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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動態
2022/08/17 | “碳關稅”迫近或成貿易摩擦新的引爆點

近日,歐洲議會通過了碳邊境調節機制(也稱碳邊境稅或碳關稅,以下稱“碳關稅”)的修正案。歐盟碳關稅是歐盟委員會2021年7月提出的“2030年減碳55”(Fit for 55)一攬子立法計劃的核心內容,要求歐盟進口商從碳排放限制相對寬鬆的國家和地區進口鋼鐵、水泥、鋁、化肥、電力等產品購買相應的碳排放額度。根據當前方案,2023年—2026年為政策過渡期,2027年正式開徵,如果歐盟碳關稅方案落地實施,碳關稅或將成為貿易摩擦新的引爆點。

碳關稅總體方案

碳關稅實施初期,適用範圍僅限於歐盟進口的、包含在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下的水泥、電力、化肥、鋼鐵、鋁產品、有機化學品、塑料、氫和氨。此外,對於已加入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的非歐盟國家,如冰島、列支敦士登和挪威,或者和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掛鉤的國家,如瑞士等給予豁免。

碳關稅的申報人為歐盟進口商。進口商首先要在歐盟專門成立的碳關稅主管部門註冊登記,經批准後成為“授權申報人”(登記進口商)才能進口相關產品。每一個登記進口商將在碳關稅管理系統中擁有一個獨立的賬戶。新設立或有違法記錄的進口商登記時,碳關稅主管部門可要求其提交保證金,以確保其履行購買碳排放額度的義務。

購買的碳排放額度根據碳排放量計算,碳排放量的計量採用國際通行做法,以化石燃料消耗量折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為計量依據,並將產品生產過程中所使用電力的排放也納入了核算體系。為使進口產品和歐盟產品承擔相同的碳排放成本,在碳排放額度可量化的前提下,規定了以下兩種抵扣情形:為避免歐盟企業獲得雙重保護,在進口商應稅碳排放量中可根據歐盟同類產品企業獲得的碳排放免費配額相應調整;為避免進口產品被雙重徵稅,在進口商應稅碳排放量中應抵減進口產品在其生產國已經支付的碳排放額度。

歐盟進口商每進口碳排放量為1噸的商品,就購買1張電子憑證,購買的數量、價格和日期均記錄在碳關稅系統賬戶上。適用範圍內的產品在進口環節通過購買電子憑證預繳稅款,在次年1月—5月按年彙算清繳。在年度清繳之後,如果登記進口商要求,主管部門應回購進口商賬戶上多餘的電子憑證,回購價格為登記進口商購買該電子憑證時所支付的價格。

任何未經登記的進口商進口需徵收碳關稅貨物的,或者登記進口商未提交以及未按期足額提交電子憑證而進口需徵收碳關稅貨物的,將被處以罰款,罰款金額為每噸二氧化碳排放量100歐元,並隨歐洲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的變動作相應調整。此外,歐盟成員國可根據其國家規則對未能遵守碳關稅法規的企業或個人進行行政或刑事處罰。

歐盟碳關稅將於202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2023年—2026年為過渡期,在此期間,進口產品不需繳納碳關稅,但進口商須每季度提交包括當季進口產品總量、產品直接和間接排放量、在原產國應支付碳價等信息在內的報告。若貨物進口到多個歐盟成員國,則申報人應在不遲於每季度結束後1個月內,自主選擇向某一成員國主管部門申報。過渡期不徵稅是歐盟用於緩解各方對碳關稅反感度的策略,對出口方來說暫時是一利好。4年過渡期後,2027年將正式徵收碳關稅。

最新進展與變化

與歐盟理事會此前達成一致的總體方案相比,歐洲議會近日通過的碳關稅修正案有較大變化,既有妥協也有增強,總體而言“退一進四”,反映出歐盟儘管面臨諸多爭議但堅定推進碳關稅的決心。一是延長了過渡期,將碳關稅正式起徵時間從2026年推遲至2027年。二是擴大了適用範圍,新增了有機化學品、塑料、氫和氨四類產品。三是加快了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中的免費配額退出,退出時間與過渡期同步延後一年,免費配額比例分五年逐步降低,2027年—2031年分別為93%、84%、69%、50%、25%,於2032年降至0,比原方案早3年退出。四是將使用電力的間接排放納入排放量核算。與歐盟理事會方案僅核算直接排放不同,此次修正案還要核算產品製造過程中使用的外購電力所產生的間接排放。此外,修正案明確了碳關稅收入用途以及違規懲罰力度,在歐盟層面設立集中的主管機構,將利用碳關稅收入幫助最不發達國家減排。

歐洲議會通過的修正案並不意味著碳關稅已經走完立法程序,因為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共享立法權,法案的通過需要歐洲議會和歐洲理事會的共同修訂和批准。歐委會、歐盟理事會將與歐洲議會將就碳關稅內容進行最終協商,對內容達成一致後,將會得到最終的法律文本。根據歐盟的立法程序和過往立法情況,歐洲議會通過的最新法案最有可能成為最終版的歐盟碳關稅法律文本。

考慮到美國和中國等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國的潛在壓力,歐盟既需要考慮確保碳關稅的經濟效率和環境政策完整性,更需要考慮與WTO規則的兼容性,避免相關成員國發起單邊或多邊貿易調查,甚至訴諸關稅報復。因此,歐盟實施碳關稅面臨最大的問題是如何使其與WTO規則兼容。

貿易摩擦新引爆點

受歐盟碳關稅影響比較大的將是碳密集型出口企業。眾所周知,碳密集型企業往往集中在發展中國家。英國石油公司(BP)發布的《世界能源統計年鑑》(第70版)數據顯示,2020年,亞太地區碳排放量佔全球總排放量的一半以上,合計佔比達52%。發達國家云集的歐洲和北美地區的碳排放量之和占比僅為27.7%。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碳排放量巨大的差異也讓碳關稅的初衷受到質疑:碳關稅非常容易成為貿易保護主義的遮羞布,讓一些國家“打著低碳環保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可以預測,未來碳貿易壁壘很可能會成為貿易摩擦新的引爆點。

歐盟開徵碳關稅可能在全球引發“蝴蝶效應”,其他國家會效仿歐盟推出各自的碳關稅制度和措施,甚至導致將徵收行為脫離經濟貿易層面而上升到政治層面,從而發展為新一輪的全球性貿易戰。2021年1月,日本政府公佈了“綠色增長戰略”,為了確保日本企業的競爭力,下一步日本開始討論是否實施碳關稅。美國總統拜登一上任就發布行政令,“將氣候危機置於美國外交政策和國家安全的核心”。從2021年4月開始,拜登政府開始認真考慮碳關稅政策,隨後美國參議院民主黨人推出碳關稅議案。英國前首相約翰遜稱七國集團(G7)應建立氣候同盟,英國將利用輪值主席國的機會積極推動碳關稅。加拿大提出,將在保證加拿大利益優先的基礎上,借助碳關稅政策,減少“碳洩漏”(為逃避減排而將產品製造轉移至減排政策不嚴格的地區,造成全球碳排放量並未得到實質性減少)問題。一旦發達國家普遍開徵碳關稅,將對發展中國家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嚴重影響出口貿易環境。

來源:易碳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