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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4 | “垃圾圍城”破解方略
2016-09-24 周宏春 


應加快修訂完善現有標準及規範,制定和實施生活垃圾收運管理及市場運作、服務收費等方面的標準,特別是廢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環境衛生法規和標準,為城市垃圾處理處置提供法律依據。

 

“垃圾圍城”是每個發展中的城市都要面臨的實際問題。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提出破解方略以來,雖然各地付出了很大努力,但形勢依舊嚴峻。一些城市因垃圾焚燒爆發居民集會、在垃圾處理廠靜坐、在政府門前“討說法”等“鄰避運動”。尋求一個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環境友好、公眾接受的解決方案,成為當務之急。

 

一、準確定位,讓“垃圾圍城”的破解邁上法制化軌道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處理而且也不得不處理。所有人都應當明白,垃圾處理事關當代人的生存和發展,事關每個城市的宜居環境。垃圾處理是一個系統性問題,必須尋求一個可持續的解決方案,因為拖、等不能解決城市垃圾問題。垃圾問題是一個地方性問題,地方政府應當​​承擔起相應的環境責任,這在我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中有明確規定。

 

我國出台了有關環境衛生的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如《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關於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城市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等,應按照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要求,修訂完善現有法規、文件、標準等,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和發展階段特徵的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循環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法規體系。

 

標準是一種技術法規,是一種制度安排。應加快修訂完善現有標準及規範,制定和實施生活垃圾收運管理及市場運作、服務收費等方面的標準,特別是廢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與人民生活息息相關的環境衛生法規和標準,為城市垃圾處理處置提供法律依據。

 

二、明確目標,逐步實現垃圾焚燒廠和居民的和諧相處

 

各級地方政府和城市管理者,應因地制宜制定垃圾處理的管理目標。近期,可以將垃圾的清運和無害化處理作為重點,既及時清運垃圾同時不能留下新的污染源,又要還歷史舊賬,清除包圍城市的垃圾山,還民眾一個優美、舒適的宜居環境。中長期看,以擇優處理為方向,按照垃圾減量化、其中有用物的資源化或能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的順序,切實減少垃圾的最終填埋佔用大量耕地,因為土地還要“留給子孫耕”。

 

“垃圾圍城”需要破解。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城市,垃圾組成及其處理要求不同。垃圾是惟一增長的“資源”;應當從源頭減量入手,加強“兩網融合”,完善回收系統,回收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廢物;因地制宜地推行分類—回收—填埋、分類—堆肥—焚燒、分類—堆肥—焚燒—填埋等處理處置措施。可以對生活垃圾進行生物預處理,重點削減垃圾中的水分和有機物,為後續處理和減少污染創造條件。垃圾問題的最終解決,需要居民和當地政府的有效溝通,攜手共同面對。

 

避免垃圾焚燒誘發群體性事件。城市居民每家均有衛生間,但不希望垃圾焚燒廠建在“自家的後院”。化解“鄰避運動”,需要建立相應的“利益補償機制”,讓垃圾焚燒廠周邊居民分享垃圾發電或供熱的好處(如低價付費甚至免費),並能享受更多的公共服務,如在垃圾焚燒廠周邊建設運動、娛樂、休閒場所,從而避免垃圾處理處置誘發“鄰避運動”。

 

三、政府導向,將垃圾處理放在“多規合一”中加以謀劃

 

中央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垃圾處理的政策保障、運行機制等方面發揮主導作用。應充分發揮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在城市垃圾處理規劃中的作用。《環境保護法》《固廢法》,提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要求。政府承擔責任的經濟學含義是實現垃圾處理的規模化,而不是提供資金,畢竟政府並不創造財富、只是配置資源。

 

在各地垃圾處理的規劃制定和實施中,政府應當充分聽取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垃圾處理場地的選址,一應避免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不利影響;二應考慮經濟性,畢竟垃圾處理費用最終要由當地政府和居民承擔;三應在“多規合一”中統籌謀劃垃圾處理,相關規劃一經批准,必須“一張圖”實施到底,避免換了領導就推倒重來。

 

加快政企分離、政事分離、事企分離步伐,政府應從直接管理向政策指導、提供服務和市場監管轉變;由應急管理、事後管理、突擊整治向源頭管理、過程管理和長效管理轉變;由行政管理為主向法律規範和經濟手段調節為主轉變,創造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環境。

 

除政府部門、環保組織、科研機構以外,應使大專院校、社會團體、婦女、兒童以及有影響力的社團組織,成為垃圾處理的積極宣傳者、鼓動者和參與者,使綠色發展理念和可持續發展思想在全社會形成氛圍、形成共識。

 

四、完善政策,引導社會資金進入環境衛生領域

 

制定並實施財稅政策,如抵押—返還政策、土地使用政策、稅收優惠政策。健全收費制度,使之“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按“誰扔垃圾誰付費”的原則,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對購房已付公攤面積的居民,收費尤應廣泛討論,避免“重複收費”;選擇有效的載體,低成本高效率地收取垃圾費;規範收費行為,防止“亂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避免資金被挪用。發揮財政資金的“種子”作用,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廢物回收和資源化利用、垃圾處理和無害化處置領域。

 

加大財政投入力度。我國城市環境衛生產業擴張階段尚未結束,項目融資如果主要依靠銀行貸款,無疑會增加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成本。因此,應探索建立環境衛生產業投資基金、發行市政債券、利用資本市場等多種形式,籌集必要的資金,從而應使財政投入和收費等項收入與設施建設運營成本在財務上大致平衡。

 

應建立對話機制、管理機制、垃圾處理設施運行機制和監管機制。調整併完善技術政策。研發先進、可靠、經濟的源頭處理技術,選用分類處置技術,提高就地消納城市生活垃圾能力;實施技術准入目錄管理,加強行業指導。建立完善的監測、統計和評價體系,開展垃圾處理處置的第三方評價,規範環境衛生市場,促進環境衛生產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五、市場運作,形成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處置的長效機制

 

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推進環境衛生的市場化,本質是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處置的效率。可以利用價格和稅收等工具,培育綠色堆肥、再生利用產品、可再生能源等再生資源產品市場;放開垃圾收運、分類回收、處理處置行業投資、建設和運營市場;拓展垃圾處理途徑,例如“廚餘垃圾”可用於製有機肥還田,其中的可燃廢物用於焚燒發電,垃圾填埋氣可回收進行熱利用。規範招投標機制,推動再生資源綜合利用和廢棄物資源化產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垃圾處理和管理是一項事關全社會的系統工程,需要各相關部門的協調,加強集成,形成合力。需建立垃圾管理綜合協調機構。垃圾管理涉及規劃、環保、財政、稅務、企業、民眾等,應建立一個由綜合部門牽頭、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的協調機構,一是推動垃圾管理目標和計劃規劃的實施;二是協調相關部門進行重大決策,如源頭減量、廢物循環利用網絡建立、垃圾處理廠選址等;三是督促、檢查垃圾綜合管理目標和行動計劃的落實情況。

 

加快人才隊伍建設,不斷提升從垃圾產生到處置全過程的工藝技術及管理水平。建立專家諮詢機制,建立生活垃圾宣傳、業務管理和辦公自動化平台,逐步實現信息採集標準化、作業流程可控化、環境監測可視化。加強對境外先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形成環衛設備先進製造業快速發展的新格局,實現天藍地綠水清的全面小康社會目標。

 

六、提高認識,打贏“垃圾圍城”的破解持久戰

 

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增強全民環境意識、自律意識、監督意識。以精神文明建設為載體,結合居民社區建設開展的節能、環保、生態文明等宣傳教育活動,組織、指導社區廣泛開展建設衛生城市、生態城市活動,使城鄉居民的生活環境更加美好,使我們的地球家園持續支撐我們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公眾的廣泛參與和積極行動。全民的積極參與和支持是處理垃圾、破解“垃圾圍城”成功的關鍵。解決城市垃圾問題,尤其是垃圾減量化,需要全體民眾改變觀念和消費習慣,例如到飯店吃飯盡可能不要剩下,剩下就打包帶走;少使用一次性產品,從源頭減少垃圾的產生;盡可能對垃圾進行分類,如廢紙、廢塑料等可以利用的廢物;盡可能放到那些標有可回收字樣的廢物箱裡;不能讓自己的“寵物”垃圾留在公園里或道路上;不要隨意扔垃圾,以保護公共衛生,從而為人們喝上乾淨的水、呼吸到新鮮空氣、吃到放心食品、生活在健康的環境中貢獻一份力量,獻上一份愛心,使大家都能生活在美好的環境裡。

 

(作者周宏春係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社會發展研究部副巡視員、研究員)

  來源來源:氣候變化與低碳經濟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