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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動態
2016/09/03 | 最新消息!G20開幕前,中國正式加入《巴黎協定》

文| 傅莎、柴麒敏、李俊峰

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戰略研究和國際合作中心

全文約 3700 字 建議閱讀 7 分鐘 

原文標題為《<巴黎協定>助推中國低碳發展和能源轉型

 

2015年底召開的巴黎會議達成了由196個國家和地區通過的《巴黎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及相關決定,為2020年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礎。(更多相關內容可查看歷史消息回顧,如《巴黎協定》的簽署是改變能源發展軌道的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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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4月22日,中國國務院副總理張高麗作為習近平主席特使在《巴黎協定》上簽字。(來自@聯合國官方微博)

繼2016年4月22日175個國家在紐約簽署協定創下國際協定開放首日簽署國家最多紀錄之後,截止8月30日,已有23個公約締約方批准加入協定,佔全球排放量的1.08% 。

9月3日,中美兩國在G20杭州峰會前完成了國內批准《巴黎協定》的法律程序,正式加入《巴黎協定》。根據《巴黎協定》的規定,協定生效須滿足55個公約締約方加入協定和加入協定的公約締約方排放量超過全球排放量55%的“雙55”條件。

中美完成批約,不僅增加了參加《巴黎協定》的國家總數,還將參加《巴黎協定》的國家的排放量佔全球排放的份額從1.08%顯著提高到39.06%,為推動《巴黎協定》儘早生效做出了重大貢獻。

《巴黎協定》生效之日指日可待,落實《巴黎協定》對中國低碳發展和能源轉型的影響也將日益顯現。

1. 《協定》堅定了中國低碳轉型的決心

《協定》明確了全球綠色低碳轉型的大方向,向各層決策者、投資者、企業界和公眾傳遞了綠色低碳發展的清晰而堅定的信號,為全球經濟朝著低排放和氣候適應型社會轉型奠定了基礎。

伴隨《協定》的實施,低碳競爭力就成為衡量各國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指標。中國能否成功完成經濟增長、能源系統、消費模式的低碳轉型,實現可持續發展將直接影響中國未來國際競爭優勢和全球話語權。

與此同時,《協定》確立的長期目標成為中國推動低碳發展的外在約束和轉型動力。

為實現協定確立的將相對工業化前的溫升控制在2℃並向1.5℃努力的長期目標,在全面實施現有國家自主貢獻的基礎上,全球2030年仍面臨至少120(100-150)億噸左右的減排力度差距,要求各國儘早部署更加強有力的減排行動。

而且,2℃或1.5℃溫控目標還將大幅限制全球未來的碳容量空間。根據IPCC第五次評估報告,在有66%可行性實現2°C溫控目標的情景下,全球2011-2050年的累積CO2排放空間為5300-13000億噸CO2,2011-2100年的全球累積CO2排放空間為6300-11800億噸CO2。若將溫控目標進一步提高到1.5℃,則全球累積CO2排放空間將進一步縮小到2011-2050年間的6800-8950億噸CO2和2011-2100年的2000-4150億噸CO2。

此外,《協定》顯著的“自下而上”特徵和強化的透明度要求也將不可避免的加大後期全球對各方,特別是排放大國的“國別特徵”的關注。作為全球第一排放大國,“碳容量空間”將日益成為中國製定未來經濟發展戰略和能源發展戰略的核心考慮和“硬性緊約束”。

當前正值中國發展的關鍵歷史時期,按照國家“兩個一百年”目標,中國到2020年基本完成工業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但距離2050年建成現代化國家(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仍有30多年的時間,較長一個階段還面臨著增長速度換擋、結構調整陣痛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三期疊加”的困難和挑戰。中國應秉承“是我們自己要做”的理念,在改革陣痛期和攻堅期堅持綠色發展、循環發展和低碳發展的信念,通過創新加快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升級,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促進“兩個百年目標”的實現。

2. 《協定》強化了能源低碳轉型的方向

能源系統低碳轉型是實現《協定》長期溫控目標和減緩目標(即到本世紀下半葉實現溫室氣體人為排放和彙的清除之間平衡的“碳中和”目標)的關鍵。根據IPCC第五次評估報告,要實現《協定》確立的長期目標,全球能源供給部門排放需持續下降,其CO2排放在2040—2070年期間需實現相對2010年水平下降90%以上,甚至需要實現負排放;

可再生能源、核能以及配備碳捕集與封存設施的化石能源或配備碳捕集與封存設施的生物能源等零碳或低碳能源佔比相比2010年需翻兩番甚至接近三番。目前,全球範圍內已掀起一場以能源清潔化和低碳化為特徵的能源生產革命和以控制能源消費總量和提高能源效率為特徵的能源消費革命。根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布的《2016年全球可再生能源投資趨勢》報告,2015年全球可再生能源投資(不包括大水電)總額達2860億美元,創歷史新高,其中中國一國就占到了全球總投資的36%。

2015年,中國單位GDP能源強度相對2005年已下降33.8%,年均下降4%。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達4.8億千瓦,發電量超過1萬億千瓦時,佔總發電量的19.6%。為實現2030年INDC目標,中國預期還將新增9億千瓦的非化石能源裝機。即便如此,中國已有的能源低碳轉型進程距《協定》長期目標要求仍相距甚遠。

中國需進一步規劃低碳能源發展路徑,制定低碳能源發展的時間表和路線圖,推動能源消費、能源供給、能源技術和能源體制四方面的革命,以綠色低碳為方向推動技術創新、產業創新、商業模式創新,才能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逐步擺脫對化石能源的高度依賴,在本世紀末實現能源的低碳化乃至無碳化。

3. 《協定》確立了應對氣變的長期視野

由於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在大氣層中留存壽命週期長且其造成的氣候影響具有滯後性和持續性的特點,氣候變化是典型的具有跨代外部性特徵的超大時間尺度問題。《協定》提出的溫控目標雖然目標年是本世紀末,但是考慮到路徑依賴和鎖定效應,近中期採取的措施不可避免的將對長期實現溫升目標的可能性產生影響。

相對應的,實現長期目標也會對近中期行為有所要求。這就要求決策者樹立應對氣候變化的長期視野,在更長的時間尺度上分析決策的成本效益,深入細緻地評估長期目標對短期政策措施的需求以及短期行為的潛在長期後果,最小化鎖定效應以做出科學決策。《協定》及相關決定中提出的邀請各國於2020年前提交長期低排放發展戰略的要求正與上述理念不謀而合。

中國應儘早著手製定到2050年的長期低排放發展戰略,統籌、平衡考慮長期目標和近中期行動。以碳排放峰值為先導建立實實在在的倒逼機制,統籌規劃持續推進增長方式的轉變和能源結構的優化,樹立綠色、低碳的消費觀念,通過全民廣泛參與,經過幾十年堅持不懈的努力,實現經濟社會發展的深度脫碳,通過全面推進和分類指導,東部率先達峰、為西部發展留出空間;

工業率先達峰、為其它產業發展留出空間;

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率先達峰,為天然氣和非化石能源發展留出空間,通過技術和機制創新實現經濟增長的低碳轉型,通過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實現能源系統的低碳轉型,通過觀念轉變和政策激勵實現消費模式的低碳轉型,最終實現中國經濟社會的綠色低碳、氣候適應型和可持續發展。

4. 《協定》鞏固了可持續發展目標實現

《協定》重申了氣候變化與可持續發展及消除貧困間的密不可分的聯繫,強調應對氣候變化的長期目標和具體行動均要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下進行。其充分考慮到了“氣候變化問題源於發展,最終應在發展中解決”的本質,

  • 一方面尊重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
  • 另一方面也認識到氣候變化影響可能嚴重阻礙可持續發展進程,所有國家因此需探索新的發展戰略,即低排放、氣候適應型發展戰略的重要性。

作為發展中大國,向更高收入水平和更發達的階段邁進,依然是中國面臨的時代主題和今後幾十年的奮鬥目標。而“供給側改革”、“去產能”、“空氣污染治理”則是中國近中期面臨的優先發展事項。

解決上述問題與應對氣候變化之間存在協同效益也存在利益權衡。例如高碳產能的跨國轉移可能導致全球實質排放的增加,減少PM2.5的技術措施如“以煤電替代散煤、提高煤的電氣化水平”可能導致巨額的長期碳鎖定效應。《協定》及其決定通過邀請所有國家製定和提交長期低排放發展戰略,促使發達和發展中國家均將有機會重新審視其傳統發展路徑,結合發展優先議程和事項,探索符合其本國能力、國情、發展階段的,最大化可持續發展和應對氣候變化協同效益的發展道路。

5. 《協定》固化了周期性調整力度機制

《協定》及其決定確立了2020年後以“自下而上”為特徵、以“國家自主貢獻”為主體的新全球氣候治理模式,力求通過一系列的“自上而下”的程序性和製度性安排,明確國家自主貢獻的特徵、信息、頻率等,並通過全球盤點機制和“不倒退、遞進性”等原則建立不斷循環提高力度機制,確保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的遞進性,建立行動和支持、個體行動和全球長期目標間的相輔相成的聯繫,漸進解決各國“自主貢獻”力度與溫控目標要求之間的差距問題。其中,每五年定期提交和更新的國家自主貢獻是各方行動載體。

這與中國國內五年規劃週期是吻合的,給中國提供了基於歷史趨勢、可茲借鑒的良好做法和經驗、技術研發/擴展進展等調整/更新目標的可能性。

而事實上,中國也已經有了相應的實踐經驗。今年3月,中國發布了“十三五”規劃,提出了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強度相對2015年降低18%的目標,這就意味著中國2020年的碳強度相對2005年將降低49 %-50%,大大超過了2009年提出的將2020年碳強度相對2005年減少40-45%的哥本哈根目標。

6. 《協定》建立了國際接軌的製度保障

《協定》及其決定要求在巴黎會議後建立一系列導則、程序和規範,如各國提交、通報國家自主貢獻的信息要求、格式模板、核算規則要求,強化的透明度體系下報告各國實施國家自主貢獻進展要求和技術專家審評要求、提供全球盤點其他相關信息要求等。這就對中國針對上述國際要求,完善自身製度體系,如改善統計、核查、報告體系和提高相關能力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國一方面需積極主動參與上述規則的“技術性”制定過程中,盡可能掌握”規則”制定的話語權,另一方面也需為完成《協定》及其決定確立的一系列“規定動作”做好充分準備。

此外,《協定》第六條有關市場機制的規定也為中國探索構建中國碳市場與全球碳市場的連接提供了可能。

來源:中國能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