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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9 | 【解讀】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

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是世界上第一個多國參與的排放交易體系,也是歐盟為了實現《京都議定書》確立的二氧化碳減排目標,而於2005年建立的氣候政策體系。它是歐盟氣候政策的核心部分,以限額交易為基礎,提供了一種以最低經濟成本實現減排的方式。這也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

該體系的建立,對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具有巨大的進步意義,其有益的經驗和存在的不足都值得我們關注和借鑒。

 

一、歷史沿革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簡稱EU ETS),是世界上第一個多國參與的排放交易體系,也是歐盟為了實現《京都議定書》確立的二氧化碳減少排放的目標,而於2005年建立的氣候政策體系。它將《京都議定書》下的減排目標分配給各成員國,參與EU ETS的各國,必須符合歐盟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指令的規定,並履行京都減量承諾,以減量分擔協議作為目標,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核配規劃工作。各成員國根據國家計劃將排放配額分配給各企業,各企業通過技術升級、改造等手段,達到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要求後,可將用不完的排放權賣給其他未完成減少排放目標的企業,以此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整體EU ETS所覆蓋範圍包括12000多座電站、工廠及其他工業設施,幾乎佔歐盟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的一半。這也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總量控制與交易體系。

1992年5月9日,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12月於日本京都通過了《公約》的第一個附加協議,即《京都議定書》。《議定書》把市場機製作為解決溫室氣體減排問題的新路徑,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簡稱碳交易碳交易是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減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採用的市場機制。而負責碳交易的強制性減排市場就是碳排放交易系統

 

二、運作機制和基本特徵

歐盟碳排放交易體係採用“總量管制和交易”(cap and trade)規則,在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基礎上,通過買賣行政許可的方式進行排放。在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下,歐盟會員國政府必須同意由EU ETS制定的國家排放上限。在此上限內,各公司除了分配到的排放量以外,還可以出售或購買額外的需要額度,以確保整體排放量在特定的額度內。超額排放的公司將會受到處罰,而配額有剩餘的公司則可以保留排放量以供未來使用,或者出售給其他公司。

(一)總量交易原則

總量交易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逐年降低的前提下,內部各排放源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放量,實現減少排放量、保護環境的目的。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具體做法是,歐盟各成員國根據歐盟委員會頒布的規則,為本國設置一個排放量的上限,確定納入排放交易體系的產業和企業,並向這些企業分配一定數量的排放許可權——歐洲排放單位(EUA)。

如果企業能夠使其實際排放量小於分配到的排放許可量, 那麼它就可以將剩餘的排放權拿到排放市場上出售,獲取利潤;反之, 它就必須到市場上購買排放權, 否則, 將會受到重罰。

歐盟委員會規定, 在試運行階段, 企業每超額排放1噸二氧化碳,將被處罰40歐元,在正式運行階段,罰款額提高至每噸100歐元, 並且還要從次年的企業排放許可權中將該超額排放量扣除。由此,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創造出一種激勵機制,它激發私人部門最大可能地以成本最低方法實現減排。歐盟試圖通過這種市場化機制,確保以最經濟的方式履行《京都議定書》,把溫室氣體排放限制在所希望的水平上。

(二)分權化治理模式

分權化治理模式指該體系所覆蓋的成員國在排放交易體系中擁有相當大的自主決策權,這是歐盟排放交易體係與其他總量交易體系的最大區別。其他總量交易體系,如美國二氧化硫排放交易體係等都是集中決策的治理模式。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覆蓋27個主權國家,它們在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體制制度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採用分權化治理模式,可以在總體上實現減排計劃的同時,兼顧各成員國差異性,有效地平衡了各成員國和歐盟的利益。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分權化治理思想體現在排放總量的設置、分配、排放權交易登記等各個方面。如在排放量的確定方面,歐盟並不預先確定排放總量,而是由各成員國先決定自己的排放量,然後匯總形成歐盟排放總量。但各成員國提出的排放量必須符合歐盟排放交易指令標準,並需要通過歐盟委員會審批,尤其是所設置的正式運行階段的排放量要達到《京都議定書》的減排目標。在各國內部排放權的分配上,雖然各成員國所遵守的原則是一致的,但是各國可以根據本國具體情況,自主決定排放權在國內產業間分配的比例。此外,排放權的交易、實施流程的監督和實際排放量的確認等都是每個成員國的職責。因此,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某種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遵循共同標準和程序的27個獨立交易體系的聯合體。 

總之,歐盟排放交易體系雖然由歐盟委員會控制,但是各成員國在設定排放總量、分配排放權、監督交易等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權。這種在集中和分散之間進行平衡的能力,使其成為排放交易體系的典範。

(三)開放性特點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開放性主要體現在它與《京都議定書》和其他排放交易體系的銜接上。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允許被納入排放交易體系的企業在一定限度內使用歐盟外的減排信用,但是,它們只能是《京都議定書》規定的通過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或聯合執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獲得的減排信用,即核證減排量或減排單位。在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實施的第一階段,核證減排量和減排單位的使用比例由各成員國自行規定,在第二階段,該使用比例不得超過歐盟排放總量的6%,如果超過6%,歐盟委員會將自動審查該成員國的計劃。

此外,通過雙邊協議,歐盟排放交易體係也可以與其他國家的排放交易體系實現兼容。例如,挪威二氧化碳總量交易體係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已於2008年1月1日實現成功對接。

(四)循序漸進的實施方式

為獲取經驗,保證實施過程的可控性,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實施是逐步推進的。

第一階段是試驗階段,從2005 年1月1日至2007 年12月31日。此階段主要目的並不在於實現溫室氣體的大幅減排,而是獲得運行總量交易的經驗,為後續階段正式履行《京都議定書》奠定基礎。在選擇所交易的溫室氣體上,第一階段僅涉及對氣候變化影響最大的二氧化碳的排放權的交易,而不是全部包括《京都議定書》提出的六種溫室氣體。在選擇所覆蓋的產業方面,歐盟要求第一階段只包括能源產業、內燃機功率在20MW以上的企業、石油冶煉業、鋼鐵行業、水泥行業、玻璃行業、陶瓷以及造紙業等,並設置了被納入體系的企業的門檻。這樣,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大約覆蓋1150O家企業,其二氧化碳排量佔歐盟的50%。而其他溫室氣體和產業將在第二階段後逐漸加入。

第二階段是從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時間跨度與《京都議定書》首次承諾時間保持一致。歐盟借助所設計的排放交易體系,正式履行對《京都議定書》的承諾。

第三階段是從2013年至2020年。在此階段內,排放總量每年以1.74%的速度下降,以確保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比1990年低20%以上。

 

三、初步成效

歐盟排放交易體係作為一項重要的公共政策,協調了27個主權國家的行動,其總體實施效果超過了其他總量交易機制。

(一)反映排放許可權稀缺性的價格機制初步形成

價格信號准確反映市場排放供需狀況,是排放交易體係有效配置環境資源的前提。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建立後,越來越多的企業、銀行、其他機構陸續加入,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價格準確度越來越高。在最初階段的不確定性逐漸消除後,排放權的價格與造紙、鋼鐵產業的產量存在顯著的正相關關係。這一方面說明價格信號已能準確反映碳排放許可權的供給與需求狀況,即產量越大,排放權的需求就越多,排放權的價格就越高;另一方面也說明,排放權價格已經影響到企業的生產決策,企業如果不採取減排措施或降低產量,則需要承擔更多的減排成本。

(二)為進一步運用總量交易機制解決氣候變化問題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試驗階段的主要目的是發現並彌補設計缺陷、積累總量交易機制經驗。針對排放交易體系試驗階段中所暴露出的問題,歐盟對其進行了改進,使其更加完善。這些缺陷及其改進措施主要在三個方面。

一是排放權發放超過實際排放量問題。例如,在2005 年,所發放的排放權超過實際排放量4%,沒有一個產業的排放權處於短缺狀態,鋼鐵、造紙、陶瓷和廚具部門的排放權發放量甚至超過實際排放量的20%。排放權總量過多,導致排放權價格下降,環境約束軟化,企業失去了減排的積極性。針對這個問題,歐盟在排放體系實施的第二階段,下調了年排放權總量。調整後的年排放權平均比2005年低6%。

二是排放權免費分配問題。第一階段排放權是免費發放給企業的,並且電力行業發放過多,結果電力行業並沒有用排放權抵免實際排放量,而是把排放權放到市場上出售,獲取暴利。在第二階段,政府提高了許可權拍賣的比例,並降低了電力部門的發放上限,迫使電力企業採取措施降低碳排放。

三是微觀數據的缺失問題。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試運行時,企業層次上的二氧化碳的排放數據是不存在的,排放權只能根據估計發放給企業,由此產生排放權發放過多、市場價格大幅波動等諸多問題。但歐盟利用三年試驗期,不斷地收集、修正企業層次上的碳排放數據,現已建立起龐大的支持歐盟決策的關於企業碳排放的數據庫。

(三)促進了歐盟碳金融產業的發展

碳交易市場和碳金融產業是朝陽產業,借助於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實施,歐盟已培育出多層次的碳排放交易市場體系,並帶動了碳金融產業的發展。歐洲碳排放權交易最初是櫃檯交易,隨後一批大型碳排放交易中心應運而生,如歐洲氣候交易所(European Climate Exchange)、北方電力交易所(Norpool)、未來電力交易所(Powernext) 以及歐洲能源交易所(European Energy Exchange)等。目前,碳排放交易仍以櫃檯交易為主,櫃檯交易約佔交易總量的三分之二。但同時,排放體係也有力地推動了排放權期權交易。歐洲交易所於2005年6月推出了與歐盟排放權掛鉤的期權交易,使二氧化碳如同大豆、石油等商品一樣可以自由流通,從而增加了碳排放市場的流動性,促進了碳交易金融衍生品的發展。

碳排放交易市場與金融產業交互作用,形成良性循環。二氧化碳排放權商品屬性的加強和市場的不斷成熟,吸引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甚至私人投資者競相加入,碳排放管理已成為歐洲金融服務行業中成長最為迅速的業務之一。這些金融機構和私人投資者的加入又使得碳市場容量不斷擴大,流動性進一步加強,市場也愈加透明,又能吸引更多的企業、金融機構參與其中,而且形式更加多樣化。這種相互促進作用既深化了歐盟碳交易市場,也提高了歐盟金融產業的競爭力。

(四)提升了歐盟在新一輪國際氣候談判中的話語權

在2009年公佈的《哥本哈根氣候變化綜合協議》中,歐盟率先做出承諾,無論是否達成國際協議,歐盟2020年溫室氣體排放水平都將比1990年降低20%。同時,歐盟也給世界其他國家施加了壓力,提出“如果其它發達國家進行同等規模的減排並且經濟較發達的發展中國家在其責任和能力範圍內做出適當的貢獻,那麼歐盟願意繼續努力並在一個雄心勃勃且全面的國際協議的框架內簽訂減排30%的目標”。歐盟作出如此承諾,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排放交易體系的成功實施。正如歐盟認為:“全球碳市場可以並且應當在相聯繫的、可比較的國內排放交易系統基礎上建立。這將有效促進污染減排。歐盟應當與其他國家一起,確保在2015年建立經濟合作組織(OECD)範圍的碳市場,在2020年建立更廣闊的市場。”

 

四、存在問題

雖然歐盟排放體系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其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一)配額過剩

歐盟碳排放交易體系建立之初,是由各成員國自行設定排放量配額上限。過高的上限使得EU ETS在2007年底第一階段結束之際,實際二氧化碳排放量比設定配額還要低7%。2008年經濟危機以來,歐盟製造業一蹶不振,二氧化碳排放量急劇下降,碳排放配額過剩更加嚴重。直到2014年,整個EU ETS中仍有約13億碳排放許可過剩。

過剩的供應壓低了污染者的排放成本,導致配額價格持續下跌。EU ETS設計初期,每噸碳排放許可交易價格在25到30歐元之間,在2007年中期曾達到過35歐元。隨後由於配額過剩,碳排放交易價格直線下滑,最低時一度觸及2.5歐元,直至2014年,碳排放交易價格基本在4.3歐元到5歐元之間。極低的配額價格使生產者以微小代價即可獲得大量排放許可,反而不利於減排技術的進步。

(二)對其他地區的污染轉移

歐盟碳排放體系的建立,無形中增加了歐盟內製造業的生產成本,使得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對盟外轉移的趨勢更加明顯。加之2008年經濟危機影響,歐盟製造業競爭力繼續下降,大量企業紛紛轉移到亞非拉地區投資設廠。這一方面確實減輕了歐盟內部的碳排放量,保護了當地環境,但另一方面,亞非拉等地的碳排放量卻因此增加,總體上看並沒有減輕世界的碳排放總量,也不利於節能減排技術的實施運用。

(三)內幕交易

歐盟排放體系雖然名義上標榜公開公正,遵循市場化原則,但內幕交易的情況仍時有發生。例如,2009年,西班牙從愛沙尼亞等數個東歐國家購買了價值600萬歐元的碳排放配額,其條件之一,就是讓西班牙公司獲得愛沙尼亞首都塔林市的軌道交通項目。為此,塔林市政府不惜推翻之前公開競標的結果,使中國、德國等公司喪失了公平競爭的權利,中國海外經濟合作總公司此前已經中標的項目也就此作廢。此事在國際社會引起較大反響,德國公司曾就此向歐盟提起訴訟,結果也不了了之。

 

五、結語

綜上,歐盟排放體係是世界範圍內第一個多國參與的排放交易體系,它利用市場規律,有效地削減了歐盟成員國溫室氣體的排放,達成了京都議定書的既定目標。但同時,該體係也存在許多缺陷和問題,這都值得我們藉鑑。

來源:中國碳排放交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