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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動態
2022/12/09 | 建立混合碳定價體系,提高碳減排效率

碳交易體係是中國碳定價體系的主要策略。碳交易體系源於“限額與交易”(Cap-and-trade)的思想,通過政府、第三方的監管,對排放企業進行總量限制(cap),要求排放企業在規定履約期內排放總量不得大於獲得的碳排放權,同時允許對控排主體在碳市場中對碳排放權進行買賣操作。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於2021年7月16日(星期五)開市,僅覆蓋發電企業,未來將逐步擴大覆蓋範圍和豐富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

碳稅是除了碳交易以外,國際有另一種主流的碳定價體系。碳稅是一種基於化石燃料含碳量或二氧化碳排放量對控排企業徵收的消費稅。碳稅的應用相比碳交易更加成熟。為了防止碳稅可能會帶來的累退效應(對窮人的負面影響比對富人的影響更大),碳稅往往會配合很多相關的配套政策,在國外,尤其是北歐國家將其稱為碳稅的補償機制(tax recycling scheme)。

碳稅和碳交易,都是碳定價體系的一種。原理是通過對碳排放進行定價,使得碳排放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從而達到保護環境、降低碳排放的作用。然而,二者俱有一定的區別:碳稅能夠直接控制碳排放價格(碳稅稅率),但是由於其價格往往較為固定,稅率不能夠精確反映變化中的碳排放的邊際成本。且碳稅可能存在很多配套政策,產生大型企業的尋租空間。而碳交易是通過總量控制的方式,間接對碳排放進行定價,因此,碳排放的價格不會直接受到政府的控制,一般是通過交易產生的。然而,碳交易的實際排放總量難以確定,且碳價格可能會受到操控,尤其是在配合清潔發展機制、綠證等碳信用的交易方式後。

目前主流的碳交易體系見下圖,政府承擔總量控制的特殊使命,而構建碳交易市場以後,所有控排企業均需要參與到碳交易市場中。而此時,所有企業都需要由至少一位碳交易員參與碳市場交易。另外,在最優均衡的條件下,碳信用的定價等於碳交易價格(如果碳信用的定價小於碳交易價格,企業將傾向於通過減排的方式降低碳市場成本,反之亦然)。

然而,這樣的碳交易體系存在一系列的問題:①無法直接平衡碳定價過程。由於碳市場是進行總量控制的,在投機行為的操控下,碳市場可能存在低效、尋租、大幅度波動等情況。②企業經濟壓力大。除了碳市場本身的經濟壓力以外,還需要投入額外的企業人力和物力資源進行碳資產管理。中國當前有40萬個工業企業,在不考慮大型集團公司的情況下,如果考慮所有的工業企業都配備2個碳交易員,那也需要80萬個碳交易員的崗位對企業進行碳資產管理。而這些人員並不會直接對經濟社會帶來生產效用,對企業、經濟都具有一定的負面作用。③碳排放上限的確定。如何進行有效的總量控制,如何對各個地區和行業的碳排放配額進行分配?如何平衡經濟發展與碳減排?如何平衡地區之間的碳減排的邊際成本與任務?在碳交易市場中,碳成本和碳減排通常是一個平衡板,如何設定碳排放上限以平衡經濟發展與碳減排任務是一個難以確定的問題。

混合碳定價體系

在此背景下,考慮到碳稅和碳交易體系的優缺點,我們提出了一個混合碳定價體系。該體系中,兼有“碳稅和碳交易”兩種碳定價體系的特色,因此,該體係可以兼顧控制排放成本和碳排放量,同時部分統一了當前“經濟-環境”的權衡困局。混合碳定價體系的碳交易主體是中央政府,而碳稅的主體是地方政府所處區域的控排企業。混合碳定價體系見下圖:

該混合碳定價體系的運轉方式為:

其一,中央政府控制碳交易市場的總量,由地方政府參與碳市場的交易過程。

其二,地方政府對排放企業按固定的碳排放價格徵稅,地方政府利用這部分稅收收入在現有排放市場上購買碳補償,因此,地方政府是碳交易的主體,而企業是碳稅的主體。

其三,與傳統的碳稅不同,受監管的企業也可以通過減排行為產生核證減排量,並出售給地方政府,因此,這些企業同樣也有經濟激勵從事減排事業。

其四,由地方政府承擔合規成本風險,而不是每一個的企業,這樣可以控購買的核證減排量數量,更容易進行責任追究、完成減排任務。

在該混合碳定價體系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與企業在碳定價體系的分工中不同。中央政府負責碳交易的總量控制、允許進入市場的碳信用比例、初始碳配額的分配等。地方政府是碳交易市場的主體,同時是碳稅的徵收方。地方政府需要從碳交易市場購買或出售碳排放權,以平衡當地的碳排放量與碳排放權;同時,在收入中性等約束下,需要對企業徵收碳稅,以獲得資本來運營碳市場。企業是碳稅的主體,對地方政府繳納碳稅,並且可以通過向地方政府出售核證減排量等碳信用方式獲利。

混合碳定價體系的優勢與劣勢

這種混合碳定價體系具有潛在的優勢,且兼具碳稅和碳交易的優勢。具體而言:

一是允許政府在有限的財政支持下,同時控制企業的碳價格和淨排放量。中央政府控制淨排放量,地方政府則以碳稅的形式控制各自地區的碳價格。碳價格通過稅收在政治上得到控制,是該混合碳定價體系的一大特色。

二是政府總體收入保持不變(政府收入中性)。由於碳交易市場成為了不同層級政府間的行為,只要地方政府碳稅收入等於從中央政府購買碳權的支出加上碳交易市場和購買碳信用的淨支出,就能夠達到政府收入中性。另外,該體係也為地方政府通過混合碳定價體系調節總體收支提供了靈活性。

三是統一了“經濟-環境”的權衡問題。地方政府通常會將更高的工作重心放在發展經濟、保證民生等問題上。但是該框架將“環境”嵌入到“經濟”中。在該框架下,中央握有總量控制和初始配額分配權力和義務,且地方是碳市場的主體。因此,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地方政府碳排放的社會成本被內部化了,碳市場對地方政府帶來的成本將會影響到地方的經濟發展。因此,如何促進節能減排也會成為地方著重考慮的問題。這樣,一定程度上統一了地方政府“經濟-環境”的權衡問題,變成了單純的經濟問題。

四是降低了碳交易市場的社會成本。由於碳交易市場的交易主體從企業變成了地方政府(從40萬個工業企業變為約300多個城市),這些從事非直接生產的碳交易員的需求量顯著降低,進而降低了碳交易市場的社會成本。另外,由於中央和地方政府屬於從屬關係,而後者承擔碳市場的合規成本風險,因此,碳市場的監管成本會進一步降低。

五是企業具有更高的經濟激勵進行從事減排事業。傳統碳市場體系中,企業邊際減排收益等於邊際碳價格。然而,在混合碳定價體系中,由於企業可以將核證減排量出售給地方政府從而獲得收益,企業邊際碳減排收益大於邊際碳價格。因此,在相同的碳價條件下,企業會受到更高的經濟激勵進行減排。具體的細節可以見下一節。

然而,該混合碳定價可能存在一些劣勢。具體而言:碳稅可能會對窮人造成更高的負面影響。該混合碳定價體系中,直接作用到企業減排的碳定價是各地政府擬定的碳稅。因此,在製定此類碳定價體系的過程中,需要考慮到碳稅可能會對窮人帶來更大的負面影響,因此,可以在收入中性的前提下,考慮當前成熟、被廣泛運用的稅收補償機制以平衡碳稅帶來的公平性問題。

混合碳定價體系具有更高的減排激勵作用

混合碳定價體係將比單純的碳交易市場具有更高的減排激勵作用。假設市場有兩個公司,一個新能源發電公司和一個煤電公司,每年分別排放1噸和1000噸二氧化碳。碳稅稅率10元/噸,核證減排量的價格為5元/噸。對於新能源發電企業,在稅收實施之前,它們沒有支付任何碳稅。一旦實施碳稅,它們每年要繳納10元的碳稅。在傳統的稅收制度下,如果減排的邊際成本低於10元,新能源企業會通過技術手段降低這1噸的碳排放。然而,根據混合碳定價體系的製度,它們還可以因為減少二氧化碳而獲得核證減排量。因此,只要成本低於15元(10元碳稅+5元減排量帶來的收益),它們就有意願降低自己的碳排放。

對於煤電發電廠來說,它們最初的碳稅負擔是0元,一旦實施混合碳定價策略,這一碳定價帶來的負擔將增加到10000元。根據傳統的碳稅,如果減排的邊際成本低於10元/噸,它們將進行減排工作。然而,根據混合碳定價制度,每噸減排將淨賺15元,因此它們將進一步減少碳排放。因此,無論是對清潔型企業還是對污染密集型企業,它們的淨邊際成本是相同的(15元/噸)。

基於當前碳市場的展望

我國當前的碳市場和歐洲碳排放交易體系(EU-ETS)第一階段的碳交易體系較為相似,通過免費碳配額、逐步納入的其他高耗能行業的方式逐步展開碳市場,並且發展軌跡也和EU-ETS相似。然而,EU-ETS也存在比較高的合規成本,並且有過度金融化的可能性。然而,高風險、高波動的碳市場必然無法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相契合。我們需要尋求一個穩定、高效的碳減排之路。如上文所述,本文提出的混合碳定價體系,能夠降低企業合規成本、降低碳市場的社會成本,通過降低碳市場成本的方式提高減排效率;並且碳信用市場得到額外的減排動力以提高減排效率。

因此,我們建議,可以簡化企業參與碳減排行為的金融度,降低企業為了應對碳市場提高的額外成本,將企業碳市場交易行為簡化為動態碳稅與碳信用市場行為。同時增加地方政府在碳市場中的參與程度,以地方政府為主要碳市場交易成員進行碳交易行為。實際的碳交易過程中,可以適當以地方政府為中心,以碳收入中性為導向,合理分配碳配額資源,權衡碳排放與經濟發展的關係。

總體來看,本文提出的混合碳定價體系改變了排放者的邊際減排成本。根據傳統的碳定價規則,企業會減少排放,直到減少到排放的邊際成本等於碳價。而在混合體系下,企業將進一步減少排放,直到減少排放的邊際成本等於碳價加上在公開市場上出售的碳信用價格。因此,混合碳定價體係對企業而言具有更強的減排激勵。同時,由於混合碳定價體系兼具碳稅和碳交易的特徵,可以更方便地通過這一機制同時調節碳價格和碳排放總量,另外還能規避“經濟-環境”權衡問題。

來源:易碳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