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1· 德國柏林1995年
會議通過了《柏林授權書》等文件,同意立即開始談判,就 2000年後應該採取何種適當的行動來保護氣候進行磋商,以期最遲於 1997年簽訂一項議定書,議定書應明確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發達國家所應限制和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COP2· 瑞士日內瓦1996年
會議就“柏林授權”所涉及的“議定書”起草問題進行討論,未獲一致意見,決定由全體締約方參加的“特設小組”繼續討論,並向COP3報告結果。通過的其他決定涉及發展中國家準備開始信息通報、技術轉讓、共同執行活動等。
COP3· 日本京都1997年
149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在大會上通過了《京都議定書》,它規定從2008到2012年期間,主要工業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其中歐盟將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
COP4· 布宜諾斯艾利斯1998年
大會上 ,發展中國家集團分化為 3個集團 ,一是易受氣候變化影響 ,自身排放量很小的小島國聯盟 (AOSIS),他們自願承擔減排目標;二是期待 CDM的國家 ,期望以此獲取外匯收入;三是中國和印度 ,堅持目前不承諾減排義務。
COP5·德國波恩1999年
通過了《公約》附件—所列締約方國家信息通報編制指南、溫室氣體清單技術審查指南、全球氣候觀測系統報告編寫指南,並就技術開發與轉讓、發展中國家及經濟轉型期國家的能力建設問題進行了協商。
COP6· 荷蘭海牙2000年
談判形成歐盟 -美國 -發展中大國 (中、印 )的三足鼎立之勢。美國等少數發達國家執意推銷 “抵消排放 ”等方案,並試圖以此代替減排;歐盟則強調履行京都協議,試圖通過減排取得優勢;中國和印度堅持不承諾減排義務。
COP7· 摩洛哥馬拉喀什2001年在摩洛哥馬拉喀什召開的 COP7上,通過了有關京都議定書履約問題(尤其是 CDM)的一攬子高級別政治決定,形成馬拉喀什協議文件。該協議為京都議定書附件一締約方批准京都議定書並使其生效鋪平了道路。
COP8· 印度新德里2002年
會議通過的《德里宣言》強調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與可持續發展仍然是各締約國今後履約的重要任務。“宣言”重申了《京都議定書》的要求,敦促工業化國家在2012年年底以前把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減少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