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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動態
2016/08/30 | 全國碳市場漸行漸近

在七個區域碳交易市場試點3年後,全國碳市場目前已漸行漸近。國家發改委2016年1月份印發了《關於切實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重點工作的通知》,對全國碳市場建設作出了統一部署,要求確保2017年啟動全國碳市場;3月份,《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送審,並被國務院辦公廳列入立法計劃預備項目;6月13日,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劉鶴主持召開發改委改革專題會議,提出要“加快推進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全國碳市場建設全面進入快車道,2016年也將成為碳市場從“試點”走向“全國”的關鍵年度。

自2013年以來,我國已在七個省市陸續展開碳交易試點工作,在市場體系構建、配額分配和管理、碳排放測量、報告與核查等方面進行了深入探索,為全國碳市場的建設積累了寶貴經驗。結合試點經驗,《管理條例》基本明確了全國碳市場的總體框架以及管理規則,但交易平台設置、配額分配及使用規則、交易主體准入、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抵消機制以及由碳交易市場衍生的碳金融體係發展等具體問題則仍有待進一步研究和明確。

關於交易平台設置

對於未來的全國碳市場來說,到底是在一家交易所集中交易,還是在統一規則下由多家交易所分散交易,目前尚存爭議。

集中交易模式的優勢是便於統一標準、集中管理,有利於價格發現;同時也契合我國節能減排行動“自上而下”的推進路徑,便於國家主管部門靈活調整,使碳交易機制與其他能源氣候政策形成合力。但由於擬建的全國碳市場預計將覆蓋全球最大的40億噸碳配額,巨大的體量對交易平台以及交易規則的設計完善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在市場設立初期,單一交易平台如果存在交易規則的不完善,可能會對市場造成較大的衝擊,也缺乏競爭機制,不利於促進規則相關服務的優化。

分散交易的模式是指在嚴格統一的核算標準與交易規則下,由多個交易平台同時進行交易,通過自由競爭、優勝劣汰的方式,促進市場體系的成長和完善。分散交易是目前歐美碳市場所採用的主要模式:一是設定統一、明確、公開的碳排放核算標準,保證不同市場交易的標的具有絕對的同質性,杜絕跨市場套利空間;二是設定統一的註冊登記系統,保證跨市場交易信息的可靠性。在保證上述條件的前提下,允許多家交易機構同時開展碳交易,有利於交易平台之間引入競爭,倒逼提升服務水平和創新動力,加快我國碳市場的成熟和完善。

此外,在分散交易模式下,地方交易平台可嘗試構建“交易平台聯盟”等合作機制,實現會員資格互認,或者藉助金融機構經營網點實行代理開戶等服務,優化開戶註冊和賬戶管理流程,提高跨市場交易便利度等方式,真正推動全國碳市場的一體化發展。

關於配額分配與使用

配額的初始分配是碳市場的核心要件,從國際市場和國內試點經驗看,也是決定市場運行平穩性、有效性以及減排效果的關鍵要素。按照全國碳市場建設工作的總體安排,要在2017年啟動全國碳市場,就需要在今年完成配額分配方案的設計,這也是2016年我國碳市場建設從試點走向全國過程中最為關鍵的任務之一。

按照《管理條例》,我國碳市場配額分配遵循“統一行業分配標準”、“差異地區配額總量”、“預留配額柔性調整”的原則,即國家發改委根據各地區溫室氣體排放、經濟增長、產業結構、能源結構、控排企業納入情況等因素確定地區配額總量,並預留部分配額用於有償分配、市場調節和重大項目建設。地方配額則由地方政府按照發改委設定的分配標準向控排企業分配。地方配額的分配可以從嚴執行,實際分配量與地方配額總量之間的軋差,可由地方政府用於有償分配,具體方式由地方確定。

這樣設置旨在兼顧地區差異和市場公平,但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地方配額有償分配的方式和標準由地方自行確定,可能導致各地區在免費分配部分“從嚴”,而在有償分配部分“競次”,即壓低有償分配的價格,間接提升本地企業在碳市場的競爭優勢。為避免地區保護帶來的無序競爭,有必要對有償分配的方式和標准進行限制,如要求各地統一採取拍賣方式進行有償分配,並向外地企業開放。這樣能夠統一不同地區企業獲得配額的實際成本,而配額總量分配的地區偏向性僅僅會影響到各地方政府拍賣收入,而不會對市場公平性造成影響。地方政府的拍賣收入可以用於支持低碳技術、產業的發展,或用於低碳基礎設施投資,達到兼顧地區差異的目的。

自願減排項目核證減排量抵消機制

在區域碳市場試點期間,為宣傳綠色理念,擴大市場影響,已允許非試點地區自願減排項目核證減排量(CCER)參與交易。在碳市場覆蓋範圍之外的“自願減排項目”實現的減排量,經主管部門核證並在“國家自願減排交易登記系統”進行備案後,可獲得“核證自願減排量( CCER)”,用以抵消控排企業的排放量。國際和國內試點經驗都顯示,接納CCER對於碳配額市場而言是一柄雙刃劍:一方面能夠促成碳市場內外的協同減排,強化減排效果;另一方面,自願減排量的供給,外生於碳市場配額總量,且具有不確定性,可能對碳市場配額價格造成一定的衝擊。合理規劃自願減排項目開發進程,引導自願減排量有序進入配額市場,平滑減排量供給的時間分佈,是平抑市場衝擊、保持自願減排市場長期、有序、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據悉,將於近期推出的《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備案暫行辦法》中,設定了較為嚴格的全國碳市場CCER准入條件,規定只有2015年後開工建設的自願減排項目才能夠獲得CCER(農林碳匯項目為2013年),且在全國碳交易體繫管控設施上實施的項目不能申請。

此外,自願減排項目建成投產,形成實際減排效果之後,還需經過一定的評估、認證和核證程序,才能夠獲得可交易的減排量,存在開發週期較長,且期間面臨項目運營、減排效果以及碳價波動等多方面的不確定性。而參與自願減排項目的主體中存在大量的小型企業,導致參與碳市場的意願、碳資產管理的能力以及資金實力往往都較為薄弱。因此,扶持碳基金及相關中介機構,為自願減排項目的開發和運行全過程提供信息、技術和資金的配套支持,同時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碳資產託管、碳資產抵押/質押貸款等服務,優化碳資產管理,也是自願減排市場健康發展的要件。

(魯政委為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湯維祺為興業研究公司綠色金融研究員)


來源:金融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