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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動態
2019/01/14 | 森業碳匯或優先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行動計劃》發布

小編劃重點:發改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等9個部門近日印發《建立市場化 、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行動計劃》。有關碳匯計劃如下:

(四)健全碳排放權抵消機制建立健全以國家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機制為基礎的碳排放權抵消機制,將具有生態、社會等多種效益的林業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優先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充分發揮碳市場在生態建設、修復和保護中的補償作用。引導碳交易履約企業和對口幫扶單位優先購買貧困地區林業碳匯項目產生的減排量。鼓勵通過碳中和、碳普惠等形式支持林業碳匯發展。(生態環境部牽頭,自然資源部、林草局參與)行動計劃要求,到2020年,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初步建立,全社會參與生態保護的積極性有效提升,受益者付費、保護者得到合理補償的政策環境初步形成。到2022年,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水平明顯提升,生態保護補償市場體系進一步完善,生態保護者和受益者互動關係更加協調,成為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有力支撐。

以下為《計劃》全文:

關於印發《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行動計劃》的通知

發改西部〔2018〕19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廳(局)、水利廳(局)、農業農村廳(局)、人民銀行、市場監督局、林草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中央有關部門貫徹實施黨的十九大報告重要改革舉措分工方案》(中辦發〔2018〕12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黨的十九大報告重要改革舉措實施規劃(2018—2022年)》(中辦發〔2018〕39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6〕31號)等文件要求,積極推進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特製定《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行動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水 利 部

農業農村部

人 民 銀 行

市場監管總局

林 草 局

 

2018年12月28日

 

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行動計劃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黨的十九大報告重要改革舉措實施規劃(2018—2022 年)》(中辦發〔2018〕39 號)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有關部門貫徹實施黨的十九大報告重要改革舉措分工方案》(中辦發〔2018〕12 號)精神,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6〕31 號),積極推進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特製定本行動計劃。

一、總體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順利推進,重點領域、重點區域、流域上下游以及市場化補償範圍逐步擴大,投入力度逐步加大,體制機制建設取得初步成效。但在實踐中還存在企業和社會公眾參與度不高,優良生態產品和生態服務供給不足等矛盾和問題,亟需建立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激發全社會參與生態保護的積極性。

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和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的理念,緊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

堅持誰受益誰補償、穩中求進的原則,加強頂層設計,創新體制機制,實現生態保護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動,讓生態保護者得到實實在在的利益。

到2020 年,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初步建立, 全社會參與生態保護的積極性有效提升,受益者付費、保護者得到合理補償的政策環境初步形成。到2022 年,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水平明顯提升,生態保護補償市場體系進一步完善,生態保護者和受益者互動關係更加協調,成為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有力支撐。

二、重點任務

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要健全資源開發補償、污染物減排補償、水資源節約補償、碳排放權抵消補償制度, 合理界定和配置生態環境權利,健全交易平台,引導生態受益者對生態保護者的補償。積極穩妥發展生態產業,建立健全綠色標識、綠色採購、綠色金融、綠色利益分享機制,引導社會投資者對生態保護者的補償。

(一)健全資源開發補償制度

自然資源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資源開發者應當對資源開發的不利影響進行補償,保障生態系統功能的原真性、完整性。合理界定資源開發邊界和總量,確保生態系統功能不受影響。企業將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生態環境投入和修復費用納入資源開發成本,自身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實施修復。進一步完善全民所有土地資源、水資源、礦產資源、森林資源、草原資源、海域海島資源等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健全依法建設佔用自然生態空間和壓覆礦產的佔用補償制度。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構建統一的自然資源資產交易平台,健全自然資源收益分配製度。(自然資源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人民銀行、林草局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不再列出)

(二)優化排污權配置

探索建立生態保護地區排污權交易制度,在滿足環境質量改善目標任務的基礎上,企業通過淘汰落後和過剩產能、清潔生產、清潔化改造、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升級等產生的污染物排放削減量,可按規定在市場交易。以工業企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等為重點,在有條件的地方建立省內分行業排污強度區域排名制度, 排名靠後地區對排名靠前地區進行合理補償。(生態環境部牽頭)

(三)完善水權配置

積極穩妥推進水權確權,合理確定區域取用水總量和權益, 逐步明確取用水戶水資源使用權。鼓勵引導開展水權交易,對用水總量達到或超過區域總量控制指標或江河水量分配指標的地區,原則上要通過水權交易解決新增用水需求。鼓勵取水權人通過節約使用水資源有償轉讓相應取水權。健全水權交易平台,加強對水權交易活動的監管,強化水資源用途管制。(水利部牽頭, 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參與)

(四)健全碳排放權抵消機制

建立健全以國家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機制為基礎的碳排放權抵消機制,將具有生態、社會等多種效益的林業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優先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充分發揮碳市場在生態建設、修復和保護中的補償作用。引導碳交易履約企業和對口幫扶單位優先購買貧困地區林業碳匯項目產生的減排量。鼓勵通過碳中和、碳普惠等形式支持林業碳匯發展。(生態環境部牽頭,自然資源部、林草局參與)

(五)發展生態產業

在生態功能重要、生態資源富集的貧困地區,加大投入力度, 提高投資比重,積極穩妥發展生態產業,將生態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中央預算內投資向重點生態功能區內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傾斜。鼓勵大中城市將近郊垃圾焚燒、污水處理、水質淨化、災害防治、岸線整治修復、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工程與生態產業發展有機融合,完善居民參與方式,引導社會資金發展生態產業,建立持續性惠益分享機制。(發展發改委、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文化和旅遊部、林草局、扶貧辦按職責參與)

(六)完善綠色標識

完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和監管等體系,發揮綠色標識促進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實現的作用。推動現有環保、節能、節水、循環、低碳、再生、有機等產品認證逐步向綠色產品認證過渡,建立健全綠色標識產品清單制度。結合綠色電力證書資源認購,建立綠色能源製造認證機制。健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產品認證制度和地理標誌保護製度,實現優質優價。完善環境管理體系、能源管理體系、森林生態標誌產品和森林可持續經營認證制度,建立健全獲得相關認證產品的綠色通道製度。(市場監管總局、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能源局、林草局、知識產權局按職責參與)

(七)推廣綠色採購

綜合考慮市場競爭、成本效益、質量安全、區域發展等因素, 合理確定符合綠色採購要求的需求標準和採購方式。推廣和實施綠色採購,完善綠色採購清單發布機制,優先選擇獲得環境管理體系、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或公共機構,優先採購經統一綠色產品認證、綠色能源製造認證的產品,為生態功能重要區域的產品進入市場創造條件。有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綠色採購供給, 形成改善生態保護公共服務的合力。(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牽頭,生態環境部、水利部、能源局、扶貧辦參與)

(八)發展綠色金融

完善生態保護補償融資機制,根據條件成熟程度,適時擴大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試點範圍。鼓勵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生態保護地區建立符合綠色企業和項目融資特點的綠色信貸服務體系,支持生態保護項目發展。在堅決遏制隱性債務增量的基礎上,支持有條件的生態保護地區政府和社會資本按市場化原則共同發起區域性綠色發展基金,支持以PPP 模式規範操作的綠色產業項目。鼓勵有條件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機構發行綠色債券,鼓勵保險機構創新綠色保險產品,探索綠色保險參與生態保護補償的途徑。(人民銀行牽頭,財政部、自然資源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參與)

(九)建立綠色利益分享機制

鼓勵生態保護地區和受益地區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探索建立流域下游地區對上游地區提供優於水環境質量目標的水資源予以補償的機制。積極推進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補償方式,選擇有條件的地區開展試點。(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按職責參與)

三、配套措施

健全激勵機制,完善調查監測體系,強化技術支撐,為推進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創造良好的基礎條件。

(十)健全激勵機制

發揮政府在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中的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對成效明顯的先進典型地區給予適當支持。(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林草局參與)

(十一)加強調查監測

加強對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投入與成效的監測,健全調查體系和長效監測機制。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統一調查監測評價、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制度。加強重點區域資源、環境、生態監測,完善生態保護補償基礎數據。(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統計局、林草局按職責參與)

(十二)強化技術支撐

以生態產品產出能力為基礎,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標準體系、績效評估體系、統計指標體系和信息發布製度。完善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編制方法,培育生態服務價值評估、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生態保護補償基金管理等相關機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生態系統服務價值核算試點,試點成功後全面推廣。(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統計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