歐盟監管局(包括歐盟銀行業管理局(EBA)、歐盟證券市場管理局(ESMA)和歐盟保險和職業養老金監管局(EIOPA),負責制訂並確保監管規則的一致性);三是各個成員國的金融監管當局(負責本國日常的金融監管)。在碳市場領域,歐盟證券市場管理局(ESMA)已聯合氣候行動總司發布關於MAD以及MiFID在進一步執行中的技術建議和執行管理技術標準草案。相關文件目前正在接受歐盟委員會、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的審查。

 

成員國層面

 

歐盟各成員國的監管機構通常為各國的環保和金融管制機構。歐盟委員會根據每階段各成員國提交的“國家分配計劃”(NAP)分配排放權,以達成《京都議定書》的減排目標。各成員國再將排放權依照規定的分配方式或通過拍賣分配給各控排企業。成員國內各企業在受到歐盟監管的同時,也受到本國法律法規在排放登記、交易許可、限額控制等方面的監管。具體監管由各成員國負責,例如德國就為排放權交易制度設立了一系列的法律,如《溫室氣體排放交易許可法》、《溫室氣體排放的國家分配法及實施條例》、《溫室氣體排放的國家分配法》及《項目機制法》等法規,這些制度為碳市場的金融監管提供了依據。
(易碳家,
本文摘選於《中國碳金融市場研究》報告

來源 :  
 易碳家 中碳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