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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IIGF觀點丨全球氣候融資進展

2015年《巴黎協定》簽署後,全球一直沒有就《協定》的實施細則達成一致。2018年12月,第24次聯合國氣候變化締約方大會於波蘭卡托維茲召開。2018年是《巴黎協定》締約國商定工作方案履行減排承諾的最後期限,與會各國經過兩週的談判,最終就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細則達成一致,制定了《巴黎協定》實施細則,為進一步實現《巴黎協定》目標奠定了基礎。此外,大會重申了發達國家的出資義務,在氣候資金方面,提供了在2025年後實施新的、更有雄心的目標的方法。

 

在大會召開前,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發布《IPCC全球升溫1.5℃特別報告》指出,目前全球氣溫較工業化前水平已經增加了1℃,全球升溫1.5℃最快有可能在2030年達到。全球溫升1.5℃與2℃的氣候影響差異顯著,當溫升到達2℃度時將帶來更具破壞性的後果,如棲息地喪失、冰蓋融化、海平面上升等,威脅人類的生存和發展,也將給世界經濟帶來更大損害。為實現1.5℃溫控目標,全球氣候行動亟待加速。聯合國環境署(UNEP)也發布了《排放差距報告》(Emission Gap Report 2018),指出目前形勢下,距離《巴黎協定》設定的全球升溫不超過2℃目標仍有較大差距。若按當今的發展態勢,《巴黎協定》溫控目標必然失敗,且即便各國都按理想狀況履行自己的國家自主貢獻目標(INDCs)中的減排計劃,地球均溫仍可能在本世紀末上升超過3℃。兩份報告都表明,氣候談判必須加大力度,促使各國做出更嚴格的減排行動。

 

氣候融資是促進全球減排的重要途徑,目前全球氣候資金流有所上升,但資金缺口仍然巨大;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1000億美元”氣候資金承諾尚待落實;可再生能源氣候融資呈快速增長趨勢;另外,新興的區塊鏈技術開始了在氣候融資領域的應用。

 

(一)全球氣候資金量有所上升,但仍存在巨大資金缺口

 
 
 
 
 
 
 
 
 
 
 
 

 

根據2018年11月UNFCCC公佈的氣候資金雙年報數據,全球氣候資金流2015年為6800億美元,2016年為6810億美元。在可比較的基礎上,2015-2016年期間氣候資金流量比2013-2014年增加了17%。

 

氣候資金流動趨勢表明,整體來說,氣候資金向受益國的流量在不斷增加。2015-2016年,雙邊氣候融資流量以及通過多邊開發銀行提供的流量增加,而來自多邊氣候基金的流量在2015年出現下降,2016年反彈,因為綠色氣候基金(GCF)在2016年才開始擴大運營規模。

 

2015-2016年間國際公共氣候資金流特徵見表1。

 

表1: 2015-2016年間國際公共氣候資金流特徵

 

從上表對國際公共氣候資金的總結可看出,對減緩領域的資金支持仍然大於對其他領域的支持。OECD-DAC提供的雙邊資金流在2015-2016年期間用於適應的比例最大(29%),其次是多邊氣候基金(25%)和多邊開發銀行(21%)。贈款和優惠貸款是提供氣候資金的主要工具。在2015-2016年期間,贈款和優惠貸款佔了雙邊氣候基金和多邊氣候基金的氣候資金總額的95%和99%,在同一時期,流經多邊開發銀行的9%的氣候資金是以贈款為基礎的,而近74%的資金是以優惠貸款的形式發放。

 

雖然氣候資金流總體在2015-2016雙年期比上一個雙年期有所增加,但要滿足減緩和適應國際氣候變化所需的最低投資額,這一資金水平還不足夠。國際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的預測表明,為實現《巴黎協定》的溫控目標,能源領域在2015-2030年需資金投入16.5萬億美元。全球綠色發展署(Global Green Growth Institute, GGGI)估計目前的氣候融資缺口為2.5至4.8萬億美元[1]。根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家小組(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的統計,2010年到2050年期間發展中國家適應資金需求量為700-1000億美元/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 UNEP)估計,到2030年適應資金的年需求量為到1400億-3000億美元/年;到2050年,適應資金的年需求量將增至2800億- 5000億美元。儘管當前對私人和公共資源所需氣候投資的估計存在較大差異,但各機構的統計數據均傳遞了相同信息:全球氣候資金所需的數量級遠遠大於現今已投入的數量級。

 

(二)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氣候資金承諾尚待落實

 
 
 
 
 
 
 
 
 
 
 
 

 

2009年在哥本哈根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發達國家出於歷史排放原因,承諾到2020年每年為發展中國家提供1000億美元的資金支持其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但由於一直未有針對這1000億美元的具體出資定論,資金的落實情況並不理想。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就資金是“提供”還是“動員”,是“公共的”還是“公共和私人的”,是否應是傳統ODA之外“新的、額外的”而產生了較大分歧。

 

隨後各年度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1000億美金的氣候資金支持一直是氣候談判的重點。2015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的近200個締約方在巴黎氣候大會上通過新的全球氣候協定——《巴黎協定》。根據協定,在資金支持方面,在2020年以後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每年至少動員1000億美元的資金支持,2025年前將確定新的數額,並持續增加。《巴黎協定》於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1000億美元成為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支持的下限。

 

2018年12月,在波蘭卡托維茲舉辦的第24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圍繞《巴黎協定》的實施細則展開談判與磋商,為2020年後《巴黎協定》的實施奠定基礎。卡托維茲會議為《巴黎協定》中的大部分條款落實了實施細則,在氣候資金方面,提供了在2025年後實施新的、更有雄心目標的方法。

 

對於發達國家履約情況的統計口徑,目前並無統一定論,UNFCCC雙年報也只是列出了各種途徑的氣候資金流數據,沒有給出如何跟“1000億美元”的資金承諾相對應。但是從UNFCCC雙年報的數據統計信息可以看出,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公共資金支持距離達成“1000億美元”的出資目標仍有較大差距,即使計入私營部門資金,也仍不能達到“1000億美元”。

 

(三)可再生能源氣候融資呈快速增長趨勢

 
 
 
 
 
 
 
 
 
 
 
 

 

全球經濟正在從傳統的以化石能源為基礎的增長模式轉變為以可持續利用資源和能源為基礎的模式,因此近年來關於可再生能源的研究的深度和廣度日益加大。根據IPCC的測算,若要將全球升溫控制在1.5℃內,可再生能源發電在2050年要佔全部發電量的70%至85%,煤炭發電必須全部取消,天然氣發電也必須使用二氧化碳的回收和儲存技術。2018年7月,21世紀可再生能源政策網絡(REN21)發布了《2018年全球可再生能源現狀報告》,總結了2017年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情況。該報告顯示2017年是歷史上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增長最大的一年,占到全球發電量淨增加值的70%,而佔全球終端能源需求量80%的供熱、製冷和交通領域對於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卻遠落後於電力行業,轉型動力不足。綜合全球態勢,可再生能源投資有如下四個趨勢:

 

1.發展中國家在可再生能源投資上占主導地位

 

目前全球對新增可再生能源的投資已超過對新增化石燃料和核能發電投資總額的兩倍以上。而這些新增投資中有很大一部分來自於發展中國家。自2015年以來,發展中國家和新興經濟體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就一直是處於領先地位。在中國的帶領下,這些國家2017年的投資額高達1770億美元,佔全球投資的63%。與此同時,發達國家的投資額為1030億美元,較上年度下降了19%。若以單位國內生產總值(GDP)為標準,馬紹爾群島、盧旺達、所羅門群島、幾內亞比紹和許多其他發展中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比例遠高於發達國家和新興經濟體。

 

圖1:2007-2017年全球發達國家、新興國家、發展中國家對可再生能源和燃料的新增投資

 

2.光伏和風電佔新增投資的主要份額

 

2017年全球新增可再生能源裝機178GW。與2016年相比,2017年全球光伏發電裝機總量為98GW,同比增長了29%,佔2017年新增總額的55%。新增光伏裝機量大於燃煤、天然氣和核電淨增裝機量之和,為史上最高紀錄。此外,全球風電新增裝機量達52GW,佔新增總額的29%。光伏和風電新增投資佔總投資的84%。

 

   圖2:2017年可再生能源新增裝機量佔比圖

 

3.可再生能源轉型速度不如預期

 

據統計,GDP每增長3.7%,能源需求就會增長2.1%[1]。儘管全球對能源轉型日益重視、各國也加大能源轉型投資,但電力行業可再生能源轉型速度卻遠不如預期。而佔全球終端能源需求量80%的供暖、製冷以及交通領域,可再生能源在其中的佔比遠落後於電力行業。2015年,可再生能源為全球供暖體系提供了10% 左右的總熱量。而在交通領域,2017年全球售出電動汽車120萬輛,但電力只為1.3%的交通提供了能源需求,其中又僅有約1/4是可再生能源。除此之外,生物燃料提供了2.9%的交通能源需求,餘下的約92%需求量仍由石油滿足。目前的能源轉型速度遠不如預期。

 

4.可再生能源政策落地形勢不樂觀

 

各國政府對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不斷改進以適應新的經濟形勢。2017年,瑞士、丹麥和越南三個國家的政府設立了新的可再生能源目標。然而,目前可再生能源政策覆蓋的範圍還遠遠不夠。全球146個國家在電力行業製定了可再生能源目標,但只有48個國家製定了供暖和製冷行業的可再生能源目標,42個國家製定了交通運輸領域的可再生能源目標。而如果要實現《巴黎協定》中全球升溫控制在工業化前水平2℃以內,並向1.5℃目標努力,製冷、供熱以及交通運輸領域必須依照電力行業轉型的模式,並按照更快的速度進行能源轉型。

 

要實現能源轉型,履行氣候和可持續發展承諾,各國政府在其中鬚髮揮政策的領導作用,例如,建立正確的政策框架,加快供熱、製冷和交通行業的轉型,推動落後領域的創新和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