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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金融
2017/06/23 | 發展綠色金融須將綠色價值價格化產品化

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要在創新“綠色產權”上面下功夫,特別是要創新制度構建“綠色市場”,利用財政補貼、稅收等手段將“綠色價值”價格化、產品化。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6月1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在浙江、江西、廣東、貴州、新疆5省(區)選擇部分地方,建設各有側重、各具特色的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在體制機制上探索可複制可推廣的經驗。會議認為,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綠色金融體制機制創新,加大金融對改善生態環境、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等的支持,對調結構、轉方式,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也是紮實履行中國政府對《巴黎協定》的承諾,應根據需要突出重點,有序探索推進。

 

發展綠色金融,通過創新性“綠色金融”制度安排,能夠引導和激勵更多的社會資本投入到綠色產業,也是踐行“五大”發展理念、激活經濟新動能的重要途徑之一。此次,國務院安排佈置在部分省市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是推動綠色金融落地的新嘗試,對進一步推動我國經濟綠色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

 

筆者認為,推動綠色金融改革不僅僅要著眼於金融機構或金融產品的創新,還要立足於綠色金融服務的對象----“綠色產業”進行改革創新,綠色產業最大的問題是“市場”邊界模糊,由於具有較強的公共品屬性,是一個產權不清晰甚至邊界模糊的“重災區”。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還要在創新“綠色產權”上面下功夫,特別是要創新制度構建“綠色市場”,利用財政補貼、稅收等手段將“綠色價值”價格化、產品化。

 

“綠色產業”多屬於公共商品,具有很強的公共品屬性,一個很重要的特徵就是,具有很強的外部性,即對受影響者(社會或他人)產生正面或負面影響。外部性是環境經濟學研究的一個重要課題,“綠色產業”的外部性現象隨處可見,綠色產業是指積極採用清潔生產技術,採用無害或低害的新工藝、新技術,大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實現少投入、高產出、低污染,盡可能把對環境污染物的排放消除在生產過程之中的產業。“結清生產”對環境就是一種正外部性。

 

一方面,這種“好的”外部性(正外部性),是需要“綠色產業”付出成本並承擔風險的,目前,絕大部分“綠色產業”承擔了技術創新成本與風險、環保設備投入的成本。而這一部分,“好的”外部性往往沒有支付費用,導致了“綠色產業”的效益外溢,產品高價格也意味著市場風險。例如,一些清潔能源項目降低了空氣污染,但受益的居民沒有為此付費,所以這個項目的收益率就不會很高,甚至低於社會資本所要求的收益率。

 

另一方面,傳統具有污染性產業的負外部性也不需要承擔成本,例如工廠直接排污等,其環保成本由公眾承擔,環保低投入使得其產品低價格,並對“綠色產業”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情況。在我國,這樣的情況比較常見,污染性投資項目、鋼鐵等過剩產能產業,通常因為各種原因不需要為排污“買單”。

 

環境經濟學家認為:“環境質量之所以會惡化,關鍵是由於人們所使用的寶貴資源的所有權貴定得不夠嚴密不夠周全。”產權缺失的一個嚴重後果,就是“公地的悲劇”,“綠色產業”也存在嚴重的“公地的悲劇”現象。破壞環境質量的就要付費,生產環境之類的行為,就要取得收益。這需要創新“綠色產權”制度,將“綠色產業”的公共價值價格化。例如碳排放權交易,就能激勵廠家增加環保投入。

 

從長遠來講,如果“綠色產業”的外部性得不到補償,傳統的污染產業的環境成本不能建立企業承擔機制,“綠色產業”的可持續性發展就會存在問題。這對金融機構而言,仍是一個高風險、高投入且回報不確定的產業,這意味著金融機構仍會畏懼風險而裹足不前,缺乏積極性、主動性。

 

一個沒有價格扭曲的“綠色產業”必須進行“綠色產權”制度創新,尤其是將“綠色價值”產品化、價格化。例如將森林等生態資源通過制度設計實現“產品化”,測度出各種生態產品的外部性邊界,通過轉移支付、生態補償、第三方購買服務等,創造市場的“賣方”和“買方”。運用財稅政策來矯正環保產品外部性是一個通行的舉措。一方面,對“綠色產業”進行財政補貼、降低稅負等,以拓展綠色產業的盈利空間,彌補“積極外部性”的利潤率不足;另一方面,通過徵收環境稅、完善資源生態價格等來懲戒“消極外部性”。還有就是“綠色金融”本身就是一件“公共品”,也要運用激勵的思維,從監管政策、風險補償等,激勵金融機構拓展“綠色金融”的內在積極性。

 

我們還應該看到,綠色產業的“綠色產權”比較複雜,不同於普通有形的商品,往往難以測度或建立排他性成本過高。但構建“綠色產權”制度才是發展“綠色產業”的基礎,也是綠色金融良性發展的重要製度性保障。因而,這也是建立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進行創新、改革探索的歷史使命之一。
來源 : 金融e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