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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1 | 應對氣候變化的財政金融對策選擇

作者:張曉燕

應對氣候變化需要財政、金融支持

氣候變化是當今人類面臨的共同挑戰。《聯合國氣候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在二氧化碳減排、改善氣候變化等方面提出了明確的目標和任務。2015年12月11日簽訂的《巴黎協定》被視為全球第一個氣候框架協議,隨著中國到2030年碳減排的新承諾,中國已被看作是全球最具潛力的“碳減排”市場。

應對氣候變化的關鍵是減少碳排放,我國的碳減排市場應以市場機制為主導,利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量對產業結構變動產生的影響,適當施以行政手段,配合強制減排政策,淘汰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產業,實現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加快節能減排的深化。

應對氣候變化的財政稅收對策

要完整和準確地判斷一國未來的二氧化碳排放趨勢,既需要考慮客觀物質層面各種因素的變化,也需要考慮主觀制度設計和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因素,如能耗強度和碳強度指標考核體系、低碳產業政策、低碳科技政策、碳稅、碳交易等一系列有關低碳發展的製度和政策方面的安排和舉措。

運用財政政策有效激勵企業,引導全社會提高對低碳的認識,加大對綠色經濟的支持。中央和地方財政在預算編制與資金投入時有必要做出傾斜,加大對低碳企業的扶持力度,通過財政貼息貸款、財政補貼等手段引導和刺激低碳經濟的發展。我國目前已在創新財政支持產業發展的方式、方法上取得了一些成效。下一步,還必須進一步理清思路,除採取上述方式外,還要採取產業投資引導、創業風險投資、搭建投融資平台、信用擔保、保費補貼、發現引進項目和人才獎勵等新形式,加大對經濟轉型發展的支持力度。特別是要加大對節能減排降碳項目的資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領域節能減排資金,加強統籌安排,提高使用效率,促進資金投入與節能減排需求相匹配。

進一步完善優惠稅收、價格政策。要充分發揮優惠稅收、價格政策在促進綠色經濟發展中的作用。一是對利用低碳能源和低碳技術生產低碳產品的環保企業、低碳項目給予稅收優惠;二是切實落實企業購置使用節能設備、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三是推動落實從碳減排、可再生能源、節能、鼓勵出口等方面進行資源綜合利用的企業和產品的稅收優惠政策;四是對大力興建環保設施的企業實施補貼獎勵政策;五是實施生態稅改革;六是實施能源稅收的優惠政策,促進工農業生產及清潔能源的開發和利用,對能源開采和利用等行業的企業用電和取暖,採取生態稅率優惠政策;七是對大力推廣環保的企業,免除部分稅收或享受折扣優惠。當然,財稅、價格政策機制也可以抑制企業溫室氣體排放的負外部性和低碳經濟發展的正外部性,將外部性問題內部化,所以,可以通過財稅政策制約高碳經濟、高碳產業的發展,比如通過限制性稅收政策、開徵環境稅並輔以適當的政府行政手段、完善高能耗行業的差別定價和差別稅收制度等。

加快推進由招商引資向招商選資的觀念轉變。必須制定更加嚴格的環境准入制度,在利用外資方面應當把關注的重點放在科技研髮型項目上,而不能僅僅停留在之前的生產製造型的項目,特別是要密切關注那些有助於提高減少碳排放的技術型項目。要盡可能降低外商投資所帶來的負面效應,加強投資環境建設,加快推進由招商引資向招商選資的觀念轉變,鼓勵外商投資投向現代農業、服務業、高端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節能環保領域。有必要強調的是,各地方政府要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實際,大力整合各方資源,對重點項目進行重點包裝,切實加大綠色項目推介力度,提高對外招商競爭力,實施精準化招商、積極推動股權招商、大力開展綠色主題招商等。

成立中央綠色發展基金,給予適度規模。可以考慮由中央財政引導資金、開發性金融資金、其他金融機構和企業資金共同組建中央綠色發展基金。採取公司製辦法,即市場化運作的模式,基金投資的主要範圍是符合國家綠色發展和綠色轉型要求的大中型、中長期、戰略型綠色項目。作為具有可持續性示範效應的綠色項目,基金投資的模式可以是股權投資,也可以通過債權投資擔保的方式進行。

應對氣候變化的金融對策

應對氣候變化、促進綠色發展,除了發揮財政稅收政策的作用以外,還應該注重發揮金融體系和金融機構的作用。目前,從國際上看,以新能源革命和低碳經濟、綠色金融為主題的應對氣候變化的發展趨勢已開始影響全球。在國內,發展低碳經濟不僅是一個產業結構問題、技術利用問題,更是一個體制和製度問題。

完善綠色信貸體系,支持綠色債券發行,設立綠色銀行。商業銀行要明確綠色信貸涉及的節能、減排、循環經濟、清潔能源、綠色生態、現代服務產業等領域及其重點項目和客戶,明確產業結構調整任務、區域發展任務等,大力發展綠色信貸,優化信貸結構。在發展綠色信貸的同時,還要加快發展綠色債券、綠色基金、綠色保險等;要鼓勵商業銀行和企業發行綠色債券,包括加快在境外發行綠色債券的步伐;還要設立綠色銀行,通過低息無息貸款、延長信貸週期以及優先貸款等方式,解決商業信貸在低碳經濟基礎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缺位問題。要積極加強與國際金融機構的聯繫與溝通,按照國際標準和中國銀監會相應規則的要求把控信貸資產的投放,努力打造具有社會責任感的綠色銀行。

拓展證券期貨類碳金融創新體系。其一,持續開展綠色金融產品創新,在排放權金融服務、綠色融資服務和個人低碳消費金融服務等領域提供多樣化的金融產品。以低碳公益類理財產品為載體,在投資人購買金融理財產品的同時,通過建立“個人綠色檔案”,鼓勵其在預期投資收益中將其中的一部分用於購買二氧化碳減排額度,培養大眾環保意識,實現自願減排;通過開發環保益民的“綠色管家”服務,立足於服務大型環境建設項目,提供資金使用和調撥的集中管理以方便環保客戶,從而極大地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在碳金融方面推出購碳代理、碳資產質押授信、核證碳減排量履約保函等產品,以滿足客戶多樣化的金融需求;鼓勵商業銀行以應收賬款質押、知識產權質押、股權質押等方式緩解節能服務公司有效擔保不足、融資難的問題。

其二,商業銀行在傳統產品、碳排放權交易的基礎上,要積極開發基於綠色金融融資和碳排放權交易的產品及服務。主要包括排污權抵押融資、碳資產質押融資、節能減排融資等新興產品,不斷滿足節能新興產業、高新科技企業等對融資租賃服務的需求;提供節能減排設備服務商、製造商融資模式,提供包括債券承銷、融資租賃、引入投資基金等多種融資方式,並積極探索以能效信貸為基礎資產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證券公司可以考慮推出碳證券相關業務,主要包括碳債券和碳資產證券化等,加快開發碳質押、碳期貨、掉期交易等創新型碳金融業務,推廣擔保型CCER遠期合約;要積極探索適合新興產業和企業特點的私募債和產業鏈融資等金融產品;要構建完善的綠色股票指數, 有效降低綠色企業在股票市場上的融資成本。

其三,推廣綠色投資銀行業務等相關顧問諮詢業務,包括評估單個減排項目預期產​​生碳減排信用的可能性和數量,評估相關債券發行的潛在市場,為碳信用買家和賣家進行風險分析和交易決策提供便利;也要篩選相關行業有融資需求且環保意識較高的客戶,為其設計綠色投資銀行業務綜合性解決方案。

其四,保險公司也可以推出與碳排放有關的碳保險市場產品,為低碳企業及與碳排放權交易有關的各方搭建資金籌集和風險規避的交易平台。一方面,利用保險形式刺激各行業實現低碳減排,例如低碳汽車保險、綠色建築保險等;另一方面,可對在碳排放權交易過程中由於價格波動、信用危機和交易危機可能帶來的風險進行規避和擔保,例如森林碳保險、碳排放權信用保險等,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引導保險機構提供​​與氣候變化相關的保險產品。

利用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打造投融資平台,發展小微金融公司。要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鼓勵更多符合條件的優質企業通過上市等方式籌措資金,建立多元化的資金籌措機制,發揮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統籌考慮環境與碳排放的稅種稅率等,降低碳排放量;要積極推進場外市場建設,發展股權交易所,打造全國中小企業投融資平台。還要盡快提升產權交易所的功能,促進金融資產交易、土地交易、能源交易、知識產權、排放權、農村產權等交易平台的建設,加大與“新三板”市場對接的力度。此外,還應積極鼓勵多種形式的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等為低碳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擔保,解決低碳小微企業融資難題;還要積極支持並鼓勵低碳企業發行低碳債券或者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

總之,構建完善的應對氣候變化的財政金融政策,不斷提高政策的執行力,切實調動企業開展節能減排、進行碳交易的積極性,並最終形成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長效投融資機制和碳金融交易機制,可以極大地促進生態修復與環境保護。

(作者單位:太原科技大學)

來源:銀行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