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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0 | 淺析碳市場配額集中履約與滾動履約制度的利弊

經過多年準備,全國碳市場將於明年啟動運行,相關的製度安排探討也隨之成為“碳圈”的熱點。近期,有文章指出全國碳市場交易履約應採用“滾動履約 ”而不是前期試點省市採用的“集中履約”。為此,我們向廣東碳交易主管部門特邀了本文,以期用廣東的碳交易試點實踐進一步探討集中履約與滾動履約制度的利弊。

近日,筆者拜讀了國內碳圈轉載的《實施滾動履約的碳交易市場機制設計思考》一文,文中提到當前國際國內單一履約機制利弊,並建議創新實施多期滾動履約的機制,作為全國碳交易市場機制設計的參考借鑒。《實施滾動履約的碳交易市場機制設計思考》(以下簡稱《滾動履約思考》)作者雖非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省市專家,但對試點過程出現的問題進行細緻分析,並提出了一些創新的建議,非常值得肯定。據悉,滾動履約建議得到了國家主管部門的重視,近期還成為了國內碳圈熱議的焦點。

當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設計和全國碳市場創建都到了非常關鍵的時刻,而履約的形式與做法涉及到各級管理部門及每家控排企業,受到各方關注,有必要深入思考、細細推敲。作為碳交易試點地區參與政策制定與實踐者,筆者結合廣東碳市場實踐,試就集中履約與滾動履約的利與弊,粗淺的談些個人看法。
 

一、履約的內容與意義

履約,顧名思義就是控排企業根據碳排放管理法律法規要求,履行碳排放管理的約定,具體就是控排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將對應規定週期碳排放量的等額配額(含補充機制核定的減排量)上繳給政府碳排放管理主管部門,一般還可以叫配額清繳。

履約在整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中的作用與位置非常重要,它是整項管理制度嚴肅性、權威性的核心體現,同時還是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形成閉合且循環往復的重要環節。是否有比較高的履約率,是否對不履約企業進行嚴格懲罰,是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制度是否有效建立並健康可持續運轉的重要考核標準。如果有相當數量控排企業不按時履約,將直接影響到下一年度配額分配發放,造成整個碳排放管理鏈條的斷裂。

目前,國際、國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一般都採取對所有行業、企業同一時間集中發放配額、集中履約的做法,一般為第一年年中(通常為6—7月)發放本年度配額,第二年上半年進行上一年度履約(通常為第二年5—6月份)。
 

二、集中履約做法的實踐探討 

國際和國內碳交易機制均採取集中履約做法,筆者認為一定要從“自然年”談起。自然年就是我們所說的通常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國際和國內正在運行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其總量設定與配額發放、企業報告核查、配額清繳履約各部分,均按照自然年進行設定與核算,主管部門按自然年設定排放控制目標、制定配額年度或週期總量,發放企業年度配額,企業按自然年周期填報碳排放信息報告,主管部門核定企業上年度碳排放量等。

為什麼按照自然年進行設計和管理,首先,這更符合人們常識意義的“年度”概念,符合企業生產經營和計劃管理的季節性要求,以使碳排放管理與年度統計、財務核算、審計考核工作能夠更好的銜接。

其次,按照自然年設計管理還有利於企業碳排放報告核查管理,企業碳排放情況與企業生產計劃制定、產量核算、會計管理和稅務申報等工作高度相關,按自然年核算,有利於第三方機構核查將企業碳排放信息與年度能源和物料消費、統計報表、財務賬目、稅收單據進行比對。

第三,從國際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十幾年實踐、國內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三年多實踐來看,按自然年設計的集中履約形式做法,運行情況良好。
 

三、推遲履約、量價齊升、第三方機構發展受限問題與集中履約做法是否有因果關聯 

《滾動履約思考》一文中談到集中履約造成了各試點省市推遲履約,造成了各試點地區履約前量價齊升,造成了大量核查工作難以在規定的核查週期內完成,第三方服務機構發展受限的情況。但經過分析,筆者發現這些情況的出現並不是集中履約本身的問題。

(一)推遲履約現象的分析

推遲履約一般是碳交易試點省市因不同原因造成履約延後的情況,這種情況一般在試點省市啟動後首個年度出現,但有試點省市未出現過,連續推遲履約情況也非常少。對於推遲履約產生的原因,除《滾動履約思考》提到的,企業對碳交易的認識程度和重視程度還不夠,沒有專門的部門或人員,大部分重點排放單位履約前才開展相關工作,核查工作滯後等之外,還應包括管理部門自身對工作計劃及時間銜接等預計不足。細究上述的原因,均為主管部門、企業、第三方機構對新的碳排放管理制度的內容、程序不熟悉,與是否集中履約沒有直接關聯。從廣東碳市場實踐來看,2013年度履約工作由6月30日推遲到7月15日,之後2014、2015年度均沒有出現推遲履約情況,按規定均在6月底前完成了履約任務。據了解,其他大部分試點省市也基本與廣東類似,第二年起沒有再出現推遲履約的情況。

(二)量價齊升現象的分析

首先,想研究清楚這個問題,應該還有兩個問題應一併提出來:一是一個成熟、完善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量價關係是否有統一的考量標準,二是量價齊升本身是否就是問題。

對於成熟市場量價關係考量標準問題,我覺得不論是歐盟、美國加州,還是國內試點地區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至今都沒有形成公認的標準。可能由於商品、市場本身的特性使然,不僅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就是證券、原油、黃金等大宗商品現期貨交易市場、一般的農產品交易,對成交量、價格、市場趨勢研判都有多種分析參考指數,未必有統一、公認的標準。同時,短期的量價齊升本身也未必有問題。季節性供需變化造成價格波動對於商品本身來說就是非常正常的現象,如我們所知,成品油、黃金、貨幣,甚至我們周圍的肉菜價格都會隨著不同季節規律上下變化,一成不變的價格形成機制恐怕只有回到計劃經濟時代才可以重見。再換一個角度來看,碳市場因履約造成的配額緊缺、價格上升,本可以使企業更深刻的認識到節能降碳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加大力度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這本身也是推行碳交易機制要達到的目的之一。我們還發現國外碳市場甚至有公益機構專門通過購買並註銷配額的方式,以期形成供應緊張形勢,倒逼排放大戶企業節能減排

其次,應對市場波動本身就是碳市場必須重視和需要提前應對、解決的問題。實際上,各試點省市都已經設計了市場波動應對機制,在廣東碳交易機制中,專門有設計了應對價格波動的市場調控機制,當市場因供需矛盾引起的價格波動,政府可以按一定程序動用市場調節配額,有效應對短期波動影響。同時,廣東碳市場還相繼推出了配額遠期、CCER置換交易等碳金融衍生交易產品,許多企業已經開始主動運用這些產品,做到未雨綢繆,提前應對,廣東碳市場交易量與價格運行已經達到比較合理的區間範圍。

再次,成熟的碳市場除現貨品種外,必然會有期貨等衍生金融產品,這些金融產品設計目的之一就是為了避免價格短期波動給企業帶來的履約成本不確定性,國際碳市場經驗已經較成功的規避了履約前供需矛盾,解決了這一問題。

(三)第三方機構發展受限問題的分析

眾所周知,試點省市碳市場啟動初期的核查工作主要依託我國在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下的DOE機構、國家溫室氣體自願減排市場經備案核查機構開展。到目前為止,這些國家級機構數量還比較有限,專業核查人員數量也不多,分攤到各試點省市後力量更加薄弱。

但經過對試點省市的分析我們還發現,凡是試點初期就注重培養培育本地核查機構、注重第三方核查及相關領域平台市場建設的省市,都已經非常好的解決了核查機構及力量不足等問題。以廣東為例,主要通過招標方式遴選核查機構,2013年企業歷史碳排放信息核查確定了14家機構,2014年首年度碳核算中核查機構進一步擴展到29家,2016年又增加到35家。這些機構中,超過一半為近年廣東培養的核查機構,除碳核查專業機構外,還主要來自氣候低碳研究、能源與節能審計評估、固定資產投資諮詢服務,質量技術監督和環保等領域,這些機構及專業核查人員已經完全能夠滿足廣東碳排放核查和全國碳市場歷史碳排放信息報告核查工作的需要。此外,在核查及相關工作的帶動下,廣東還形成了具備一定規模的碳審計、企業碳核算、碳資產管理及相關諮詢服務的第三方市場,有力支撐了碳排放權交易各項工作。在全國碳市場建立之初,大部分省市核查力量可能仍將不足,只有國家和各地方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現有核查機構基礎上,加快培養培育核查專業人才隊伍,才能有效滿足碳交易核查工作的需要。

通過以上分析,其實不難發現目前各試點地方推遲履約、量價齊升、第三方服務機構發展受限等情況,與集中履約方式做法本身並沒有直接關係。甚至還可以做個假設,即使2017年全國均按照滾動履約機制,當第一批行業企業履約時,肯定會有推遲履約、量價齊升等問題出現,而且出現這種情況的概率可能並不會低。
 

四、試析滾動履約本身可能帶來的問題

(一)可能造成市場按季節、行業分割的問題。碳排放權交易目標之一就是在於邊際減排成本較高的行業和企業可以通過市場交易從邊際減排成本較低的行業和企業購買配額,從而降低全社會的減排成本的目的。但如果實行滾動履約,可能會出現交易按季節發生在同行業之內或者相近時間履約的一些行業之間,造成全國碳市場實質上被分行業地進行了分割的現象,破壞了市場交易的統一性與整體性。

(二)可能造成局部供求關係失衡影響碳價的巨大波動。全國碳交易市場將納入八個行業、眾多子行業,這些行業配額分配有的採用基準線法,有的採用歷史強度法,減排約束鬆緊度不盡相同,而因全國范圍較廣、不同地區企業生產效率水平有差異,同一行業內部企業間配額盈缺實現局部平衡基本不可能。例如先履約的行業配額分配較緊,這時就會出現嚴重的供不應求造成價格飆升;而輪到後面配額供應相對較充裕的行業履約時,又會出現供過於求造成價格跳水。滾動履約形式不僅不能解決原來履約前後量價齊升問題,反而加劇了配額短期供求不平衡,造成碳價巨大波動情況。

由此推開,筆者不禁又想到全國碳交易機制設計中如何做好創新這篇文章。碳排放權交易機制的理論與實踐均來自歐美國家,中國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既要吸收借鑒國際經驗,還要做好創新。筆者認為:一是要緊密結合中國國情,包括區域發展不平衡,不同行業企業發展基礎差異較大,“十三五”及中長期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導向、產業規劃與政策等等。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緊扣試點中出現的問題,分析表面原因與內在矛盾,有針對性地提出舉措,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緊扣機制核心,在主要矛盾上做文章。“在德不在險”,或許更為貼近這層含義。

來源:南方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