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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動態
2016/08/10 | 《巴黎協定》影響中國低碳發展和能源轉型

近年來,環保引起全世界關注。2015年底召開的巴黎會議達成了由196個國家和地區通過的《巴黎協定》(以下簡稱《協定》)及相關決定,為2020年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奠定了法律基礎,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繼《京都議定書》後全球氣候治理的又一個重要里程碑。

  雖然《協定》的正式生效仍待各國經過國內程序批准,並需滿足雙“55%”(至少55個締約方加入協定並涵蓋全球55%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的生效條件,但《協定》的簽署畢竟是從“承諾走向行動”的堅實一步。本文將就《協定》對中國低碳發展和能源轉型的影響進行初步分析。
 

  明確了中國低碳發展的大方向
 

  《協定》明確了全球綠色低碳轉型的大方向,向各層決策者、投資者、企業界和公眾傳遞了綠色低碳發展的清晰而堅定的信號,為全球經濟朝著低排放和氣候適應型社會轉型奠定了基礎。《協定》營造的全球低碳轉型的大環境將成為中國走向創新發展道路、促使經濟增長轉向“新常態”、實現低碳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推動力。與此同時,《協定》確立了將相對工業化前溫升控制在2℃並向1.5℃努力的長期目標,必將使中國面臨愈發嚴峻的國際減排壓力。

  根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氣候行動追踪(CAT)等國際機構對各國提交的國家自主貢獻的整體力度評估,現有貢獻距離全球實現2℃目標要求仍有較大差距,很可能使全球溫升達到2.7℃~3℃。各國仍需進一步加大減排力度,2030年全球整體溫室氣體排放水平需要在現有貢獻的基礎上進一步下降120(100~150)億噸左右。若考慮1.5℃的目標,基於有限情景,則全球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需進一步下降30億噸左右,且必須儘早部署更加強有力的減排行動。

  此外,《協定》有著顯著的“自下而上”特徵和強化的透明度要求,也將不可避免地加大後期全球對各方,特別是排放大國的“國別特徵”的關注。作為全球第一排放大國,“碳容量空間”將日益成為中國製定未來經濟發展戰略和能源發展戰略的核心考慮、“硬性緊約束”和“輿論壓力”的主要來源,也將成為中國推動低碳發展的外在動力。
 

  鎖定了能源低碳轉型的時間表
 

  《協定》提出了到本世紀下半葉實現溫室氣體人為排放和彙的清除之間平衡的長期減緩目標(即“碳中和”目標)。根據IPCC第五次評估報告,要實現此長期目標,全球能源供給部門排放需持續下降,二氧化碳排放在2040年~2070年期間需實現相對2010年水平下降90%以上,甚至需要實現負排放;可再生能源、核能以及配備碳捕集與封存設施的化石能源或配備碳捕集與封存設施的生物能源等零碳或低碳能源佔比相比2010年需翻兩番甚至接近三番。

  要實現目標,中國需要提前規劃低碳能源發展路徑,制定低碳能源發展時間表和路線圖,加速構建氣候友好型能源系統,減少對煤炭等高碳能源的依賴。
 

  要求確立應對氣候變化的長期視野
 

  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在大氣層中留存壽命週期長,且造成的氣候影響具有滯後性和持續性特徵,因此,氣候變化是典型的具有跨時代外部性特徵的超大時間尺度問題。

  《協定》提出的溫控目標年是本世紀末,但是由於路徑依賴和鎖定效應,近中期採取的措施不可避免地將對長期實現溫控目標的可能性產生影響;相對應的,實現長期目標也會對近中期行為有所要求。這就要求決策者樹立應對氣候變化的長期視野,深入細緻地評估長期目標對短期政策措施的需求以及短期行為的潛在長期後果。決策者應在更長的時間尺度上分析決策的成本效益,最小化鎖定效應以做出科學決策。

  《協定》及相關決定中邀請各國於2020年前提交長期低排放發展戰略的要求正與上述理念不謀而合,中國應儘早著手製定到2050年的長期低排放發展戰略,統籌、平衡考慮長期目標和近中期行動。
 

  強化了發展進程中的氣候效益
 

  《協定》重申了氣候變化與可持續發展及消除貧困間密不可分的聯繫,強調應對氣候變化的長期目標和具體行動均要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下進行。其充分考慮到了“氣候變化問題源於發展,最終應在發展中解決”的本質,一方面尊重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另一方面也認識到氣候變化影響可能嚴重阻礙可持續發展進程,所有國家因此需要探索新的發展戰略,即低排放、氣候適應型發展戰略。

  作為發展中大國,向更高收入水平和更發達的階段邁進,依然是中國面臨的時代主題和今後幾十年的奮鬥目標。而“供給側改革”、“去產能”、“空氣污染治理”則是中國近中期面臨的優先發展事項。解決上述問題與應對氣候變化之間存在協同效益也存在利益權衡。例如高碳產能的跨國轉移可能導致全球碳實質排放的增加,減少PM2.5的技術措施如“以煤電替代散煤、提高煤的電氣化水平”,可能導致巨額的長期碳鎖定效應。

  《協定》及其決定通過邀請所有國家製定和提交長期低排放發展戰略,促使發達和發展中國家均將有機會重新審視其傳統發展路徑,結合發展優先議程和事項,探索符合其本國能力、國情、發展階段的,最大化發展進程中氣候效益的新發展道路。
 

  固化了周期性調整力度的機制
 

  《協定》及其決定確立了2020年後以“自下而上”為特徵、以“國家自主貢獻”為主體的新全球氣候治理模式,力求通過一系列“自上而下”的程序性和制度性安排,明確國家自主貢獻的特徵、信息、頻率等,並通過全球盤點機制和“不倒退、遞進性”等原則,建立不斷循環提高力度的機制,確保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的遞進性,建立行動和支持、個體行動和全球長期目標間相輔相成的聯繫,漸進解決各國“自主貢獻”力度與溫控目標要求之間的差距問題。

  其中,每五年定期提交和更新的國家自主貢獻是各方行動載體。這與中國國內五年規劃週期是吻合的,給中國提供了基於歷史趨勢、可茲借鑒的良好做法和經驗、技術研發和擴展進展等調整或更新目標的可能性。

  事實上,中國也已經有了相應的實踐經驗。今年3月,中國發布了“十三五”規劃,提出了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強度相對2015年降低18%的目標,這意味著中國2020年的碳強度相對2005年將降低49% ~50%,大大超過了2009年提出的將2020年碳強度相對2005年減少40%~45%的哥本哈根目標。
 

  要求建立國際接軌的製度保障
 

  《協定》及其決定要求在巴黎會議後建立一系列導則、程序和規範,如各國提交、通報國家自主貢獻的信息要求、格式模板、核算規則要求,在強化的透明度體系下報告各國實施國家自主貢獻進展要求和技術專家審評要求、提供全球盤點其他相關信息要求等。這就對中國針對上述國際要求,完善自身製度體系,如改善統計、核查、報告體系和提高相關能力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中國一方面需積極主動參與上述規則的“技術性”制定過程,盡可能掌握“規則”制定的話語權,另一方面也需為完成《協定》及其決定確立的一系列“規定動作”做好充分準備。

  《協定》是中國以積極、建設性姿態參與全球氣候治理並力爭促成的重要成果。早在簽署儀式前,中國就已經通過《中美氣候變化第三次聯合聲明》和《基礎四國第22次部長級會議聯合聲明》等方式,表達了推動《協定》早日簽署和盡快生效的積極態度。

  《協定》的簽署僅僅是真正落實《協定》的第一步。作為負責任大國,中國將秉承“是我們自己要做”的理念,將落實巴黎協定與“轉方式、調結構”、“新常態”、建設“生態文明”、實現“兩個百年目標”等發展理念以及“一帶一路”等區域戰略結合起來,積極主動推動《協定》的生效和​​實施。

  野生動物專家推測,全球氣候變化引起海冰層不斷消退,靠海冰捕食海豹的北極熊難以捕食,面臨嚴重危機。

 
來源:環境經濟雜誌 | 作者:傅莎李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