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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金融
2017/04/17 | 碳金融產品簡介——交易所推出的碳資產管理業務

(1)碳資產託管

2014 年11月4日,深圳排放權交易所推出配額託管業務。配額託管是由交易所認可的機構,接受管控企業的配額委託管理並與其約定收益分享機制,並在託管期代為交易,至託管結束後再將一定數量的配額返還給管控企業以實現履約的模式。

2015 年5月13日,深圳能源財務公司與珠海招金盈碳一號碳排放投資基金、深圳招銀國金投資有限公司簽署配額託管協議。深圳能源財務公司同意於2015年5月18日將總量為200萬噸的配額劃至珠海招金盈碳一號碳排放投資基金賬戶,並在2015年6月19日前接受珠海招金盈碳一號碳排放投資基金按照規定歸還的碳排放配額及核證自願減排量(其中核證自願減排量即CCER,佔初始託管配額的比例不超過20%,即40萬噸)。

除了獲得的返還的配額外,深圳能源財務公司還能收到珠海招金盈碳一號碳排放投資基金支付的碳資產管理收益。碳資產管理收益根據配額託管協議簽訂日前一個月的配額(SZA-2014)平均價(此處假設為42元/噸),按照一年期招商銀行貸款利率基礎年化利率(LPR)(5.1% )上浮10%,託管期限第一批為32天,託管收益共計41.31萬元。

(2)借碳交易

2015 年6月23日,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推出借碳交易業務。借碳交易是指符合條件的配額借入方(簡稱“借入方”)存入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證金後,向符合條件的配額借出方(簡稱“借出方”)借入配額並在交易所進行交易,待雙方約定的借碳期限屆滿後,由借入方向借出方返還配額並支付約定收益的行為。借碳合同由交易所提供標準格式。

①資格准入借碳雙方應為納入上海市配額管理的企業或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參與借碳業務需符合《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機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方法》規定的條件,並已經申請成為交易所會員。 

②借碳標的所借配額為上海市碳排放配額登記註冊系統中登記的各個年度的碳排放配額。所借碳配額不得用於質押或者清繳履約。 

③借碳期限如果所借配額為當年需要履約清繳的品種,借碳到期日不應超過當年清繳截止日的前一個月。 

④保證金借入方在收到《借碳交易同意書》後三個工作日內向其借碳專用資金科目內存入規定比例的初始保證金。初始保證金為藉碳金額的30%。
來源 : 和碳視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