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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動態
2016/10/13 | 全球碳減排市場體係從“不均衡”走向“均衡”

應對氣候變化已成為關係到人類命運和可持續發展進程的核心任務之一。構建全球碳減排市場體系、實現氣候變化的國際合作和全球治理,是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客觀要求和必經之路。2015年12月,巴黎氣候大會達成的《巴黎協議》,是繼1992年達成《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達成《京都議定書》之後,人類歷史上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第三個里程碑式的國際法律協議。2016年9月初的G20杭州峰會上,各國元首第一次就氣候變化問題專門發表聲明。美國和中國共同宣布完成《巴黎協議》的國內審批,並向聯合國交存相關法律文書,彰顯了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和以中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共同構建全球碳減排市場體系的信心和決心。

一、全球碳減排市場體系構建進程中的收穫與教訓

氣候變化已成為全球化的現象和國際社會面臨的共同挑戰。據統計,自工業革命以來,地球表面平均溫度上升超過1攝氏度,而且隨著世界各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全球氣候變暖的進程正在日益加快。雖然世界各國已在碳減排方面作出很多努力,但要確保在本世紀內將全球平均氣溫升高控制在工業化之前水平的2攝氏度之內,並且朝著不超過1.5攝氏度的目標努力,必須從全球層面構建絕大多數國家共同參與、統一協調的碳減排市場體系。

1979年,在第一屆世界氣候大會上,氣候變化首次作為一個受到國際社會關注的問題提上議事日程,而針對氣候變化的國際響應機制,即全球碳減排市場體系,隨著《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條約》的發展而逐漸成型: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條約》的製定,闡明了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框架;1995年,首次締約方大會共同簽署《柏林授權書》,首次提出了全球碳減排市場的概念,表明各締約國同意以國際談判的形式進行減排義務協商;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通過,明確了發達國家的量化減排指標,標誌著全球碳減排市場的框架初步成型;2005年和2007年,各參會國分別通過“控制氣候變化的蒙特利爾路線圖”和“巴里路線圖”;從2009年的哥本哈根,到2011年的德班,再到2014年的利馬,在巨大的利益鴻溝和分歧面前,各參會國的氣候談判進展緩慢,全球碳減排市場體系的發展有所放緩;2015年,歷經延期一天、激烈博弈、多次暫停的艱苦談判,各參會國終於達成《巴黎協議》,也標誌著世界各國朝著最終建立全球碳減排市場體系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ta n pa i fa ng . co m

從1979年到2015年,全球碳減排市場體系的構建經歷了一個長期而復雜的過程,也是一個充滿博弈與製衡的過程。各種利益相關者,尤其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權力、利益交織在一起,多元化的利益主體、多樣化的利益需求、多途徑的利益實現方式構成了一個錯綜複雜的利益網絡,也造成了各種各樣的矛盾和衝突。以2016年的G20杭州峰會為新起點,全球碳減排市場體係從“不均衡”走向“均衡”,需要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做出更多的妥協,付出更大的努力。

二、全球碳減排市場體系構建進程中的博弈與製衡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tan pa ifa ng .c om

博弈論是研究決策主體的行為發生直接相互作用時候的決策以及決策均衡問題的理論。博弈論中決策主體的行為策略主要包括“合作”和“非合作”兩類,而構建全球碳減排市場體系的關鍵在於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採取“合作”或“非合作”策略的決策行為的博弈與製衡,由此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形成“均衡”或“非均衡”的博弈態勢,進而實現最大程度的碳減排效果。因此,從博弈論的角度分析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關於碳減排的博弈過程,有利於發現和協調雙方的利益訴求和權利義務,也有助於規範並明確雙方的決策動機和決策行為,對構建全球碳減排市場體系具有重要的啟示和借鑒意義。

以《京東議定書》和《巴黎協議》為節點,全球碳減排市場體系的進程可以分為三個發展階段。在每個發展階段,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都具有不同的利益訴求和權利義務,也就形成了不同的博弈模型。

(一)前《京東議定書》階段的“囚徒困境”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在《京東議定書》簽訂之前,世界各國已經於1992 年達成《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關於碳減排的利益訴求構成了經典的“囚徒困境”的博弈模型:第一種情況,假設發展中國家不減排,而發達國家減排,則發展中國家將無償分享發達國家減排所帶來的生態環境改善的收益B,發達國家將承擔碳減排成本C ,但將獲得國際社會的認可R,雙方將承受氣候變化造成的環境負外部性成本M(包括對生態環境、經濟發展以及人類健康的威脅等);第二種情況,假設雙方都不減排,則雙方都將承受氣候變化造成的環境負外部性成本M1,以及國際社會譴責(-R);第三種情況,假設雙方都各自進行碳減排,則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將共享生態環境改善的收益B1和國際社會的認可R,同時也將分別承擔減排成本C1和C2,以及共同的環境負外部性成本M2。由於發展中國家減排的前提條件是發展中國家減排,因此發達國家不減排、而發展中國家減排的情況不存在。

由上表可知,雙方各自減排的環境收益B1›發達國家單獨減排的環境收益B,而且在取得同等環境收益的前提下,雙方各自減排的成本(C1+C2)‹發達國家單獨減排的成本C。但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發展中國家認為全球氣候變暖主要是發達國家前期排放所致,而且當前發達國家的消費結構和全球貿易結構也導致其當前的人均排放量也遠遠超過發展中國家,考慮到各國在發展階段和發展目標方面的差異,發達國家應當獨力承擔碳排放的歷史和現實責任。但發達國家卻認為,發展中國家“高耗能、高污染”的產業結構才是造成現階段氣候變化加劇的主要因素,像中國、印度、巴西等新興場國家已成為世界資源消耗大國和碳排放大國,因此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減排責任。另一方面,全球生態環境屬於非排他性使用的公共資源,而且實施碳減排政策有可能削弱國家競爭力,在缺乏有效的國際協調機制情況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將經濟利益置於環境利益之上,傾向於保持現在的經濟發展方式和社會消費方式,即不減排或者是進行較低程度的減排,從而造成了生態環境持續惡化的“公共地悲劇”。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在《京東議定書》簽訂之前,全球碳減排市場體係處在非合作博弈階段,也是一種不均衡的狀態。

(二)《京都議定書》實施期間的“智豬博弈”

隨著氣候變暖進程的加快,氣候變化造成的環境負外部性成本越來越高,全球生態環境、經濟發展以及人類健康都面臨越來越大的威脅,世界各國政府尤其是發達國家政府也受到日益加大的國際輿論譴責。1997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條約》各締約國共同達成《京都議定書》,成為全球關於氣候治理和國際合作的起點。在《京都議定書》規則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關於碳減排的利益訴求和權利義務構成了“智豬博弈”模型,也是發達國家獨力承擔減排責任的相對均衡博弈:弱勢的小豬(即發展中國家)在2012年之前不承擔減排義務,而相對強勢的大豬(即發達國家)從2005年開始承擔減少碳排放量的義務。

《京都議定書》最大的貢獻之一是確立了碳減排量交易和抵消的機制,形成了以歐盟為主導、亞歐非國家參與的碳減排市場體系,也是全球碳減排市場體系的雛形:發達國家可以通過排放權交易、淨排放量、綠色機制以及“集團方式”等方式完成強制性的碳減排任務,雙方取得的環境收益B2›各自減排的收益B1,取得相同環境收益的碳減排成本C3‹各自減排的成本(C1+C2);此外,發達國家還獲得了碳減排帶來的綜合收益R1(包括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比如國際社會認可,使用發達國家貨幣尤其是歐元結算的經濟利益等)。而在綠色機制下,發展中國家通過節能減排和發展清潔能源獲得了來自發達國家的資金扶持S。在《京都議定書》實施期間,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了全球碳減排市場,實現了初步的合作共贏,全球碳減排市場體係處於不完全合作博弈階段。

在智豬博弈的模型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貌似找到了共同應對氣候變化的有效途徑,但這種脆弱的平衡很快就被內外部環境的變化所打破。作為協議簽署國之一,美國在2001年3月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將會影響經濟發展”和“發展中國家也應該承擔減排和限排溫室氣體的義務”為藉口,拒絕批准《京都議定書》。作為當時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最大的國家,美國的退出對全球碳減排市場體系的進程是一個沉重的打擊。雖然在歐洲以及其他發達國家的積極努力下,《京都議定書》於2005年2月開始強制生效,但2008年呼嘯而來的全球經濟危機又徹底摧毀了發達國家參與全球碳減排市場的信心和基礎。從2009年到2014年間,歷年的聯合國氣候大會都沒有達成具有法律約束力和明確執行力的協議文件,全球碳減排市場體係處於事實上的停擺期。

(三)《巴黎協議》簽訂後的“獵鹿博弈”

歷經數年的艱苦談判和謹慎前行之後,國際社會迎來了巴黎氣候大會。會議規模為歷次最大,參會領導人為歷次最多,尤其是美國和中國表現出的更負責任、更具誠意、更加堅決的態度和努力,讓國際社會對本次大會充滿憧憬。會議達成的《巴黎協議》,凝聚了與會各方的智慧和力量,開啟了全球關於氣候治理和國際合作的新進程:在尊重各國主權、兼顧各國國情的基礎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將基於自主貢獻的方式,構建全球碳減排市場體系,即各國提交本國預期的碳減排量,在此基礎上,對2020年後國際合作應對氣候變化作出整體性的製度設計和安排。由此實現了全球絕大多數國家的廣泛參與,形成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最大的限度的微妙均衡,也是有可能實現帕累托效率的完全合作博弈模型——“獵鹿博弈” :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只有進行合作打獵(合作減排),才能通過更少的付出(碳減排成本)成功捕獲鹿(獲得最大的碳減排回報)。

“獵鹿博弈”模型中,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合作減排,分別承擔減排成本C4和C5,共同承擔環境負外部性成本M4,取得共同的環境收益B3,以及各自的綜合收益(包括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R2和R3。顯然,完全合作的環境收益B3›不完全合作的環境收益B2›各自減排的環境收益B1,完全合作的綜合效益(R2+R3)›不完全合作的發達國家綜合收益R1›各自減排的國際認可R,而在取得同等環境收益的前提下,完全合作的減排成本(C4+C5)‹不完全合作的碳減排成本C3‹各自減排的成本(C1+C2)。在這種情況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可以實現碳減排的合作共贏,全球碳減排市場體係將實現整體效率的最優,進入完全合作博弈狀態。

但“獵鹿模型”的均衡實現有個基本原則: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實施碳減排的努力或貢獻要大致相當,也就是說C4=C5,如果一方的努力更多,貢獻更大,這一方會要求獲得更多回報(即綜合收益),而另一方就會覺得利益受損則選擇不合作。反過來說,在雙方碳減排貢獻相當的情況下,碳減排帶來的綜合收益要進行平均分配,即R2=R3。雖然當前世界各國已認識到全球碳減排市場體系所蘊含的巨大資源和利益,但受體制、技術、資金等多種因素的限制,各國實施碳減排的努力或貢獻難以確保絕對的公平一致。

4月22日,全球超175個國家元首和代表在紐約聯合國總部正式簽署《巴黎協議》。目前除美國和中國以外,《巴黎協議》其他的簽署國正處於國內批准階段,預計協議最快將在2017年初開始生效。當前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博弈仍在持續,如果後續缺乏更合理有效的製度設計和安排,就有可能會重蹈《京都議定書》的覆轍。

三、全球碳減排市場體系構建進程中的展望與思考

習近平總書記在巴黎氣候大會上的講話前瞻性、戰略性、系統性地闡釋了我國對於全球氣候治理的看法和主張:一是應當立足於“合作共贏、公平合理”的核心理念;二是應當著眼於“強化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實現公約目標”的行動準則;三是應當致力於“探索未來全球治理模式、推動建設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戰略遠景。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構建全球碳減排市場體係對推動人類邁向可持續發展進程意義重大:一方面將為世界各國綠色發展和能源轉型指明方向,對各國製定能源和環境政策產生深遠而廣泛的影響;另一方面將為國際社會探索未來全球治理模式、推動建設人類命運共同體提供啟示和契機。

但我們也應當清醒的認識到,在全球經濟復甦乏力的大背景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仍存在利益分配、歷史責任、資金扶持與技術轉讓等方面的分歧。根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統計,目前各締約國提交的自主貢獻的減排量並未體現出自身減排的最大能力,而且距實現本世紀末將升溫幅度控制在2攝氏度以下的目標仍有一定差距。從這點來說,《巴黎協議》的達成只是開始,最終的生效和落實仍將面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激烈的利益博弈。構建全球碳減排市場體系,實現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均衡博弈,需要雙方通力合作,共同提出一份公平、合理、有效的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解決方案:

首先,將實現碳減排的整體效率最優和收益公平分配作為前提條件,在聯合國環境署的統一協調下,持續完善全球碳減排市場的法律框架和製度體系,有效保障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碳減排權益。

其次,立足全球減排目標和各國國情,持續完善國際合作和碳市場交易機制,發達國家在節能環保技術共享和資金扶持方面做出更多貢獻,充分促進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的碳減排努力。

最後,在“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的國際合作框架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要正視合作應對氣候變化的現實重要性和緊迫性,制定並提交更有“侵略性”的自主貢獻目標。切實履行減排承諾,通過碳減排推動本國經濟結構的轉型升級,實現經濟、能源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來源:期刊《原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