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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瑞士聯邦政府的環境主管機關- BAFU正式生效《Vollzugshilfe zur Beurteilung von klimabezogenen Angaben im Sinne des UWG》。文件依據Bundesgesetz gegen den unlauteren Wettbewerb(UWG)以及CO2-Gesetz第39條第4bis款,對企業使用「CO₂-neutral」以「氣候中和」等氣候聲明的合法性進行解釋。
這並非新的氣候目標,而是「如何合法宣稱中和」的執法指引。其核心在於防止誤導性行銷,並將「中和」從市場傳播概念,轉化為具有嚴格技術和法律含義的合規術語。
關鍵條款:中和必須以「負排放」完全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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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件第10頁,BAFU明確指出:企業在實施減排後仍然存在的“難以避免的剩餘排放”,必須“vollständig mittels Negativemissionen ausgeglichen”,即必須通過負排放完全抵消。這措詞的法律意義十分清晰:中和不再等同於“購買減排信用”,而必須對應真實的碳移除(removal)。
更重要的是,文件在同一部分明確限定,目前符合該要求的,僅包括兩類證書。原文使用「erfüllen aktuell einzig …」這個表述,強調「僅有」以下類型滿足條件:第一類,是瑞士國內項目簽發的負排放國家證書,即國家體系下的Negativemission Bescheinigungen。第二類,是來自境外負排放計畫的CO₂證書,但必須符合國家層級規則。
文件第17頁對國際證書進行了界定,明確提及《巴黎協定》第6.2條,並使用「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ITMOs)」這一術語。這些ITMOs須在雙邊國家協議框架下產生,並納入國家溫室氣體核算體系,完成“Corresponding Adjustment(相應調整)”,以避免雙重計算。因此,合規用於「CO₂-neutral」聲明的信用,只能是:
一是瑞士國內簽發的負排放證明書;二是依據《巴黎協定》第6.2條機制簽發、並完成國家對應調整的國際ITMOs。
這兩個條件同時限定了「必須是移除」以及「必須進入國家核算體系」。
對自願性碳市場影響
文件同時指出,自願性碳市場(VCM)及私人標準體系在瑞士並非處於特定官方監管架構之下。結合前述條款邏輯可以得出明確結論:傳統自願市場中常見的減排類信用,例如避免毀林項目、可再生能源替代項目等,其本質屬於“減排(reduction)”,而非“負排放(removal)”;同時通常也不涉及國家層級的對應調整。因此,它們無法滿足「Negativemissionen」及國家會計一致性的雙重要求。
這意味著,這類VCM信用將不能再被用於支持「CO₂-neutral」或類似「中和」聲明。
來源:碳減派