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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2 | 節能量交易、用能權交易、碳交易三者之間的重疊交叉如何解決?

9月21日,國家發改委官網發布《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試點方案》(下稱試點方案),選擇在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開展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2016年做好試點頂層設計和準備工作,2017年開始試點。到2020年開展試點效果評估,視情況逐步推廣。

所謂用能權,指的是企業年度直接或間接使用各類能源(包括電力、煤炭、焦炭、蒸汽、天然氣等能源)總量限額的權利。用能權交易,是在區域用能總量控制的前提下,企業對依法取得的用能總量指標進行交易的行為。

由於各類企業的用能情況不一,用能權交易試點開始運行後,在能源消費總體控制的前提下,企業獲得的初始配額以免費為主,若超過一定配額就需要在交易平台上購買,若沒有用完配額也可以賣出用能權。

這套交易方法大體上類似於現有的碳交易。用能權交易的基礎是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屬於前端治理;碳排放權交易的基礎是碳排放總量控制,屬於末端治理。

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中首次提出了用能權交易。今年兩會後發布的“十三五”規劃綱要再次提及“用能權”概念,提出建立健全用能權初始分配製度,創新有償使用、預算管理、投融資機制,培育和發展交易市場。

試點方案提出,之所以選擇前述四個省份作試點,是由於其“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礎,開展試點工作積極性較高,具有代表性”。試點地區要根據國家下達的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階段、產業結構和佈局、節能潛力和資源禀賦等因素,合理確定各地市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在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的“天花板”下,合理確定用能單位初始用能權。

四個試點中的浙江省,是全國最早開展用能權交易試點的省份。2015年5月,浙江省發布了《關於推進我省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隨后海寧市、嘉興市、臨海市、衢州市、桐鄉市均制定了用能權交易地方性規定。

初始配額的分配是基礎,也是用能權交易的核心,難度最大。對此,試點方案提出,制定科學的初始用能權確權方法,區分產能過剩行業和其他行業、高耗能行業和非高耗能行業、重點用能單位和非重點用能單位、現有產能和新增產能,實施分類指導。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高耗能行業可採用基準法,即結合近幾年產量、行業能效“領跑者”水平以及化解過剩產能目標任務,確定初始用能權;其他用能單位可採取歷史法,即近幾年綜合能源消費量平均值確​​定初始用能權;結合節能評估審查制度,從嚴確定新增產能的初始用能權。

方案特別提出,鼓勵可再生能源生產和使用,用能單位自產自用可再生能源不計入其綜合能源消費量。

對於用能企業而言,配額內的用能權以免費為主,超限額用能有償使用。用能權有償使用的收入應專款專用,主要用於本地區節能減排的投入以及相關工作。

在交易環節,交易標的為用能權指標,以噸標準煤為單位。用能權指標每年清算一次,賣出的用能權從當年或上一年度用能權指標中扣除,但不影響下一年度的用能權​​指標;買入的用能權計入當年或上一年度用能權指標,但不計入下一年度;剩餘的用能權指標不計入下一年度。

試點方案稱,用能權初始交易價格由試點地區確定,伴隨市場發展,逐步過渡到由交易方集合競價方式形成交易價格。

目前,在節能減排領域共有三套類似的並行製度,即節能量交易、用能權交易和碳排放交易。業內人士對澎湃新聞指出,三套制度在歷史數據、規範對象和調控手段上存在​​較大的重疊交叉面。制度存在銜接不暢的問題,且尚有一些技術性問題有待解決。

比如,如何建立用能權的初始分配製度?當重點用能單位購買的用能權指標或者碳排放配額有富餘時,能否以富餘的用能側履行碳減排義務,或者以富餘的碳排放配額履行節能義務?節能量交易、用能權交易、碳交易三者之間的重疊交叉如何解決?交易系統如何對接?目前這些問題都有待摸索。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