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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動態
2017/01/11 | 廣東發布CCER抵消指引抵消比例10% 且本省佔70%

2017年1月9日,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發布關於印發《廣東省控排企業使用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 抵消2016年度實際碳排放工作指引》的通知,碳道梳理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體要求
本省(深圳市除外,下同)控排企業可以使用CCER作為清繳配額,抵消本企業2016年度實際碳排放量。企業提交的用於抵消的CCER不得超過本企業2016年度實際碳排放量的10%,且提交的CCER中必須有70%以上來自本省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

 

二、抵消條件
可用於抵消的CCER除了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外,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統一註冊登記,並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廣州碳排放權交易所完成交易的;

(二)主要來自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減排項目,即這兩種溫室氣體減排量應佔該項目所有溫室氣體減排量的50%以上;

(三)非來自水電項目;

(四)非來自使用煤、油和天然氣(不含煤層氣)等化石能源的發電、供熱和余能(含餘熱、餘壓、餘氣)利用項目;

(五)非來自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註冊前就已經產生減排量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

(六)非來自國家批准的其他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地區或已啟動碳市場地區的項目。


此外,廣東省政府或省發展改革委與其他省市簽署的合作協議中有規定允許抵消的CCER 類型和數量,按照其規定執行。普惠制試點核證減排量原則上可參照允許用於抵消的本省CCER 減排量使用,具體細則另行製訂。

 

三、工作流程
(一)企業提交申請。
(二)主管部門審核。
(三)允許抵消。

來源 : Idea Carb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