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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動態
2017/08/11 | 全國碳交易還沒啟動國際航空碳交易又來?

【碳道簡評】一方面,正在發展中的國內航空業受節能技術改造空間有限和航空管制等因素的影響,納入全球航空碳交易將導致整體航空業的發展成本增加;另一方面,隨著中國國家碳市場的發展,或許可以打開中國在東亞乃至整個亞洲“碳交易”走出去和“一帶一路”建設的新機遇。

 

國際航空溫室氣體排放目前約佔全球總排放的1.4%,雖然比重不高,但其增長速度之快不容忽視,國際民航組織(ICAO)的2016年環境報告指出,到2050年國際航空二氧化碳排放可能會從目前約7億噸增至26億噸左右。由於目前《巴黎協定》下各國提交的國家自主貢獻大多未考慮國際航空部門,為了有效遏制該部分溫室氣體排放,2016年10月,國際民航組織第39屆大會就建立全球市場機制以減少國際航空二氧化碳排放達成一致,建立了全球第一個行業減排市場機制——國際航空全球碳抵消和減排機制(CORSIA),以實現2020年後國際航空淨排放零增長的目標。

從無到有:國際航空碳市場機制談判不易

1944年,52個國家在芝加哥簽署了《國際民航公約》(亦稱“《芝加哥公約》”),成立了國際民航組織,該組織是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下專責國際民航事務管理和發展的機構,由大會、理事會和秘書處三大機構組成,目前該組織有191個成員國,總部設立在加拿大蒙特利爾。2007年國際民航組織第36屆大會正式啟動了應對氣候變化政治談判進程,大會通過同時承認“共區”原則和“非歧視”原則,並提出要製定一攬子航空減排行動。2009年,國際民航組織召開具有臨時大會性質的“國際航空與氣候變化高級別會議”,會議成果文件包括會議宣言和會議主席聲明兩部分,其中會議宣言重申了“共區”原則和“非歧視”原則,確定了2050年前行業年均燃效提升2%的中長期目標,同時提及要製定更加雄心勃勃的減排目標以及建立國際航空減排市場機制。
    

在此基礎上,2010年國際民航組織第37屆大會期間,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是否制定絕對量減排目標問題上分歧巨大,最終大會通過的決議同時確定了2%的燃效提升目標和2020年碳中性增長目標。但由於主要發展中國家認為碳中性增長目標不可行、侵損其國際航空發展權,發達國家反對明確發達國家要為發展中國家預留排放空間的表述,會後包括中國在內的主要航空大國均對該目標段落提出保留意見。大多數觀點都認為減排目標無法僅靠行業內部的行動來實現,相關替代清潔能源發展也尚未成熟,所以國際民航組織決定需要建立全球市場機制來幫助完成這一目標。
    

2013年,國際民航組織第38屆大會在經過各方激烈交鋒後,啟動了投票機制,通過了A38-18號決議,決定建立國際航空全球市場機製作為實現2020年碳排放零增長的重要手段,並明確要在2016年第39屆大會審議通過相關方案,2020年起實施。2016年10月,在蒙特利爾召開的國際民航組織第39屆全體大會通過了《國際民航組織關於環境保護的持續政策和做法的綜合聲明-氣候變化》和《國際民航組織關於環境保護的持續政策和做法的綜合聲明-全球市場措施機制》兩份重要決議,確定了“國際航空碳抵消及減排機制”的實施框架,建立了第一個全球性行業市場減排機制。

分三階段啟動全球航空減排機制

 國際民航組織第39次大會通過的“國際航空全球碳抵消和減排機制”旨在利用市場手段實現到2020年後國際民航二氧化碳排放零增長的目標,即從2021年起,國際航空二氧化碳排放較2020年水平的增量部分需通過購買相應的減排量予以抵消。該機制分為三個階段實施:試驗階段(2021~2023年)、第一階段(2024~2026年)以及第二階段(2027~2035年)。試驗階段和第一階段各國自願參加,但發達國家應率先參與。第二階段,滿足以下條件的國家強制參加:2018年國際航空周轉量全球佔比超過0.5%的國家或在國際航空周轉量排序(由高至低)中累計份額90%以內的國家,最不發達國家、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內陸發展中國家等可被豁免。為盡量避免市場扭曲,大會決定國際航空碳抵消和減排機制僅要求參與該機制的國家間的航班實施抵消活動,但所有國家都需要報告相關數據。該抵消機制的履約週期為三年,2021至2023年為第一個週期。理事會將從2022年起每三年對國際航空碳抵消和排放機制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審評,審評結果將作為後續完善該機制的重要參考。
    

國際民航組織製定了分階段的責任分配方案,從最初的按全行業增排比例分配逐漸過渡到按航空公司個體增排比例分配。2021年至2029年,行業權重佔100%,即完全按照行業增速劃分抵消責任;2030年起,行業部分的比例將逐漸下降至30%以下,相應地,個體部分的比重隨之上升。根據大會決議,行業基準排放量和個體基準排放量分別為2019年和2020年全球和某航空公司國際航空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平均值。目前相關工作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監測、報告及核查,可用於抵消的排放單位以及中央登記簿。此外,為激勵各國航空公司提前購買減排項目用於2021~2023年的“履約”,國際民航組織還提出要在2018年前組建“臨時項目評估組”(IPAG)對各國申請的減排項目進行評審並基此列出所謂的“正面清單”。

國際航空碳減排市場機制影響深遠

國際航空減排全球市場機制是首個行業層面的國際碳市場,具有極強的示範效應。在政治層面,該機制是繼《巴黎協定》後對氣候變化多邊進程的再次有力推動,進一步明確了全球低碳轉型的趨勢,有助於凝聚各國合作意願。在實踐和技術層面,該機制的建立對於《巴黎協定》第六條市場機制的談判、區域間碳市場的聯接以及探索成本最優的全球減排路徑來說是一次重要的嘗試。新機制必將對民航業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進程產生深遠的影響。
    

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的預測,未來國際航空燃料消費及相應的溫室氣體排放仍將保持快速的增長趨勢。相比於2020年水平,2025年國際航空二氧化碳排放量將增長1.42~1.74億噸,2030年增長2.88~3.76億噸,2035年增長4.43~5.96億噸。結合IEA(國際能源署)對國際碳價的預測結果,為實現2020年後國際航空二氧化碳排放零增長的目標,2025年全球航空業預計將支出15~62億美元用於抵消排放增長,2030年和2035年這一數字將分別達到29~124億美元和53~239億美元。雖然由於參與全球市場機制的國家數量有限,真正的抵消量和抵消成本將低於上述估算結果,但可以預見的是,航空業為了實現2020年後碳排放零增長目標仍需付出高昂的代價。
    

考慮到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國際民航發展水平的差距,各方最終就分階段的抵消責任分配方案達成了一致,即前期根據行業平均增速分擔抵消責任,2030年後適當增加根據個體增速分擔責任的比例。這一安排總體上體現了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但是也不難發現,由於2021年到2026年不強制各方參與抵消機制,這期間發展中國家的有限參與將造成納入抵消機制的國際航班數量較少、行業增速較低,發達國家即使自願率先參與該機制,實際上需要承擔的抵消責任也較少。2027年後,未獲豁免的國家需強制參與抵消機制,僅第一個履約期按行業增速分擔抵消責任,隨後的履約期個體增速的比重迅速提升,由於發展中國際民航業務快速增長的趨勢仍將繼續保持相當長一段時期,2030年後發展中國家承擔的抵消責任激增,考慮到抵消成本,其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壓力也將顯著增加。

中國應做好參與準備

中國作為民航業中增長最快的國家之一,也將與2017年啟動全國碳市場,民航業作為第一階段可能納入的行業也正在著手啟動相關的工作。面臨參與國際和國內新市場機制的挑戰,中國民航業任重道遠。
    

為應對碳抵消機制對中國民航業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國內企業應做好全面的風險評估和充分的技術準備。儘管中國航空企業在節能減排和綠色發展領域做了很多努力,但若要參與國際航空碳抵消和減排機制仍面臨艱鉅挑戰,考慮到未來國際碳價的波動,參與該機制可能給航空企業的運行成本、金融管理乃至長期發展帶來一定的風險和不確定性。航空企業應儘早識別風險,熟悉市場機制規則,加強相關技術和人才儲備,不斷提升管理精細化水平,逐步提高航空替代燃料的使用比例。
    

中國應積極開展碳市場國際合作,促進各方政策溝通,提高中國碳市場的國際認可度,為參與國際航空市場機制奠定基礎。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的大會決議,所有可用於國際民航碳抵消機制的減排單位都需經國際民航組織相關機構的評估。目前,該組織正就評估所依據的標准進行最後的磋商和談判。我國應依托國內碳市場發展及參與全球氣候治理的豐富經驗,積極參與並影響國際民航組織相關談判進程,推動碳交易國際合作,提高中國碳市場的影響力,促進政策交流,使中國碳交易產品獲得更廣泛的認可,同時推動國內碳市場機制的發展乃至低碳轉型。
    

此外,由於國際航空碳抵消和減排機制採取國家參與、公司履約的形式實施,即是否參與該機制由國家決定,參與該機制後在該國註冊航空公司應經國家政府向國際民航組織提交有關數據。為此,我國政府如果決定參與該機制,則應儘早就我國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航空企業有關數據口徑及數據報送機制等問題進行研究並提出可行方案。
    

(作者單位:國家氣候戰略中心、中國民航總局)

 

原標題:中國參與國際航空碳減排機制仍面臨挑戰

 

來源:中國經濟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