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S(Carbon Captureand Storage)指碳捕集和封存,是將二氧化碳從工業或相關能源的排放源(大型發電廠、鋼鐵廠、化工廠等排放源產生的二氧化碳)分離出來,輸送到一個封存地點,並用各種方法儲存以避免其排放到大氣中,使二氧化碳長期與大氣隔絕的一個過程。
CCS是一種應對氣候變化的技術,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和國際能源署等機構研究表明,沒有CCS難以實現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目標,CCS和可再生能源等將共同推動碳減排目標實現。CCUS(Carbon Capture,Utilization and Storage)碳捕獲、利用與封存是結合我國實際提出的,是CCS的延伸,增加了應用環節。CCUS的概念已經在世界範圍內被廣泛接受。本文將從CCS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的方法學經歷,闡述CCUS項目開發我國溫室氣體減排方法學的要點、難點、意義和可行性。
一、相關背景
(一)《京都議定書》及履約機制
1997年12月,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參加國三次會議制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京都議定書》(簡稱《京都議定書》),它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on Climate Change,UNFCCC)的補充條款,旨在遏制全球氣候變暖。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這是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京都議定書》規定:2008到2012年期間(此為議定書的第一承諾期,並於2012年12月截止),主要工業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京都議定書》有三個履約機制。
清潔發展機制(CDM)是《京都議定書》中引入的靈活履約機制之一和四種減排方式之一。核心內容是允許其締約方即發達國家與非締約方即發展中國家進行項目級的減排量抵消額的轉讓與獲得,從而在發展中國家實施溫室氣體減排項目。根據《京都議定書》第12章的定義,清潔發展機制主要解決兩個目標:一是幫助非附件一中列舉締約方持續發展,為實現最終目標作出應有貢獻;二是幫助附件一所列締約方進行項目級的減排量抵消額的轉讓與獲得。該機制規定,在非附件一締約方實施項目限製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而得到的通過認證的減排單元,經過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大會指定的經營實體認證後,可以轉讓給來自附件一締約方的投資者如政府或企業。一部分從認證項目活動得到的收益將用於支付管理費用,以及支持那些對氣候變化負面效應特別敏感的發展中國家,以滿足適應氣候變化的需要。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UNFCCC EB)全權負責CDM項目開展。指定經營實體對減排項目進行審定,對減排量進行核查;方法學委員會對項目方法學進行討論並批准使用。在我國減排項目須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方能申請CDM項目。2005年10月12日,《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頒布施行。截至2018年11月30日,全球註冊的CDM項目已突破7806個。截至2016年08月2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的CDM項目也突破5074個。截至2015年7月14日,中國在UNFCCC下屬CDM執行理事會(EB)註冊CDM項目數共3807個。
《京都議定書》下CDM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即CER(單位是:tCO2e)。CER是一種減排碳資產。截至2016年9月16日共有約17億噸CDM項目的CER成功簽發。截至2017年08月31日,我國已簽發項目共1557個。
(二)我國溫室氣體減排措施
2012年12月31日,《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到期。儘管CDM存量項目還在繼續,但價格長期低迷;增量項目雖然仍有大量註冊,但走入窮途已勢在必然。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總體部署,一系列措施相繼出台。
2011年10月29日,決定開展我國碳排放交易試點,《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中首次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湖北省、廣東省及深圳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2012年6月1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同日,公佈了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第一批審定與核證機構。2012年10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了《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根據該指南,我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專業領域分為16種類型,碳捕獲與儲存也包括在內,所有方法學開發都包含在以上16種項目類型中。截至2016年11月18日,共頒布的自願減排方法學共12批200個。2014年12月10日,為落實《“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2017年12月1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召開全國碳排放交易體系啟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標誌著我國統一的碳市場自2017年12月19日正式啟動。
《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實施的減排項目應採用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的溫室氣體自願減排方法學,並按照《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審定與核證指南》核證產生的自願減排量(CCER),單位是:噸二氧化碳(tCO2e)。同CER一樣,CCER也是一種減排碳資產。CCER要經過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定的經營實體進行審定和核查才能在我國境內進行交易。
我國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交易原則。交易參與組織為國內外機構、企業、團體和個人,交易的減排量要求具有真實性、可測量性和額外性。溫室氣體的類型目前只適用於六種。
二、CCS在CDM時期的方法學開發經歷
CCS是指一個從工業和能源相關的生產活動中分離二氧化碳,運輸到儲存地點,長期與大氣隔絕的過程。越來越多的研究表明,二氧化碳封存是減少排放和滿足國際氣候變化目標的最有效的選擇。沒有碳捕集與封存,《巴黎氣候協定》要將本世紀全球平均氣溫上升幅度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目標將難以實現。
(一)發展歷程
2001年,CCS第一次被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組織關注,並邀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準備了一份二氧化碳捕集與封存技術特別報告。雖然,CCS/CCUS作為碳減排的有效手段被廣泛承認,但CCS/CCUS被納入清潔發展機制的歷程卻並非一帆風順。
2005年,越南和馬來西亞的兩個CCS項目的項目設計文件就被提交CDM執行委員會審核,但對於CCS/CCUS項目能否被納入CDM項目資格一直討論不斷。反對方認為CCS只會鼓勵繼續使用化石燃料,而不是促進向可再生能源過渡。顯然在這方面,CCS項目不符合《京都議定書》第12條中關於可持續發展、溫室氣體排放穩定以及遵守附件一締約方量化的限制和減少排放的承諾目標。同時,因為CCS項目減排量巨大,還有人認為將其列為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會破壞碳市場的穩定。其他締約方,如歐盟、澳大利亞、挪威和沙特阿拉伯,強烈支持納入CCS。歐盟的立場是,通過清潔發展機制及其與歐盟排放交易體系的聯繫,碳市場可以成為支持CCS在第一個承諾期的示範。將碳捕集與封存納入清潔發展機制(CDM)的爭議一直不斷,其向前推進的結果主要反映在UNFCCC的這幾次重要會議上。
1.波茲南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2008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十四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四次締約方會議在波蘭波茲南舉行,會議二號決議要求清潔發展機制執行委員會對將碳捕集與封存納入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的意義進行評估,並向承擔《京都議定書》執行會議的締約國大會匯報情況。決議要求評估需考慮技術、環境、方法、市場和法規問題。
清潔發展機制執行委員會為此進行了研究工作,認為將碳捕集與封存納入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的可能意義需要從不同的視角來看。此外,清潔發展機制執行委員會指出,是否將碳捕集與封存納入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的問題也是其他公約組織的議事日程,並建議締約國大會辦公處對該問題開展進一步研究。但是由於爭議,最終決議被迫推遲,且下一年度的哥本哈根大會也不會將碳捕集與封存納入清潔發展機制之內。
2.坎昆世界氣候大會。轉機發生在坎昆會議上,2010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十六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六次締約方會議在墨西哥坎昆舉行。大會通過了將CCS納入清潔發展機制的初步決定。儘管決定規定了CCS活動在正式作為CDM項目開發前,仍需妥善解決包括選址標準、長期安全和風險控制等一系列技術問題,但首次為CCS明確了CDM這一非常重要的融資渠道。
3.德班世界氣候大會。2011年11月28日至12月11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十七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七次締約方會議在南非德班舉行。大會決定實施《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並啟動綠色氣候基金。德班會議通過了一項決定,將CCS納入符合清潔發展機制的活動清單,這意味著符合此類規則和程序要求的CCS活動將能夠產生核證減排量(CER)。碳吸收與封存技術(CCS)項目獲准納入CDM給持續6年的CCS能否列入CDM的辯論劃上了句號,
為第一個此類方法學的誕生鋪平了道路。這也是CDM框架下迄今為止CCS最為重要的一份指導文件。根據最終決議案,預留儲備的比例應為5%儲備以防二氧化碳從地下洞穴散逸。項目計入期結束後,東道國還須為其獨立負責20年,除非能夠證明此前的10年內沒有洩漏發生。代表們同意對相關規定作定期審查,首次審查定在5年後。項目開發商必須證明自己有足夠的財力承擔責任。採油商通過將二氧化碳注入地下來盡可能地將石油抽盡,即強化油回收。產油國代表一直在推動這一技術進入CDM體系,以期降低強化油回收的成本。碳吸收及存儲協會表示希望第一個CCS CDM項目能夠在2015年左右啟動,並且每年獲得“幾百萬噸”碳信用額。之後,因為CCS項目的特殊性和復雜性,CCS項目除UNFCCC公佈方法學模板外,再無更多的進展。
(二)CCS項目的特殊性、複雜性以及爭議的主要焦點
1.洩漏。CCS項目通過人為封存溫室氣體改變了地層構造。因此,洩漏是此類項目首要擔憂的問題。CO2的洩漏包含兩種情景,即突發性洩漏和緩慢洩漏。突發性洩漏是指由於注入井破裂或通過廢棄井造成的CO2的突然和快速釋放。緩慢洩漏是CO2通過未被發現的斷層、斷裂等平緩彌散和釋放。圍繞CCS項目產生的CER是否能夠被穩定有效地封存一直是CCS項目談判中的焦點,也是此類項目不同於其他項目的地方。項目簽發的CER,可能是臨時的CER,因為一旦洩漏發生,這部分減排量很可能被撤回,這也正是這類項目最特殊的地方。因為這一特殊性,項目變得異常複雜。一旦洩漏發生,項目參與方首先要補償產生的損失,同時應消除因此產生的影響。這就衍生了此類項目更為複雜的另外兩個焦點,即補償和資金。
2.補償。CCS項目CDM週期一般不低於30年。為補償這期間可能發生的損失,聯合國執行理事會設計了一套複雜的規則:首先,在此類項目簽發的時候,要求項目參與方必須在CDM登記處內建立一個“儲備賬戶”,其中由項目產生的CER單位分配的5%被追溯到任何滲漏(稱為“儲存的淨逆轉”)。如果不夠,那麼將從待處理帳戶中抵銷。依舊不夠時,CDM註冊管理員將從項目參與者的帳戶(通常定義為“持有帳戶”)進行抵銷。如果核證減排量仍不足以抵消所見的排放量,項目參與方必須將相當於未付金額的其他配額(分配數量單位,核證減排量,減排單位和清除單位)轉移到為此目的設立的註銷登記處。這就是基於締約方之間利益產生的國際規則。
3.資金。除了扣除洩漏的減排量,項目參與方還需提供一系列資金以保證在漫長的項目週期中足額賠付任何補償。這些資金將被用於: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最後一個計入期結束後或最後一批核證減排量發布後至少20年的持續監測,核查和認證費用(以先發生者為準);如果出現滲漏,則由於非永久性而取消信用相關的成本;與執行東道締約方國家立法所要求的補救行動相關的費用;履行項目批准時主辦方確定並包含在項目設計文件中任何其他要求的成本。
根據東道締約方的法律和法規或在項目參與方破產的情況下,將此類財務準備轉移給東道締約方。CCS項目業主申請CER資金的補貼是因為他們沒有足夠的資金運行此類項目,而事先需要提供的資金保障更讓這類項目雪上加霜。即使EB成立了CCS工作組,並有一系列相關機構支撐CCS方法學的開發工作,但是時至今日,沒有任何一個CCS方法學被提交,這就是CCS在清潔發展機制時期方法學開發的窘境。
三、CCUS項目開發CCER方法學的意義和可行性
長期以來我國的電源結構以煤電為主,能源消費結構中煤炭、石油、天然氣等比重較高。在主要的一次能源中,煤的CO2排放係數要高於石油和天然氣,三者排放係數比大約是1∶0.8∶0.6。
我國以煤為主的資源禀賦和能源消費的增長趨勢給實現經濟低碳轉型和國家減排目標帶來了挑戰。在這樣的情景下,對燃煤電廠減排具有巨大潛力優勢的CCUS技術對實現中國的減排目標顯得異常重要,CCUS項目開發CCER方法學也就非常重要,難點是克服洩漏、補償和資金的問題。
CO2封存是減少排放和滿足國際氣候變化目標的最有效的選擇,CCS/CCUS技術是主要工業行業唯一能證明脫碳的清潔技術,CCS/CCUS正在創造新能源經濟,代表了一系列能產生價值的CO2再利用。
經過深入廣泛地地質分析,油氣田是目前最適合儲存CO2的地點,特別是枯竭或臨近枯竭的油氣田,CCUS項目CCER方法學的產生可大力促進油氣資源的充分利用。因為儲存不僅包括將CO2保存在深層地下,還要對洩漏進行監測,要進一步檢驗證明CO2在地下保持不擴散,該類方法學的開發將對儲存效果、儲存標準的形成有極大的現實意義。目前國際上的CCUS技術研發和項目示範資金主要來源於政府公有資金投入,來自私營部門的尚在少數。該類方法學的產生可使CO2排放指標形成可交易的標的,使CO2通過市場機制進行交易,吸引私營資本介入,從而擴大強化採油、廢氣再循環的規模,提高其對CO2的需求,促進CCUS產業發展。
來源:易碳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