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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5 | 後巴黎時代歐盟碳排放權交易立法新趨勢與中國的應對

 
歐盟碳排放權交易立法的沿革
第一階段: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主要為履行《京都議定書》的內容而積累經驗,覆蓋面較少,因此,其減排的對象僅為二氧化碳。
第二階段:從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由於該期間與《京都議定書》的第一承諾期基本一致,因此,歐盟力圖通過修改碳排放權交易機制(EU ETS)等來達到實現《京都議定書》承諾的目的,並於2011年開始將航空排放納入境內減排體系(後來由於國際社會的反對而暫時擱置),是一個比較基金的方案,暫時擱淺。

              歐盟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的主要態度和立場
歐盟是環保先鋒,在巴黎協定上最大的變化是發達國家強制承諾,發展中國家自主承諾,在巴黎會議上來講,歐盟提出了很多製度貢獻,其中還要求透明度體系。

(一)高調確立國家自主貢獻的目標
1. 2014年10月24日,歐盟通過《2030年氣候與能源政策框架》文件,確立減排目標,要求,到2030年,其成員國相比1990年共同減少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為40%以上,同時可再生能源在歐盟能源結構中的佔比將達到27%
2. 2015年2月,對外公佈了減排的自主貢獻立場,並提交了國家自主貢獻預案(INDC),表示將於2020年最終確定土地部門排放的核算方法。此外,歐盟制定了2050年的遠期目標,提出2050年歐盟境內的溫室氣體減排將比1990年減少80%-95%,比2010年排放水平減低至少60%。
3. 《巴黎協定》的“主席提案”和第四條第三款要求各締約方在INDC上反映盡可能大的貢獻力度,應當也是受歐盟觀點的影響。

(二)發起成立應對氣候變化的“雄心壯志聯盟”
1. 是在2015年7月份成立的“部長級非正式聚會”的基礎上形成的,目的在於設定一個力度更大的1.5℃的長期目標;
2. 成功將“尋求實現1.5℃”的目標寫入了《巴黎協定》。
關注的議題:
1. 希望達成的《巴黎協定》具有法律約束力;
2. 希望引入審查機制,每五年對各國的排放承諾進行一次審查;
3. 創建統一的跟踪核查系統,對各締約方的減排進程予以跟踪
《巴黎協定》在“主席提案”與第四條、第六條和第七條等中均或多或少地對該聯盟的主要訴求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回應。
   
  〈三)強烈建議細化控制溫升的階段性目標
1. 美國
試圖將發達國家締約方和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二元劃分”悄悄轉向發達國家締約方、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和最不發達國家與小島嶼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三元劃分”— —重形式;美國想扭轉共區原則,什麼時候能達到峰值,我們看巴黎協定,應該在氣候變化環境公約下一個重要部分, 
            2.  歐盟
 指出,應確保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於2020年達到峰值,且在21世紀末基本實現零排放,認為各方不僅需要確立一個1.5℃、2℃的溫升長期目標,更應當設置若干的關鍵時間節點對這一長期目標進行細化。《巴黎協定》要求各締約方繼續爭取實現升溫目標的總合排放路徑,便是對歐盟的訴求的正面回應。


 

            歐盟碳排放權交易立法的發展趨勢

1.歐盟成員國在碳排放權交易機制方面對二氧化碳的偏向性極為明顯,尤其是在第一階段;(之前)
(一)更加重視除二氧化碳以外的溫室氣體減排其他的排放大概達到20%。

2.歐盟的INDC,旨在維護其在低
碳減排領域的領先地位,因此,其在溫室氣體種類上的規定將進一步擴大,並將逐步覆蓋所有的溫室氣體類型。然而,為了顧及其內部成員國的利益,航空業減排有可能會再次成為歐盟實行減排行動的行業領域之一,以此獲取新的經濟增長點。

 

(二)進一步完善碳排放權交易的新入和退出規則

1. 統一的排放總量製度:“自上而下”的減排方案;(目前)

2.根據“自上而下”型方案,在國家計劃交至歐盟委員會之後獲得許可證的“新加入者”可以從“新加入儲備”中獲取免費的配額;2020年之後,若儲備中仍剩餘配額,則這些配額可由成員國進行拍賣
3. 歐盟加入的雄心壯志聯盟及其要求的溫升階段性目標均表明,它在全球溫室氣體減排的目標上仍是積極的,因此,通過拍賣而無實質性減少排放的現有規則將可能被調整,事實上,這也是對歐盟成員國排放交易機制可持續性發展的現實考量。

(三)逐步強化《巴黎協定》在境內的實施

1 《巴黎協定》的內容或多或少地體現了歐盟利益,因此,為了保持這種利益,在歐盟的區域性立法上,這種利益將被固定於其溫室氣體減排的主要方式之一——碳排放權交易立法上,該法將成為歐盟履行INDC的重要法律文件
  2.歐盟曾有意無意地迴避了發達國家締約方對發展中國家締約方的資金援助和技術支持等議題,鑑於《巴黎協定》中CBDR原則表現出了弱化趨勢,因此,CBDR原則在歐盟碳排放權交易立法中所佔比重可能有進一步下降的趨勢,存在不確定性。

 

歐盟碳排放權交易立法新趨勢下的中國應對:

1.在溫室氣體類型上,歐盟將在二氧化碳的基礎上逐步擴大溫室氣體的範圍,並通過區域立法環繞全球氣候立法的態勢來對國際氣候談判帶來一定程度的影響,這對在INDC中僅明確了二氧化碳減排的中國來說,無疑加大了減排壓力對中國的影響
2.歐盟重溫室氣體排放而輕資金和技術援助的立法態度在加大中國減排壓力的同時,對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建設亦帶來了較大挑戰 


中國的應對:

1.加快生態保護紅線的立法進程,整體規劃國內生態保護藍圖
生態紅線是在福建和浙江搞了試點,生態紅點是講整體功能,怎麼發揮氣候涵養等整體功能,生態考核可能考慮用衛星來監控。

(1)宜將生態保護紅線逐步納入《環境保護法》和《城鄉規劃法》等中,對違反生態保護紅線製度的行為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待時機成熟時,甚至可以將生態保護紅線作為生態文明建設之重要組成部分寫入《憲法》中;
(2)在國家層面立法之後,地方層面的配套性法規、規章應及時制定、完善,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採取政府“自上而下”型引導和公眾“自下而上”型參與相結合的方式,以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的管理與保護製度,通過整體規劃我國生態保護圖景,為我國溫室氣體減排創造良好條件。

  2.推進
CCS的立法研究工作,加大國內碳減排強度
(1)CCS的減排貢獻預計將從2020年佔全球總減排量的3%上升為2030年的10%,2050年將達到19%,從而成為減排量最大的技術方案
(2)制定一套CCS法律性規範文件,奠定CCS商業化發展的基礎,發揮政府的服務主導作用,也為CCS的技術路線圖、安全管理、責任追究、公眾參與及多元融資等提供法律依據,通過加大我國內二氧化碳的減排強度,達到實現我國INDC的目標。

3. 完善現有能源立法體系,積極跟進低碳貿易發展趨勢
(1)在完善能源立法體係時需充分考慮涉及能源行政管理方面的縱向法律關係、按照生產流程展開的橫向法律關係和關於能源對外合作的涉外法律關係
(2)確立能源的綜合監管與專項監管制度,明確《能源法》與各能源單行法之間的內在聯繫
(3)完善能源國家所有權、能源安全保障、能源預測預警和法律責任等製度,通過節約能源和開發可再生能源等方式,降低對傳統煤炭能源的使用
(4)在貿易進出口時,為了達到歐盟等的低碳標準,應在充分考慮《循環經濟促進法》和《對外貿易法》的基礎上採取低碳貿易制度和碳標籤制度等。


來源:中國能源法研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