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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動態
2022/10/28 | 盤點|走向COP27 ● 歷屆氣候大會成果

第27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COP27)將於11月6日至18日在埃及的海濱城市沙姆沙伊赫舉辦,此次會議將在第26次締約方會議成果的基礎上,就一系列全球應對氣候重要的問題進行討論並採取行動,如緊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建設適應能力,發達國家兌現為發展中國家氣候行動提供資金的承諾等。本屆氣候大會將有近200個締約國的政府部門、工商業界、智庫機構、新聞媒體及國際組織的代表三萬多人參會,2000多位發言人將圍繞300多個相關話題展開討論。

什麼是UNFCCC?什麼是COP?

UNFCCC全名為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即“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聯合國設立的“政府間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談判委員會”。1992年里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該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問題上進行國際合作的一個基本框架。之後歷年召開的氣候變化大會談論的氣候問題,都是以這個公約為基礎的,而且該公約具有法律效力。從1995年起,全球各國每年舉行一次締約方會議。自1994年生效至今,共有包括歐盟在內的197個國家成為UNFCCC的締約方。

COP(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締約方會議的縮寫。於每年召集締約方國家來討論如何共同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第一屆COP,即COP1,於1995年在德國柏林舉行。2022年所舉辦的第27屆締約方會議則是COP27。COP是全球進行氣候變化談判的多邊談判場合,通常談判時長為兩週,第一周為技術談判,第二週為高級別部長級和國家元首會議。

歷屆氣候大會達成重要成果

【COP1·德國柏林】通過工業化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履行公約的決定》

1995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一次締約方會議在德國柏林舉行。會議決定成立一個工作小組,就減少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繼續進行談判,在兩年內草擬一項對締約方有約束力的保護氣候議定書。會議通過了工業化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履行公約的決定》,要求工業化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盡可能開展最廣泛的合作”,以減少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

【COP2·瑞士日內瓦】爭取通過法律減少工業化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

1996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次締約方會議在瑞士日內瓦舉行。各國就共同履行公約內容進行討論,會議呼籲各國加速談判,爭取在1997年12月前締結一項“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減少2000年以後工業化國家溫室氣體的排放量。

【COP3·日本東京】通過《京都議定書》

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會議在日本東京舉行,通過了《京都議定書》:從2008到2012年期間,主要工業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其中歐盟將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

但是,《京都議定書》通過後還需要各國簽署,只有在“不少於55個參與國簽署該條約並且這些簽約國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附件1中規定國家(即需減排的國家)在1990年總排放量的55%後的第90天”才能生效。條約最終於2005年2月16日開始強制生效。

【COP4·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制定落實《京都議定書》的工作計劃

1998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四次締約方會議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會議決定進一步採取措施,促使上次會議通過的《京都議定書》早日生效,同時制定了落實議定書的工作計劃。發展中國家分化為3個集團,一個是易受氣候變化影響,自身排放量很小的小島國聯盟,他們資源承擔減排目標;二是期待CDM的國家,期望以此獲取外匯收入;三是中國和印度,堅持目前不承諾減排義務。

【COP5·德國波恩】通過《京都議定書》時間表

1999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五次締約方會議在德國波恩舉行。會議通過了商定《京都議定書》有關細節的時間表。

【COP6·荷蘭海牙】未達成預期協議

2000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六次締約方會議在荷蘭海牙舉行。會議無法達成預期的協議,只得中斷會議給與會各方更多時間繼續商討談判,以爭取在復會後能夠最終達成應對全球變暖具體措施的議定書。

大會期間,美國堅持要大幅度減少它的減排指標,會議因此陷入僵局,大會主辦者不得不宣布會議延期。2001年3月,美國政府正式宣布退出《京都議定書》,理由是議定書不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

【COP7·摩洛哥馬拉喀什】通過《馬拉喀什協定》

200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七次締約方會議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通過了《馬拉喀什協定》:通過了有關《京都議定書》履約問題的一攬子高級別政治決定,為《京都議定書》附件1所規定的締約方批准《京都議定書》並使其生效鋪平了道路。

儘管該協定內容現在看來並無多大突破性,但在美國退出《京都議定書》的情況下,協定穩定了國際社會對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的信心。會議結束了“波恩政治協議”的技術性談判,從而朝著具體落實《京都議定書》邁出了關鍵的一步。

【COP8·印度新德里】通過《德里宣言》

200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八次締約方會議在印度新德里舉行。會議通過了《德里宣言》,強調應對氣候變化必須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內進行,明確指出了應對氣候變化的正確途徑。

宣言強烈呼籲尚未批准《京都議定書》的國家批准該議定書。會議在發展中國家的要求下,敦促發達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所規定的義務,在技術轉讓和提高應對氣候變化能力方面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有效的幫助。

【COP9·意大利米蘭】成果有限

2003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九次締約方會議在意大利米蘭舉行。

會議取得的成果十分有限,在推動《京都議定書》儘早生效並付諸實施方面未能取得實質性進展,甚至沒有發表宣言或聲明之類的最後文件,有關氣候變化領域內的技術轉讓等核心問題也推遲到下次大會繼續磋商。

【COP10·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成效甚微

2004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十次締約方會議在阿根廷首都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會議同前幾次相比成效甚微,在幾個關鍵議程上的談判進展不大,而這些議程主要涉及國際社會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而做的具體工作。其中,資金機制的談判最為艱難。

【COP11·加拿大蒙特利爾】通過雙軌路線的“蒙特利爾路線圖”

2005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十一次締約方會議在加拿大蒙特利爾舉行,通過了雙軌路線的“蒙特利爾路線圖”:在《京都議定書》框架下,157個締約方將啟動《京都議定書》2012年後發達國家溫室氣體減排責任談判進程;在聯合國《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基礎上,189個締約方也同時就探討控制全球變暖的長期戰略展開對話,以確定應對氣候變化所必須採取的行動。

【COP12·肯尼亞內羅畢】達成“內羅畢工作計劃”

2006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十二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締約方第二次會議在肯尼亞首都內羅畢舉行。這次大會取得了2項重要成果:一是達成包括“內羅畢工作計劃”在內的幾十項決定,以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二是在管理“適應基金”的問題上取得一致,基金將用於支持發展中國家具體的適應氣候變化活動。

【COP13·印度尼西亞巴厘島】通過“巴厘島路線圖”

200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十三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締約方第二次會議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舉行,通過了里程碑式的“巴厘島路線圖”:在2005年蒙特利爾會議的基礎上,進一步確認了《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下的“雙軌”談判進程,並決定於2009年在丹麥哥本哈根舉行的氣候公約第15次締約方會議上通過一份新的議定書,即2012年至2020年的全球減排協議,以代替2012年到期的《京都議定書》。

按照“雙軌制”要求,一方面,簽署《京都議定書》的發達國家要執行其規定,承諾2012年以後的大幅度量化減排指標。另一方面,發展中國家和未簽署《京都議定書》的發達國家則要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採取進一步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

【COP14·波蘭波茲南】正式啟動2009年氣候談判進程

2008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十四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四次締約方會議在波蘭波茲南舉行。會議總結了“巴厘路線圖”一年來的進程,正式啟動2009年氣候談判進程,同時決定啟動幫助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適應基金。八國集團領導人就溫室氣體長期減排目標達成一致,並聲明尋求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其他締約國共同實現到2050年將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至少一半的長期目標。

【COP15·丹麥哥本哈根】發表《哥本哈根協議》

2009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十五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五次締約方會議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舉行。大會發表了《哥本哈根協議》,決定延續“巴厘路線圖”的談判進程,授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兩個工作組繼續進行談判,並在2010年底完成工作。

儘管《哥本哈根協議》是一項不具法律約束力的政治協議,但它表達了各方共同應對氣候變化的政治意願,鎖定了已達成的共識和談判取得的成果,推動談判向正確方向邁出了第一步。同時提出建立幫助發展中國家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綠色氣候基金。

【COP16·墨西哥坎昆】確保2011年談判按照“巴厘路線圖”的雙軌方式進行

2010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十六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六次締約方會議在墨西哥海濱城市坎昆舉行。本次會議的堅持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和“巴厘路線圖”,堅持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確保了2011年的談判繼續按照“巴厘路線圖”確定的雙軌方式進行;二是就適應、技術轉讓、資金和能力建設等發展中國家所關心問題的談判取得了不同程度的進展,談判進程繼續向前,向國際社會發出了比較積極的信號。

【COP17·南非德班】實施《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並啟動綠色氣候基金

201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十七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七次締約方會議在南非德班舉行。與會方同意延長5年《京都議定書》的法律效力(原議定書於2012年失效),就實施《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並啟動綠色氣候基金達成一致。大會同時決定建立德班增強行動平台特設工作組,即“德班平台”,在2015年前負責制定一個適用於所有《公約》締約方的法律工具或法律成果。

大會決定實施《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並啟動綠色氣候基金。對於綠色氣候基金,大會確定基金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金融機制的操作實體,成立基金董事會,並要求董事會盡快使基金可操作化。在德班大會期間,加拿大宣布正式退出《京都議定書》。

【COP18·卡塔爾多哈】通過《多哈修正》

201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十七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七次締約方會議在卡塔爾多哈舉行,通過了《多哈修正》:最終就2013年起執行《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及第二承諾期以8年為期限達成一致,從法律上確保了《議定書》第二承諾期在2013年實施。加拿大、日本、新西蘭及俄羅斯明確不參加第二承諾期。

大會通過了有關長期氣候資金、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長期合作工作組成果、德班平台以及損失損害補償機制等方面的多項決議。

【COP19·波蘭華沙】發達國家再次承認應出資支持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

2013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十九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九次締約方會議在波蘭首都華沙舉行。本次會議主要取得三項成果:一是德班增強行動平台基本體現“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二是發達國家再次承認應出資支持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三是就損失損害補償機制問題達成初步協議,同意開啟有關談判。

【COP20·秘魯利馬】就2015年巴黎大會協議草案的要素基本達成一致

2014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十次締約方會議在秘魯首都利馬舉行,大會通過的最終決議就2015年巴黎氣候大會協議草案的要素基本達成一致,為各方進一步起草並提出協議草案奠定了基礎。

【COP21·法國巴黎】各國達成協議努力將升溫控制在1.5℃

2015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一次締約方會在法國巴黎舉行。196個締約方一致同意通過了於2016年生效的《巴黎協定》,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繼《京都議定書》後第二份有法律約束力的氣候協議,為2020年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作出安排,對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有著重要意義。《巴黎協定》長期目標是將全球平均氣溫較前工業化時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並努力將溫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攝氏度以內。

《巴黎協定》規定所有國家應每五年審查一次其對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貢獻。締約雙方承諾盡快達到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峰值,以便在本世紀下半葉實現排放量與清除量之間的平衡。還要求各國加緊努力,減少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從2020年起,每年需要籌集1000億美元的公共和私人資源,以資助使各國能夠適應氣候變化影響(海平面上升,乾旱等)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這筆資金應逐步增加,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將能夠自願成為捐助者,幫助最貧窮的國家。這是全球氣候變化行動的歷史性轉折點,將推動世界邁向零碳、具有氣候韌性、繁榮和公平的未來。雖然協定本身並不足以解決問題,但卻將清晰地指引我們向真正的全球解決方案前進。

【COP22·摩洛哥馬拉喀什】推進為實現“巴黎協定”的目標的必要進程和結構

2016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二次締約方會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此次大會聚焦於討論如何以實際行動落實輔生效之巴黎協定,包括近200國家的自願減碳作為。

【COP23·德國波恩】討論如何落實在2015年簽署的《巴黎協定》

201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三次締約方會在德國波恩舉行。按照《巴黎協定》的要求,為2018 年完成《巴黎協定》實施細則的談判奠定基礎,同時確認明年進行的促進性對話。

【COP24·波蘭卡托維茲】達成了《巴黎協定》的實施細則

2018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四次締約方會在波蘭卡托維茲舉行。各締約方達成了《巴黎協定》的實施細則,為落實《協定》提供了指引。名為“卡托維茲氣候一攬子計劃”的文件將促進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合作,也穩固了各國在國內層面開展更有力的氣候行動的信心。儘管確定了巴黎規則手冊的大部分內容,但各國未能就自願市場機制的規則達成一致。

【COP25·西班牙馬德里】就採取氣候行動的緊迫性達成共識

2019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五次締約方會在西班牙馬德里舉行。大會就採取氣候行動的緊迫性達成共識,但各國未能就一些重要領域達成一致。歐盟出台了新計劃,致力於截至2050年實現碳淨零排放目標。很多排放量較小的國家也制定了類似的長期目標,但除歐盟外的其他主要碳排放國卻在減排行動上有所遲疑,止步不前。

【COP26·英國格拉斯哥】達成《格拉斯哥氣候公約》

經過激烈爭論和各種妥協、讓步,COP26終於在當地時間11月13日晚達成《格拉斯哥氣候公約》。《格拉斯哥氣候協議》有史以來首次明確表述減少使用煤炭的計劃,並承諾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更多資金幫助它們適應氣候變化。與會各國同意2022年底提交更雄心勃勃的碳減排目標及更高的氣候融資承諾,定期審評減排計劃,增加對發展中國家的財政援助。

會議期間,百餘國代表就減少甲烷排放、停止森林砍伐達成協議,部分國家就停止使用煤炭作出承諾,掌控著130萬億美元資產的450家金融機構聲明支持“清潔技術”和能源轉型。

中國和美國發表《中美關於在21世紀20年代強化氣候行動的格拉斯哥聯合宣言》,承諾未來10年加強氣候合作,並就一系列問題商定了步驟,包括甲烷排放、脫碳、向清潔能源過渡。

來源: 碳中和專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