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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動態
2016/09/21 | 發改委明年將在浙江、福建、河南、四川開展用能權交易試點

21日從國家發改委獲悉,發改委發布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試點方案,選擇在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開展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2016年做好試點頂層設計和準備工作,2017年開始試點。

附件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試點方案

建立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是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對促進“十三五”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完成,推進綠色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發[2015]25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要求,為有序推進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擬在部分地區開展制度試點,先行先試,制定本試點方案。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以製度突破、機制創新、模式探索為重點,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做好頂層設計與鼓勵基層創新相結合,積極穩妥地推進初始用能權確權、有償使用、交易工作,規範能源消費報告、審核和核查技術要求,嚴格履約機制,不斷完善法規標準體系。通過總結凝練,形成可複制可推廣的經驗和做法,逐步推廣,推動實現“十三五”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任務,提高綠色發展水平。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主導,政府培育。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能源要素向優質項目、企業、產業流動和集聚。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建立健全政策措施,培育和發展交易市場,嚴格履約機制。

堅持重點突破,綜合施策。通過制度創新,著力解決初始用能權確權的科學性,有償使用制度的公平性,核算核查的規範性,定價機制的有效性。出台配套激勵和約束政策,做好與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協調,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強化能力建設,統籌推進改革舉措。

堅持制度創新、總結推廣。發揮地方首創精神,鼓勵試點地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大膽探索創新、積極作為,在改革試點過程中允許試錯、寬容失敗。注重鞏固改革成果,及時總結凝練,形成可複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和製度,逐步推廣應用。

(三)主要目標。在部分地區開展試點,通過探索創新,推動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改革任務取得積極進展,形成若干可操作、有效的製度成果。在試點地區建立較為完善的製度體系、監管體系、技術體系、配套政策和交易系統,推動能源要素更高效配置。

二、試點範圍和時間

(四)試點地區。按照統籌規劃、試點先行、分步實施、有序推進的原則,選擇在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礎,開展試點工作積極性較高,具有代表性的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開展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試點地區可以在本區域內全面開展試點,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先選擇若干地市開展試點,然後逐步擴大試點區域。

(五)試點時間。2016年做好試點頂層設計和準備工作;2017年開始試點,並根據情況不斷完善實施方案;到2019年,試點任務取得階段性成果,形成可複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和製度;2020年,開展試點效果評估,總結提煉經驗,視情況逐步推廣。

三、試點內容

(六)科學合理確定用能權指標。試點地區要根據國家下達的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階段、產業結構和佈局、節能潛力和資源禀賦等因素,合理確定各地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在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天花板”下,合理確定用能單位初始用能權。制定科學的初始用能權確權方法,區分產能過剩行業和其他行業、高耗能行業和非高耗能行業、重點用能單位和非重點用能單位、現有產能和新增產能,實施分類指導。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高耗能行業可採用基準法,即結合近幾年產量、行業能效“領跑者”水平以及化解過剩產能目標任務,確定初始用能權;其他用能單位可採取歷史法,即近幾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平均值確定初始用能權;結合節能評估審查制度,從嚴確定新增產能的初始用能權。鼓勵可再生能源生產和使用,用能單位自產自用可再生能源不計入其綜合能源消費量。規範初始用能權確權行為,做到公平、公開、透明、有序,減少自由裁量權,建立爭端解決機制。

(七)推進用能權有償使用。用能權有償使用的主體為試點地區用能單位特別是重點用能單位。設計用能權有償使用制度應兼顧公平和效益,平衡現有產能和新增產能的利益,既有利於鼓勵先進,推進結構調整,推動能源要素高效配置,又不大幅增加現有企業負擔。配額內的用能權以免費為主,超限額用能有償使用。用能權有償使用的收入應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本地區節能減排的投入以及相關工作。

(八)建立能源消費報告、審核和核查制度。試點地區要製定發布能源消費報告、審核、核查指南、標準等技術規範,明確能源消費統計、計量、計算的範圍、方法、流程和操作規範,確保能源消費數據的準確性和可追溯、可核查。制定審核機構管理辦法,公告機構名單,規範機構行為,建立用能單位能源消費數據平台。用能單位年綜合能源消費量通過自我報告、第三方審核、政府抽查(核查)等方式予以確認。用能單位、審核機構對出具的能源消費報告、第三方審核報告的準確性和真實性負責。

(九)明確交易要素 ​​。交易主體一般為試點地區用能單位,也可以選擇其他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責任主體作為交易主體。交易主體可以將所持有的用能權指標在交易市場中進行交易。交易標的為用能權指標,以噸標準煤為單位。用能權指標每年清算一次,賣出的用能權從當年或上一年度用能權指標中扣除,但不影響下一年度的用能權指標;買入的用能權計入當年或上一年度用能權指標,但不計入下一年度;剩餘的用能權指標不計入下一年度。

(十)完善交易系統。交易實施登記註冊制,交易主體需在交易所開設交易賬戶。不斷完善交易活動所需的登記、交易和結算系統和軟硬件設施,確保交易活動安全、可靠、便捷。研究推動用能權交易平台與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有效對接。

(十一)構建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試點地區要製定用能權交易管理辦法,明確交易規則及流程等,完善交易爭議解決機制。建立公平、公開、透明的市場環境,及時發布用能權供需信息,建立預測預警機制。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用能權初始交易價格由試點地區確定,伴隨市場發展,逐步過渡到由交易方集合競價方式形成交易價格。探索研究設立交易調節基金,用於引導市場預期,交易初期驅動市場,平抑市場價格異 ​​常波動,維護市場秩序。

(十二)落實履約機制。試點地區要建立獎懲機制,確保責任主體及時履行履約義務。公佈用能單位履約情況,樹立履約單位履行社會責任的良好形象,曝光拒不履約單位名單。加大處罰力度,將拒不履約的單位納入失信企業黑名單,納入當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對接。探索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跨部門聯合懲戒,維護製度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四、保障措施

(十三)完善政策引導。試點地區要加大財政、稅收等激勵政策力度,支持企業節能改造,確保完成“十三五”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任務。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創新和運用金融產品,為用能權交易市場參與者提供靈活多樣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嚴格節能評估審查,新增高耗能產能能效要達到行業“領跑者”水平,選用一級能效設備。編制並落實用能預算管理方案,推動用能管理精細化、科學化,實現用能的高效配置。

(十四)提升基礎能力。試點地區要加強用能權相關理論和重大問題研究,不斷拓展思路創新政策。強化能源計量統計工作,提高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能源計量數據分析利用水平,規範能源統計台帳。推進重點用能單位能耗在線監測系統和能源管理體系建設。積極培育和規範第三方技術機構,強化能力建設,壯大專家資源,加大培訓力度,提升管理人員業務水平。試點地區要安排一定的試點工作經費,支持平台建設、監督管理、培訓評估和製度研究等工作。

(十五)加強監督管理。試點地區要建立用能單位、技術機構黑名單制度。加大隨機抽查力度,充分發揮節能監察機構作用,依法對弄虛作假的用能單位、技術機構進行曝光和處罰,對其違法失信行為建立信用記錄,納入當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對接。嚴格用能權交易市場管理,嚴厲打擊擾亂交易市場秩序、利益輸送等不法行為。

 五、組織實施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試點地區要高度重視,建立健全試點工作機制,成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統籌推進試點工作。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緊研究制定實施方案,落實工作責任,細化任務分工,確保實現改革各項目標任務。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節能低碳、綠色發展的重要意義,增強用能單位的責任意識,營造良好的試點氛圍。試點地區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實施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後實施。

(十七)強化支持指導。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研究重大問題、協調重大政策,指導和支持地方開展交易試點工作,定期開展培訓。強化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和結果運用,將用能權交易工作開展情況納入考核內容,鼓勵試點地區努力推進改革工作。在節能減排等相關政策方面適度向試點地區傾斜。完善節能標準體系,繼續推進用能產品能效標準、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等強制性標準,能源統計、計量、審計等基礎性標準的製修訂工作。

(十八)做好效果評估。在試點工作中,要鼓勵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敗,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對試點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實踐中存在的漏洞,要及時糾正,不斷調適制度,逐步完善政策措施。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總結試點地區有效做法和成功經驗,凝練推廣模式,根據成熟程度分類總結,視情況逐步推廣應用。

各有關部門和地區要充分認識建立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的重大意義,按照本方案要求,密切配合,紮實工作,大膽探索,協調解決有關困難,共同推進試點工作,為我國節能減排、綠色發展做出積極貢獻。對試點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情況和問題,試點地區要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

來源:證券市場周刊

http://money.163.com/16/0921/14/C1GBIL96002580S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