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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氣候變化訴訟在全球快速蔓延

摘要:1990—2019年5月全球至少有28個國家提起了氣候變化訴訟,氣候變化訴訟在全球快速蔓延

 

2019年7月4日,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LSE)格蘭瑟姆氣候變化與環境研究所、LSE氣候變化經濟和政策中心、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的薩賓氣候變化法律中心和利茲大學聯合發布題為《全球氣候變化訴訟趨勢:2019年簡況》(Global Trends in 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2019 Snapshot)的報告指出,1990—2019年5月全球至少有28個國家提起了氣候變化訴訟,氣候變化訴訟在全球快速蔓延。

報告基於世界氣候變化法律數據庫和美國氣候變化訴訟數據庫,對1990年以來全球記錄在案的訴訟案例進行分析,主要結果為:①氣候變化訴訟作為加強氣候行動的一種工具,在各司法管轄區繼續擴大。②1990年以來,全球至少有28個國家共提出了1328項氣候變化訴訟,其中超過3/4是在美國提出的。③大多數訴訟將政府作為被告,但越來越多的訴訟開始針對溫室氣體排放量最高的公司。④投資者、股東、城市和各州也面臨著與氣候變化相關的訴訟。⑤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的氣候變化訴訟數量和重要性都在增加。

 
 
 

其他結論包括:

 
 
 

(1)外界愈加重視將氣候變化訴訟作為影響政策結果和企業行為的工具。戰略性案例旨在迫使各國政府在氣候問題上更有雄心或加強現有立法,針對主要排放國的案例則要求賠償損失和損害。普通案例和監管性案例越來越多地包括氣候變化方面的論據,讓法庭接觸到氣候科學和與氣候相關的論據。

(2)人權和科學在氣候變化訴訟中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儘管在確定因果關係方面存在挑戰,但在一些戰略性案件中,法官對氣候變化訴訟的人權基礎越來越有共鳴。新的訴訟還利用歸因科學的進步,在特定排放源與氣候相關危害之間建立因果關係。

(3)氣候變化訴訟的地域範圍繼續擴大。目前美洲、亞太地區、歐洲,以及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都出現了訴訟案例。但執行判決的效率和效力還存在問題。

(4)訴訟可以鼓勵私人公司和投資者更多地考慮氣候風險。幾個司法管轄區的原告對投資基金和公司提出了索賠,理由是它們未能將氣候風險納入決策,也未能向受益人披露氣候風險。

(5)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足夠的證據表明氣候變化訴訟的影響。需要對法庭以外的影響進行更多的評估。

 
 
 

文章來源:中國科學院蘭州文獻情報中心《氣候變化科學動態監測快報》2019年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