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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金融
2018/01/08 | 李景良、付微:碳排放權交易模式及碳金融衍生品分析

作者簡介:
李景良律師
上海融孚律師事務所金融證券部合夥人,復旦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
業務領域:公司與商務、兼併收購/改制重組、綠色金融(碳排放)領域

付微律師助理
上海融孚律師事務所金融證券部律師助理,遼寧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

 

前言


氣候變化是21世紀全世界共同面臨的最為嚴峻的問題之一,在2015年巴黎氣候大會上,近200個《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締約國談判達成《巴黎協定》。在近期閉幕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波恩會議上,有關各方積極行動達成“斐濟實施動力”的決定,提振了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暖的決心。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及負責任的大國,我國對碳減排作出了承諾,同時我國碳市場也蘊藏著重大經濟機遇,碳排放交易與碳金融及衍生品市場處在不斷發展的進程中。2017年12月19日下午4:15,國家發改委召開了中國碳市場建設新聞發布會,宣布全國碳市場正式啟動,該日註定是碳行業中具有重大意義的一天。

一、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發展情況

 

(一) 我國碳排放交易的發展歷程

 

從十二五到十三五,我國一貫堅持“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作為碳排放大國,我國一邊積極履行簽署的關於碳減排的國際公約,一邊加緊構建國內的碳排放政策體系,2011年10月《關於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2011年12月《“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2014年12月《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16年1月《關於切實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重點工作的通知》、 2016年10月《“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等立法的出台,成為碳市場發展的法制基石。

 

碳排放實踐工作亦在逐步推進,2008年,北京、上海、天津環境交易所成立;2011年,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天津、重慶、湖北被批准成為開展碳排放交易的首批試點; 2015年中美國家元首會晤,共同發表《中美元首氣候變化聯合聲明》,提出中國預計於2017年啟動全國碳市場。自2013年6月深圳碳排放市場率先正式啟動至2016年12月,7個試點的碳排放交易覆蓋熱力、電力、鋼鐵、石化、水泥、製造業、大型公建等行業,碳排放交易數量累計達到1.6億噸,交易總值達25億人民幣。

(二)我國碳排放交易的模式

 

1、碳排放權交易的交易產品

 

碳排放交易,是指先由政府確定一定時期內本國、本行政區域內的碳減排整體目標、碳排放的企業範圍及配額分配方案,後向獲得排污許可的企業免費發放或拍賣碳排放配額;碳排放企業應於每一年度法定或規定的期限向政府報告當年的碳排放額,並經由有審核權的第三方機構審核;履約期限屆滿,碳排放單位向政府繳回配額,在履約期限內未用完配額的單位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賣出剩餘配額,超額排污的單位,應當在二級市場上購買配額或用積累的碳信用進行消減;如果通過前述措施無法仍無法律月履約的單位,會遭受一定的處罰。
 
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及7個試點省市開展碳排放交易的具體的地方規定,碳排放權係指獲得國家及地方政府排污許可的企業可以向大氣排放二氧化碳或其他溫室氣體的權利。碳排放權的交易產品主要為碳排放配額、核證自願減排量以及探索創新的其他交易產品。

 

2、碳排放權交易的配額管理

 

目前,國際上發放配額的方式主要為免費發放和拍賣配額,在藉鑑發達國家經驗及結合本國實際的情況下,我國法律規定初期配額發放以免費為主,並適當引入有償分配,包括拍賣配額或按照固定價格出售配額。因為碳排放權配額的財產屬性,我國不同地區分別規定了回購、承繼、擔保融資、有限收回等製度。其中,北京、深圳規定配額回購,指相關政府部門根據事先制定的配額方案,為了穩定碳排放交易價格,在市場上回購不高於當年有效配額10%的製度。上海、天津、廣東、深圳對配額承繼作了規定,碳排放企業合併、分立的,由合併、分立後存續的企業承繼原配額。獲得排污許可的企業可以以碳排放配額作為抵押物、質押物向金融機構進行擔保融資。獲得配額的單位破產或遷出,政府主管機構可以無償收回相關單位免費獲得的配額,但通過拍賣獲得的配額,政府不得無償收回。

 

二、碳金融衍生品

 

(一) 碳金融衍產品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1、我國碳金融及衍生品的基本情況

 

碳金融是指以碳排放權交易及其相關交易為核心,以及與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及與其有關的各類金融交易活動的統稱。隨著2013年各碳排放交易試點的正式啟動,7個碳市場交易試點陸續開發了多種類的碳金融產品。根據北京環境交易所整理的數據,碳市場創新的碳金融產品包括:碳指數、碳債權、配額質押貸款、引入境外投資者、碳基金、碳配額託管、綠色結構存款、碳市場集合資產管理計劃、CCER質押貸款、配額回購融資、碳資產抵押品標準化管理、碳配額場外掉期、碳資產質押授信等。碳金融及衍生品的發展,為碳市場增添了多種投融資的工具,對於銀行等金融機構及獲得排污許可的企業均是利好的。碳排放排污許可單位不僅可以以配額進行融資,而且可以將配額作為資產委託金融機構進行理財、獲得收益。金融機構也可以參與到碳市場,參與碳金融及衍生品交易,獲得金融服務收益,同時,因為有碳排放配額做擔保,實現了風險控制。

 

2、金融機構在碳金融衍生品市場的角色定位

 

在各類市場上,金融機構發揮著為企業融資、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傳遞融通信息、控制風險的積極作用,在碳金融及衍生品市場,金融機構的作用也不例外。在碳市場上,作為減排企業的各類主體,往往存在著不具備專業的金融知識體系,信息融通渠道不暢通、獨立獲得減排與技術研發所需資金的能力不足等弊端。為此,碳金融市場需要廣大金融機構的積極參與。換句話說,金融機構參與碳市場的發展,將對其產生至關重要的作用。首先,金融機構擁有巨大的資金規模,將大規模資金投入到碳市場,可以降低減排企業成本,加速技術研發,同時可以增強碳市場流動性,強化價格發現功效;其次,金融機構通過衍生品的開發與服務,可以盤活碳市場的資產,進行風險防控,進一步擴大碳金融市場的流動性;同時,碳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也可以推動全國統一碳市場的建立。

 

(二)推動碳金融及衍生品交易的發展措施

 

碳金融市場處於萌芽階段,碳金融及衍生品在我國屬於新鮮事物,為確保其健康、持續發展,首先夯應實碳排放權交易現貨市場的基礎,完善定價機制、配額分配規則,統一不同區域交易規則,以減少衍生品市場套利空間,縮小風險敞口;其次,應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參與碳金融市場,提供更加專業的碳金融服務,將金融機構具有的政府關係、信息融通、業務經驗及資金規模優勢輻射到碳金融領域;最後,相關監管部門應完善碳金融市場交易規則,重點防範碳金融衍生品的市場風險。一方面可以利用價格漲幅、買空賣空等市場自身手段控制風險;另一方面,對於極端情況,則需要對市場進行干預,以增強碳金融及衍生品市場的平穩性。

三、我國全面啟動碳交易市場面臨的機遇與挑戰

 

(一)碳排放權交易及碳金融發展面臨的問題

 

多年來,我國積極參與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治理進程,在7省市啟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但由於我國碳排放交易起步晚,仍然存在諸多問題:碳排放權及相關交易缺乏法律及政策依據,尚未形成完善的碳排放交易監管體系,造成碳排放市場監管和對違規交易的處罰機制不健全;7個碳市場涵蓋區域較少,交易總量尚未形成較大規模,導致市場流動性較差,同時各試點碳價格相差較大,加上分散談判,不利於形成碳排放權的統一定價,碳市場公允價格難以形成,再如各試點存在區域發展不平衡及競爭,不利於各區域碳市場合作;另外目前全國范圍尚未對碳排放、碳金融形成廣泛關注,金融機構對碳金融市場普遍持觀望態度,未形成積極參與的碳金融環境體系。上述問題迫切需要國家層面決策以及碳市場有關交易主體共商對策。

(二)碳排放權交易及碳金融發展的發展對策

 

1、全國統一碳市場建設亟需更全面、配套有針對性的政策和立法

 

全面啟動全國碳市場離不開相關立法、政策的指導,因此要加快出台《碳排放權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補充與完善與碳市場建設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建設,並研究制定未來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和發展滴碳減排的政策措施,平穩持續的完成美麗中國的美好目標。

 

2、統籌推進各地區、各行業低碳發展,推進區域碳市場合作

 

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是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重中之重,是關乎供給側結構改革和推動生態發展的關鍵環節,過去我們是能源消費大國,但根據十三五發展報告,根據黨的19大的綠色發展精神,應大力發展服務業,加快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加大對低碳技術研發的資金技術支持,著力推進火電力、煤炭業、鋼鐵等行業的低碳發展,同時要進一步提高試點碳市場交易質量,在因地制宜的基礎上,積極推廣各地區先進經驗,著力推進各地區碳市場合作。

 

3、完善碳市場交易基礎體系,紮實推進全國碳市場建設

 

為確保碳市場各方交易主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開,應建立碳排放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增強交易信息的透明度;為了更加科學的設計一定期限內年國家、地區的碳排放配額,應建立國家、區域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機制,完善碳排放配額責任考評體系;為了增強我國在國際碳市場定價能力,應加快資源環境價格改革,健全價格形成機制;為了增強碳市場流動性,交易的有效性,應大力發展碳金融及衍生品交易,分階段穩步推動全國統一碳市場的建設。

結語

 

在全球綠色發展的大背景下,碳排放權及碳金融及衍生品交易成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手段,我國作為碳排放大國,國內碳市場也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歷史新機遇。如前言所述,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已於2017年12月19日正式啟動,筆者期待並相信,此舉將促進我國碳市場更加開放並推動我國碳市場走向國際。

 

來源:中國金融信息網綠色金融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