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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金融
2017/06/23 | 全球綠色金融體系進展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強調了加快綠色金融體制機制創新對調結構、轉方式及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意義,提出要根據需要突出重點,有序探索推進。會議決定在浙江、江西、廣東、貴州、新疆5省(區)選擇部分地方,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推動經濟綠色轉型升級。

 

而綠色發展成敗的一個關鍵要素是“綠色金融”。實際上,“大力發展綠色金融”,已寫入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也是去年G20杭州峰會的重要議題本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再提綠色金融,並進一步決定設立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是對此前地方探索經驗的整合,有利於更加系統化、規範化地引導綠色金融體制機制創新。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綠色金融基礎設施和基礎制度的完善以及綠色金融產品的規劃等內容外,本次會議還特別提出要建立綠色金融風險防範機制,健全責任追究制度,依法建立綠色項目投融資風險補償等機制,促進形成綠色金融健康發展模式。

 

那麼,當前,綠色金融發展有哪些風險點值得警惕?

 

一方面,社會資本或恐積極性不足。

 

一般而言,綠色金融支持的綠色項目市場收益率通常較低,對普通商業銀行缺乏吸引力;而聚焦於綠色技術、綠色新興產業的項目研發投產往往需要很長的周期,提高了投資風險,依靠傳統渠道融資難度較大。正因如此,國家主導的稅收優惠、財政貼息乃至開發性金融政策,往往是早期綠色金融發展的重要支撐。

 

但是,只依靠公共財政的發展空間是有限的。受經濟增速下行壓力增大、地方債的償債壓力加大、土地財政變革期間的收入壓縮乃至政府財政融資渠道的規範等客觀條件影響,直接財政支持的力度受到限制。可想而知,一旦相關“補貼”明顯收縮,綠色產業發展可能受到較大衝擊。

 

另一方面,政策紅利有被濫用的風險。

 

隨著綠色金融相關利好政策的出爐,市場規模的擴大可能會吸引一批投機者打著“綠色”旗號騙補,這也一直是影響產業政策效率的桎梏。無論是此前的光伏還是新能源汽車領域,這種濫用政策紅利的現象屢禁不止。特別是在政策約束不完善、監管制度未跟上的產業發展初期,有效監管不足導致的“鑽空子”行為,進一步放大了綠色金融健康發展的困難。

 

不難看出,現階段“鼓勵”綠色金融固然重要,但風險防範絕不能疏漏。否則,這種鼓勵不僅難以持續,更可能被誤用、濫用。

 

鑑於此,本次會議提出了“健全責任追究制度”以及“建立綠色項目投融資風險補償機制”等。前者即針對濫用政策紅利者,是對其“騙補”或“濫發”的約束;而後者則是針對社會資本發出信號,在一定程度上緩和其對綠色金融風險的憂慮。

 

當然,從更長期、更具體的政策來看,風險防範的根本還在於讓綠色金融本身體現出價值,成為市場的主動選擇。

 

一是考核要重視整體效果,而非節點性的“指標”客觀來講,在綠色金融發展初期,稅收優惠、財政補貼、貸款貼息等優惠性政策難以完全迴避,但需讓這些支持更加有的放矢,真正落到實幹者的身上。如果只是機械地要求某些“節點”符合硬指標考核,很容易陷入“騙補”的圈套。在環保審查中,“審核”時減產降污,其他時候“增產增污”的現象屢見不鮮。因此,發展綠色金融絕不能陷入“唯指標論”,而要從一個階段甚至一個項目週期的整體效果來考核,選擇一些真正守法、守章的企業和項目作為標杆,給予其獎勵和補貼。

 

二是強化環境執法在西方發達國家,綠色金融更多地出於“自願”。這種“自願”並非出於道德覺悟,而是由於在嚴格執行的高標準環境規定下,綠色發展更符合企業的經濟利益,同時,綠色發展對於企業形象、品牌塑造也大有裨益,因而綠色金融也有合理回報。

 

三是完善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正如此次會議所言,發展綠色金融必須進一步推進環境信息披露和共享、建設綠色信用體係等。而更好發展本身,即是對社會資本的吸引,更完善的準備也是對風險的控制。這種市場基礎設施建設,與一定時期的政策優惠相比,更具可持續性,有助於保障綠色金融市場整體的長期平穩、有序發展。
來源 : 綠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