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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一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已於2020年12月25日由生態環境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黃潤秋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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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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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決策部署,在應對氣候變化和促進綠色低碳發展中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推動溫室氣體減排,規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包括碳排放配額分配和清繳,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等活動,以及對前述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應當堅持市場導向、循序漸進、公平公開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四條  生態環境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和行業範圍,由生態環境部擬訂,按程序報批後實施,並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建立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組織建設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

 

  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通過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記錄碳排放配額的持有、變更、清繳、註銷等信息,並提供結算服務。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記錄的信息是判斷碳排放配額歸屬的最終依據。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全國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

 

  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應當定期向生態環境部報告全國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等活動和機構運行有關情況,以及應當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並保證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安全穩定可靠運行。

 

  第六條  生態環境部負責制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技術規範,加強對地方碳排放配額分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的監督管理,並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開展碳排放配額分配和清繳、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核查等相關活動,並進行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配合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落實相關具體工作,並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和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技術規範,並遵守國家其他有關主管部門關於交易監管的規定。

 

第二章 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

 

  第八條  溫室氣體排放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列入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以下簡稱重點排放單位)名錄:

 

  (一)屬於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

 

  (二)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

 

  第九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的有關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向生態環境部報告,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碳排放數據,清繳碳排放配額,公開交易及相關活動信息,並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確定名錄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溫室氣體排放單位從重點排放單位名錄中移出:

 

  (一)連續二年溫室氣體排放未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

 

  (二)因停業、關閉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因而不再排放溫室氣體的。

 

  第十二條  溫室氣體排放單位申請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的,確定名錄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實;經核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將其納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

 

  第十三條  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重點排放單位,不再參與地方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市場。

 

第三章 分配與登記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要求,綜合考慮經濟增長、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優化、大氣污染物排放協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態環境部製定的碳排放配額總量確定與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排放單位分配規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額。

 

  第十五條  碳排放配額分配以免費分配為主,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要求適時引入有償分配。

 

  第十六條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定碳排放配額後,應當書面通知重點排放單位。 

 

  重點排放單位對分配的碳排放配額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分配配額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複核;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复核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核決定。

 

  第十七條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在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開立賬戶,進行相關業務操作。

 

  第十八條  重點排放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等情形需要變更單位名稱、碳排放配額等事項的,應當報經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後,向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機構應當通過全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進行變更登記,並向社會公開。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重點排放單位、機構和個人,出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等公益目的自願註銷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額。

 

  自願註銷的碳排放配額,在國家碳排放配額總量中予以等量核減,不再進行分配、登記或者交易。相關註銷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