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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 歐盟「碳關稅」進入準備階段合規性及碳定價問題仍待釐清

  根據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歐盟將對從碳排放限制相對寬鬆的國家和地區進口的鋼鐵、水泥、鋁和化肥等商品徵稅,即所謂「碳關稅」。目前已進入準備階段,要求各進口商提供相關報告義務。從2026年起,將正式對進口到歐盟的相關產品徵收碳關稅。美知名智庫指出,CBAM有違反WTO非歧視待遇原則之嫌,但由於WTO上訴機構尚未恢復正常運作,關於CBAM的合規性問題將處於不確定狀態。

  同時,碳稅的定價問題也有待釐清。近期,日本相關部門與歐盟代表團進行交流時,就對碳排放的測量、出口商的報告義務負擔、第三方組織認證、所涵蓋的目標產業擴大程度、範圍2的間接排放情況等問題進行了探討,希望歐盟確保各國公司與歐盟公司相比不會承擔過多負擔。

  目前,歐盟已開始對違反報告義務的行為實施處罰。在2023年至2026年的過渡期內,面向歐盟的出口商需要開始報告其向歐盟的貨物中嵌入的碳排放量。申報人可以根據預設值「無數量限制」報告嵌入排放量。但若計畫出口中的排放量高於歐盟通知的當前預設值,那麼當歐盟提出特定國家的預設排放量數字時,區域間的「碳關稅」將差異很大,將進一步擴大不同國家同樣商品的出口成本。

  一、歐盟「碳關稅」進入準備階段,政策設計或仍有合規性問題

  2023年5月10日,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作為聯合立法者簽署了最終版《碳邊境調節機制條例》。此機制的基本規定及運作特性將逐步生效並適用。根據歐盟的國際政策與承諾,碳邊境調節機制的設立符合歐盟的國際義務,其中包括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該體系將參照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並採取以下運作方式:

  ——碳邊境調節機制將適用於歐盟進口商品中實際申報的碳含量,其計算公式以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中關於歐盟同類商品生產的規定為準。

  ——碳邊境調節機制將於2026年起正式運作。屆時,歐盟進口商需購買與在歐盟碳定價規則下生產商品應付碳價等值的碳邊境調節機制證明。

  ——反之,非歐盟製造商已在第三方國家為生產該等進口產品的碳排放量支付碳價的,可從碳邊境調節機制的義務額中全部減免相應費用。

  ——由此,碳邊境調節機制透過鼓勵非歐盟製造商綠化生產過程和鼓勵各國引入碳定價措施,推動降低碳外洩風險。

  ——為向企業和其他國家證明該機制的法律確定性與穩定性,將逐步適用碳邊境調節機制,初期僅用於部分碳洩漏風險較高的商品類別,如鋼鐵、水泥、肥料、鋁、氫、電力等。在過渡階段,上述商品將自2023年10月1日起適用於一項報告體系,旨在推動該機制的順利實施,促進與第三方國家的交流對話。自2026年起,進口商將開始支付碳邊境調節機制碳關稅。

  美國知名智庫戰略與國際問題研究中心(CSIS)在2023年2月發表政策評論《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分析》指出,CBAM有違反WTO非歧視待遇原則之嫌,但是由於WTO上訴機構尚未恢復正常運作,關於CBAM的合規性問題將處於不確定狀態。歐盟有可能聲稱「生產過程和生產方法」不同(即碳密集度不同)的外國產品與歐盟產品不屬於同類產品,因而不適用最惠國待遇或國民待遇條款。歐盟還有可能援引GATT第20條環境例外條款主張CBAM的正當性。

  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專家、美國范德比爾特大學法學博士吳必軒律師也撰文指出,歐盟推行碳邊境調節機制既有氣候目的,也有增強歐盟企業競爭力和增加財政收入的考慮,同時希望在氣候變遷時代確立其規則制定者的地位。 CBAM與歐盟碳市場深度綁定,未來不太可能涵蓋所有進口產品。受CBAM影響的中國出口產品對歐出口金額絕對值較大,但佔對歐出口總額的比重較低。

  二、關於如何碳定價、實施扣除的諸多疑問

  碳邊界調整機制是對歐盟排放交易系統(EU ETS)二氧化碳價格與向歐盟進口高碳強度工業產品(鋼鐵、鋁、水泥、化肥、電力、氫氣)所承擔的二氧化碳成本之間的差額徵稅的系統。自2021年宣布以來,這項系統引起了全世界的強烈抗議。全面營運將於2026年開始,但作為準備階段的一部分,相關公司已被要求報告自2023年10月以來的碳足跡。

  近期,日本經濟、貿易和工業研究所發布報告,介紹了2023年11月其與歐盟代表團、歐盟-日本工業合作中心(EUJC)在東京的歐盟代表團共同舉辦了題為“歐盟CBAM運營狀況和日本公司的反應」的研討會的相關情況。其中,就各界對於CBAM相關的質疑,歐盟代表團進行了釋義。

  日本經濟產業省產業科學技術環境政策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從世貿組織協調的角度來看,重要的是要確保各國公司與歐盟公司相比不會承擔過多的負擔。從2023年10月起的報告義務是歐盟公司在報告頻率和產品案例詳細報告方面沒有的一大負擔。同時,日方建議,透過使用ISO計算方法或其他類似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報告負擔。報告中的資料保護也是必要的。

  在該報告中,歐盟就日方提出的相關質疑進行了回答:

  1.EU ETS以業務現場為基礎測量二氧化碳排放量,而CBAM要求以產品為基礎進行測量,這是有區別的。 CBAM是否違反了世貿組織的原則。

  ETS和CBAM涵蓋了不同的範圍,但歐盟希望最終確定方法,以便透過過渡期的學習,在全面實施時實現等效。受七國集團委託,國際能源總署(IEA)確定了五種測量鋼鐵業二氧化碳排放的方法,包括ISO 14404。歐盟希望國際標準化,日方希望在CBAM的運作中與ISO14404、IEA和經合組織氣候緩解方法包容性論壇等進行協調。歐洲公司可以(透過銀行)結轉其免費津貼,因此在2026年後全面實施期間,進口產品必須立即支付CBAM,而歐洲公司可以用結轉的免費津貼進行抵銷。但免費配額將不再結轉。

  2.全面實施時需要第三方組織的認證時,是否只接受歐盟-歐洲技術標準認證組織為認證組織。

  CBAM報告認證機構與EU-ETS認證機構一樣獲得歐盟當局的認證,不存在基於國籍的歧視。事實上,其中許多機構在歐盟以外的全球範圍內運作。

  3.所涵蓋產業的擴張和下游產品的納入是否會造成嚴重的貿易中斷。目標產業(有色金屬、汽車、電池、化肥以外的氨、農業等)將擴大到什麼程度。

  唯一具體的擴張候選者是石化產品,即使包括在內,也將在2030年後。歐盟不考慮針對下游汽車或電池等複雜產品。有色金屬尚未確定,因為它們仍在考慮之中。氨在任何用途下都要接受CBAM。農業部門將不予考慮。

  4.與CBAM產品相關的碳信用是否未從CBAM調整中抵銷或扣除。

  信貸的處理正在考慮之中。歐盟將看到信用體系在減排方面的可信度。

  5.歐盟與其他貿易夥伴,特別是與美國的對話狀況如何。

  關於美國,目前正在討論GSA(可持續鋼鐵和鋁全球安排),並計劃在2023年底前達成決議,但這一問題尚未解決。 (註:自川普政府以來,美國出於國家安全原因對鋼鐵和鋁進口徵收關稅,並尋求與歐盟達成新的GSA以消除這些關稅。可以說,歐盟的CBAM和美國的GSA處於競爭關係中)。

  6.範圍2的間接排放如何。

  歐盟也在研究涵蓋所有間接排放的可能性。私人發電也需要考慮。 (註:對於電力以外的五個部門,在過渡期內必須報告直接和間接排放,但在整個實施期內僅涵蓋鐵、鋁和氫的直接排放)。

  三、目前準備階段的操作方法

  儘管歐盟CBAM系統仍處於準備階段,甚至還沒有決定制度的細節(即使在2023年8月公佈的實施條件中,也有許多不明確的部分)。但目前在執行之初,已開始對違反報告義務的行為實施處罰。

  在2023年至2026年的過渡期內,面向歐盟的出口商需要開始報告其向歐盟的貨物中嵌入的碳排放量。報告(即使是預設值)需要每季進行一次,從2023年最後一個季度開始。

  關於預設值,在最近的一份通知中,歐盟表示,在三個第一季報告(2023年第四季和2024年第一季和第二季)中,申報人可以根據預設值「無數量限制”報告嵌入排放量。在2023年12月的一份通知中,歐盟澄清說,申報人和出口商「應該在沒有或無法報告實際排放量時使用它們。」這些預設值將定期修訂。發布的預設值是按產量加權的“世界”平均值。截至目前,歐盟已經宣布了近120至130個項目的預設值,涵蓋氫氣、化肥、鋁、水泥、鋼鐵等領域。此外,也對這些數值(生產過程中嵌入的允許碳排放量)進行了詳細的產品細分。甚至排放也分為直接排放(在產品製造過程中)和間接排放。

  例如,在鋼鐵業,燒結礦的直接排放量為每噸生產0.31噸二氧化碳(tCO2e/r),間接排放量為0.05噸二氧化碳e/t。因此,總預設值為0.36噸二氧化碳e/噸。類似地,粗鋼錠的預設值為2.75 tCO2e/t(直接排放為2.52 tCO2e/t,間接排放為0.23 tCO2e/t),而鍛鋼的預設值則為3.27 tCO2/t(2.65 tCO2e/t和0.62 tCO2e/t)

  根據亞洲開發銀行的一項研究,對歐洲碳密集型出口份額較高的亞洲次區域,特別是中亞和西亞(包括印度),受到的負面影響更大。一位印度鋼鐵和水泥企業分析師表示,出口將受到重大打擊,尤其是在製造過程仍是碳密集的情況下。與再生能源相比,使用熱能是另一個令人擔憂的領域。

  目前,印度出口商採取報告預設值,意味著目前不需要公佈實際排放量。但這些項目出口中的排放量「明顯高於」歐盟通知的當前預設值,該行業擔心,當歐盟提出特定國家的默認排放量數字時,印度的排放量可能會更高。

  因為目前歐盟的邊境碳調整的貿易加權進口稅率當量差異很大。有分析機構指出,各地區8.1%的簡單加權平均稅率代表著龐大的成本,東亞的稅率相對較低(1.7%),但其他地區的稅率較高,包括中亞和西亞(13%)、南亞(12.3%)和印度(36.9%)。

  2024年2月,我國生態環境部副部長趙英民在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是一項單邊措施,目前已經引發世界各國特別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的高度關注。全球氣候治理要充分尊重不同國家的國情和能力基礎,避免採取單邊行動。

來源:易碳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