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首頁 > 最新訊息 > 中國動態
中國動態
2016/08/31 | 關於《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實施意見》(閩政〔2015〕1號)的要求,省政府法制辦將《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草案)》)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徵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我省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多次作出批示並召開碳市場建設專題會議,要求我省要積極借鑒試點省市經驗,在2016年底前初步建成具有福建特色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根據國際和國內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省市經驗,以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對碳排放權交易作出規定,市場運行情況較好,而以規範性文件指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立和運行的,運行情況較差。通過地方立法,對參與企業範圍、碳排放配額的清繳義務、碳排放報告與核查要求、相關的處罰措施作出規定,市場才能正常運轉。因此,及時出台《辦法(草案)》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我辦經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碳排放權交易的適用範圍、定義和原則問題。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是我省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的一項全新的探索,有必要明確碳排放權交易的適用範圍、定義、原則。為此,《辦法(草案)》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碳排放權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並明確了碳排放權交易,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設定年度碳排放總量及重點排放單位的減排義務,重點排放單位通過市場機制履行義務的碳排放控制機制,主要工作包括碳排放報告報送、核查,配額核發、交易以及履約等(第二條),同時,明確了碳排放權交易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原則(第三條)。
(二)關於碳排放權交易的管理職責與分工問題。《辦法(草案)》明確碳排放權交易的管理職責與分工:一是明確省、設區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碳排放權交易的主管部門。二是明確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機構是碳排放權交易場所的統籌管理部門。三是明確省、設區市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監督管理。四是明確碳排放權交易工作的技術支撐單位根據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的授權或者委託,負責碳排放報告系統、註冊登記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等相關工作。(第四條)
(三)關於碳排放權交易覆蓋範圍和合作宣傳問題。為了確定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覆蓋範圍、宣傳培訓,突出我省特色,《辦法(草案)》對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確定碳排放權交易溫室氣體種類、行業範圍覆蓋和確定重點排放單位等方面作出相關規定(第五條、第九條),同時還在加強閩台深度融合發展和開展宣傳培訓等方面規定了相應的內容(第七條、第八條)。
(四)關於碳排放配額管理問題。為了激發企業節能減碳的積極性,促進我省綠色低碳發展。《辦法(草案)》對碳排放配額總量、初期免費分配、分配原則和配額預留等方面作出規定(第十條、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並對新建重大項目企業配額管理等方面情況作出要求(第十四條)。同時,在配額權屬和重點排放單位發生註銷、合併、分立等情況作出明確規定(第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
(五)關於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問題。為了建立公開透明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確保公平、公正和公開。《辦法(草案)》明確了交易的產品包括排放配額、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等內容(第十八條),規定了交易的主體包括重點排放單位及其他符合交易規則的法人機構、其他組織和個人(第十九條),並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相關機構作為全省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第二十一條)。同時,對交易方式、交易職責、交易費用和交易價格作了全面、具體的規定(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辦法(草案)》對交易機構未公佈交易信息、洩露交易主體秘密等方面情形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第三十八條)。
此外,《辦法(草案)》還規定了省人民政府碳排放權交易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佈的信息(第三十二條),以及建立信用檔案(第三十三條)的有關內容。
(六)關於第三方核查機構管理問題。為了規範第三方核查機構的管理,保障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公平。《辦法(草案)》作出了建立第三方核查機構名錄庫、加強動態管理以及委託第三方核查機構測算排放量的確認方式等方面的要求(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並明確了第三方核查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洩露商業秘密等方面情形的法律責任(第三十七條)。同時,《辦法(草案)》還規定重點排放單位對核查結果有異議的處理方式(第二十八條)。
(七)關於重點排放單位履約清繳問題。建立履約制度是形成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根本保證,《辦法(草案)》規定了重點排放單位提交不少於上年度經確認排放量的排放配額的時間和提交部門(第三十條),使用林業碳匯自願減排量或其他領域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的抵消辦法(第三十一條)。同時,還對重點排放單位的履約責任進行約束,明確拒絕履約或未足額清繳配額的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二、提出意見的方式、期限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9月2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網”(www.fjfzb.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福州市華林路76號,省政府法制辦收,郵編:350003,並在信封上註明“福建省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fazhi@fujian.gov.cn。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來源: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