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本市碳排放權交易相關法規政策,經研究並徵求相關方面意見,現就2016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核定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規定
本通知所指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核定年份為2016年,核定重點排放單位固定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的歷史基準年份仍為2009—2012年,核定重點排放單位移動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的歷史基準年份仍為2011— 2014年。
石化、水泥、製造業和其他行業、其他服務業、交通運輸行業企業的固定源部分,繼續採用基於歷史排放總量的配額核定方法。供熱企業(單位)和火力發電企業、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企業、交通運輸企業的移動排放設施,繼續採用基於歷史排放強度的配額核定方法。
二、關於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總量核定
重點排放單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總量包括既有設施配額、新增設施配額、配額調整量三部分。計算公式為:
T = A + N + △
公式中:T為重點排放單位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額總量,單位為噸二氧化碳;
A為重點排放單位既有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單位為噸二氧化碳;
N為重點排放單位新增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單位為噸二氧化碳;
△為重點排放單位配額調整量,單位為噸二氧化碳。
三、關於既有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核定
1.石化和水泥企業(單位)。
2015年已停產的企業,不予核發2016年度配額。當2016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對於歷史基準年份下降比例不低於20%時,則2016年度既有設施配額在原核定配額量基礎上等比例核減,但核減後的總配額量不低於2016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
2.製造業和其他行業、其他服務業企業(單位)。
2015年已停產的企業,不予核發2016年度配額。當2013、2014、2015年度連續3年配額富裕,且2016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對於歷史基準年份下降比例不低於50%時,則2016年度既有設施配額在原核定配額量基礎上等比例核減,但核減後的總配額量不低於2016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
四、關於既有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調整
符合北京市清潔空氣行動計劃和產業政策導向,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單位,可申請既有設施配額調整:
1.重點排放單位於2012年註冊成立,運行時間不足12個月;
2.重點排放單位2012年有新增排放設施的,且新增設施截至2012年年底運行時間不足12個月;
3.2009-2012年間,重點排放單位二氧化碳排放總量整體呈上升趨勢,對於2015年度擴容前的單位,4年最大排放量與4年算術平均值相比,相差5000噸且兩數值相差超過20%以上的;對於2015年度擴容後的單位且2015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不足1萬噸的,4年最大排放量與4年算術平均值相比,相差2500噸且兩數值相差超過10%以上的。
對符合配額調整申請條件的重點排放單位,採用加權平均方法核定其歷史基準年份二氧化碳排放量,公式如下:
公式中:G為重點排放單位歷史基準年份二氧化碳排放量,G2009、G2010、 G2011、 G2012分別為重點排放單位2009、2010、2011、2012年經核證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五、關於新增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核定
新增設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按所屬行業的二氧化碳排放強度先進值進行核定。對於2015年度擴容進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且2015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量不足1萬噸的新增重點排放單位,新增設施在2016年度二氧化碳排放總量超過2500噸或超過2012年本單位二氧化碳排放總量10%的,可申請新增設施配額。其新增設施配額要扣除2500噸或2012年本單位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10%後,剩餘相應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活動水平仍以該行業先進值核定。
六、其他事項
1.本通知未加說明的,各重點排放單位2016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額核定工作,仍按照已發布的《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試點配額核定方法(試行)》、《交通運輸企業(單位)配額核定方法(2015 版)》以及相關規定執行。
2.後續我們將全面啟動2016年度碳排放權履約工作,適時組織開展政策解讀和培訓,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具體業務諮詢聯繫人:丁都;聯繫電話:66411218;
孫粉;聯繫電話:66413518。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6年9月26日
(聯繫人:資環處<氣候處> 費景耀; 聯繫電話:66415588-1134)
附件:各行業年度控排係數.pdf
來源:北京市發改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